嘉峪关市“5.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4-11-07 17:4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公安局


2024年5月19日,嘉峪关市辖区G312国道2999公里696米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嘉峪关市委、市政府迅速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石福胜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民宗委等单位为成员,设置综合协调、善后处置、事故调查、舆情管控、道路交通整治等5个专项工作组的“5.19”交通事故处置工作专班(以下简称“事故专班”),迅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依法依规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工作。

在专班的统一领导和省厅交管局的有力指导下,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相关处理意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隐患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落实了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19日16时23分许,甘肃省玉门市驾驶人马**驾驶鲁M*****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沿国道G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999公里696米处时,与对向车道行驶的由甘肃武威市驾驶人胡**驾驶的新L*****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L****挂号“盘古金航”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迎面碰撞,造成鲁M*****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马**、乘车人马***、马***现场死亡,乘车人马**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接处警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4年5月19日16时34分许,嘉峪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当事人胡某报警称:嘉峪关312国道玉门至嘉峪关方向距离黑山湖3公里附近新L*****大车与鲁M*****小车相撞,有人员受伤,请求出警。接到报警后,嘉峪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立即指令雄关交警大队处警,并协调消防、卫健部门前往救援。雄关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冯凯迅速带领事故民警向光明、王彦谦赶往现场先期处置。

事故接报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石福胜带领应急、交通、养护、消防、卫健等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甘世俊带领副支队长李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交通管控疏导、事故救援、事故车辆清理、人员车辆信息核查、舆情管控、安抚善后等工作进行了详细安排部署,组织相关人员有序开展救援工作,当日18时30分现场救援勘查结束,恢复交通秩序。

省厅交管局接报后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嘉峪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副市长马元永为组长,民政、财政、司法、民宗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善后处置组,市公安局抽调专人按照“一人一专班”、“一人一方案”要求,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做好亡者善后和家属服务保障、情绪疏导等工作。哈密市**物流有限公司先期向事故死者家属赔付丧葬费12万元。死者马**、马***、马***、马**均系玉门市小金湾乡居民,于2024年5月20日按照当地民族习俗在玉门小金湾乡安葬。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驾驶人伤亡情况

**男,东乡族,1980年01月01日出生,现住址: 甘肃省玉门市小金湾乡,系鲁M*****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二)乘车人伤亡情况

1.***男,东乡族,1998年02月0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独山子乡,现住址:甘肃省玉门市小金湾乡,系鲁M*****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副驾驶乘坐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男,东乡族,1999年05月0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小金湾乡,现住址:甘肃省玉门市小金湾乡,系鲁M*****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后排右侧乘坐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3.**男,东乡族,2011年02月0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小金湾乡,现住址:甘肃省玉门市小金湾乡,系鲁M*****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后排左侧乘坐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鲁M*****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

驾驶位

副驾驶位

马*(现场死亡)           未使用安全带 

马***(现场死亡)         未使用安全带

第二排

马*(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未使用安全带

马***(现场死亡)         未使用安全带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道路环境和天气及涉事企业情况

(一)车辆情况

1.M*****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滨州市**汽贸有限公司,法人:王**,实际所有人:马**,车辆登记住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北镇街道,中文品牌“本田锋范”牌,车辆型号:HG7154CAM,车辆识别代号:LHGGM2554A2097847,发动机号:2297788,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10月2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0月31日,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近三年有112条违法记录,均为电子监控记录,仅处理12条,100条未处理,其中嘉峪关辖区20条,酒泉辖区92条;超速类违法58条,违反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通行类违法31条,接打电话、不系安全带类违法18条,违停类违法5条。经查,该车于2021年10月由**汽贸有限公司卖于二手车中介周**,后周**又以22000元的价格卖于甘肃籍男子马**,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约定支付4800元运费后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但双方因运费争议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后期周**也再未催促提醒马**办理转让登记手续;2022年12月,马**又以3500元的价格将此车卖于甘肃籍男子马**,仅签订买卖合同,未做转让登记。

2.L*****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哈密市**物流有限公司,法人:王**,车辆登记住所:新疆哈密市火箭农场*,中文品牌“解放”牌,车辆型号:CA4250P66M25T1E6,车辆识别代号:LFWSRX9L7P1F29266,发动机号:54008203,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04月1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04月30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无违法记录。

3.新L****挂号“盘古金航”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哈密市**物流有限公司,法人:王**,车辆登记住所:新疆哈密市火箭农场原三场二连,中文品牌“盘古金航”牌,车辆型号:JHT9400CCYE,车辆识别代号:LZ99FRC39N1JHT089,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02月0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02月28日,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33800kg,机动车状态:正常,无违法记录。

(二)保险情况

1.L*****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

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465220000031401,保险起止日期:2024年04月08日21时至2025年04月08日21时;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PDAA202465220000019842,保险起止日期:2024年04月08日21时至2025年04月08日21时,第三者责任险100万,车上人员险10万;在泰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单号:210050202032024022635,保险起止日期:2024年04月29日0时至2025年04月28日24时,第三者责任险500万。

2.M*****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

未查询到该车投保情况。

(三)驾驶人情况

1.M*****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驾驶人马**男,东乡族,1980年01月0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小金湾乡,驾驶证号:62****************,准驾车型:B2,发证机关: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档案编号:622100077063,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04月02日,有效期止:2024年04月02日,驾驶证状态:逾期未换证。经查,该驾驶员培训、考试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要求。近三年该驾驶人名下共有7起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

2.L*****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胡**男,汉族,1980年02月03日出生,户籍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驾驶证号:62****************,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档案编号:620660127736,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06月05日,有效期止:2029年06月05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在本次事故中无伤害。其与哈密市**物流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9日签订了劳务合同,并通过了岗前安全培训。经查,该驾驶员培训、考试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要求。近三年该驾驶人名下共有交通违法记录41条,均已处理。

(四)道路环境和天气情况

1.道路基本情况:该处道路为G312国道嘉峪关至清泉段公路,全长74.553Km,起点位于嘉峪关市嘉峪关北干渠水管所东约430m处,终点为玉门市清泉乡清泉村,全线采用二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路面结构为:4cm厚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上面层+5cm厚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 )下面层+20 cm厚水泥稳定碎石(水泥含量4.5%)基层+20cm厚水泥稳定碎石(水泥含量3.5%)底基层,由嘉峪关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管养。事故现场位于2999公里696米处,该路段呈东西走向,向东通往嘉峪关方向,向西通往玉门市方向,路面全宽12米,双向两车道,施划黄色单虚线为中央分隔线,道路限定速度为80km/h。此路段路面平坦,为沥青结构,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槽等影响交通安全的病害,视线良好,道路南北两侧均为荒滩。路面施划三条标线,即一条对向车行道分界线(黄色虚线)和两条行车道边缘线(白色实线),标线清晰可见,设置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相关规定,位于G312国道2999公里700米处双向设置限速80km/h的限速标牌。

2.天气情况:经调取嘉峪关市气象局数据:2024年5月19日16-17时嘉峪关市境内出现大风扬沙天气,平均风力5级(平均最大10.6米/秒),瞬间最大风速13.8米/秒(相当于6级),最小能见度2.6公里。

(五)涉事企业情况

1.滨州市**汽贸有限公司鲁M*****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法定代表人:王**,实际经营人:胡**,女,汉族,山东省滨州市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日期:2015年11月03日,登记住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市东街道,经营范围:二手车拍卖。

2.哈密市**物流有限公司新L*****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新L****挂号“盘古金航”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法定代表人:王**,男,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日期:2018年08月16日,登记住所:新疆哈密市火箭农村原三场二连,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件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汽车租赁;汽车及配件、机油、润滑油、轮胎、钢材、煤炭的销售;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机动车维修;仓储服务;住宿服务;道路救援服务;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现有员工18人,安全管理人员6人,公司管理车辆252辆。该公司于2023年06月25日取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交通运输局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兵交运管许可十三师字6**********4号),有效期:2023年06月25日至2027年05月29日。

3.新疆哈密*****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L*****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新L****挂号“盘古金航”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在货物发货单位,法定代表人: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5000万元,成立日期:2012年10月16日,登记住所: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新疆哈密三塘湖煤矿区,经营范围:煤炭开采;住宿服务;餐饮服务。

4.甘肃*****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L*****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新L****挂号“盘古金航”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在货物收货单位,法定代表人: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H,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注册资本:72000万元,成立日期:2003年10月18日,登记住所: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新疆哈密三塘湖煤矿区,经营范围:电力、热力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与电力、热力生产相关的煤炭、高新技术、环保产品、石膏、灰渣等副产品、综合利用产品的开发、经营,煤炭批发、零售,货物装卸服务,购售电业务,物业管理服务,住宿服务。

四、事故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情况

1.道路勘查情况:事故现场位于G312国道2999公里696米处,该路段呈东西走向,向东通往嘉峪关方向,向西通往玉门方向,路面全宽12米,双向两车道,道路设有黄色单虚线为中央分隔线,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此路段路面平坦,视线良好,道路南北两侧均为荒滩。该路段车辆限速80km/h。

2.定位测量情况:事故现场为原始现场,现场勘查以G312国道上行2999公里700米公里碑为基准点,选取道路北侧沥青边缘线为基准线,由西向东采取直角坐标定位法对现场进行丈量。

3.车辆停放情况:新L*****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L****挂号“盘古金航”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头东北尾西南停驶与道路中央;鲁M*****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头西北尾东南大翻于道路北侧荒滩。

4.地面痕迹情况:经现场勘查,事故现场南半幅路面自基准点西22.3米开始有延伸到新L*****号车车轮位置的刹车印痕;现场南半幅路面自基准点东6.25米开始有挫划印痕向东北方向延伸至鲁M*****号车下路点;现场北北半幅路面自基准点30.3米道路边缘有车辆驶出道路的下路点。

5.车体痕迹情况:新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上半部受损破裂,下半部受损凹陷,有部分脱落;鲁M*****号小型轿车车身前侧受损脱落,车身左右两侧有刮擦印痕,前风挡玻璃及主副驾驶位玻璃受损脱落,左右侧车门受损变形。

6.检验鉴定情况

① 车辆鉴定方面

经委托甘肃**司法鉴定所鉴定:鲁M*****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灯光照明装置等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该车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约为70.6km/h,不存在超速情节;新L*****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新L****挂号盘古金航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灯光照明装置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约为 82.2km/h-84.3km/h之间,存在超速情节。

② 人员鉴定方面

⑴ 经委托甘肃**司法鉴定所鉴定:马**、胡**送检的血液样本中未检出乙醇含量和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及麻醉药品成分,排除驾驶人酒驾、毒驾嫌疑。

⑵ 经委托甘肃**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马**系道路交通事故受伤造成胸、腹腔脏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合并创伤性休克导致死亡;死者马***系道路交通事故受伤造成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导致死亡;死者马***系道路交通事故受伤造成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致呼吸及心跳骤停导致死亡;死者马**系道路交通事故受伤造成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导致死亡。

(二)事故调查情况

1.事故发生时间确认:根据事故现场G312国道2999公里700米卡口监控视频记录,确定事故发生时间为5月19日16时23分许。

2.车辆驾驶员确认:根据事故现场勘察、调取的视频监控、调查取证及证人证言,确定事故发生时鲁M*****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驾驶人为马**,新L*****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为胡**。

3.车辆装载情况:经调取新疆哈密*****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货计量单及雄关交警大队于5月22日在嘉峪关******再生资源回收站对新L*****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L****挂号盘古金航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过磅单证实:新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新L****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总质量:40000kg,核定载质量:33800kg,事故发生时装载33690kg的沫煤,排除超载运输情况。

4.车辆行驶轨迹

M*****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轨迹情况:经查,5月19日9时55分马**驾驶鲁M*****号小型轿车沿G312国道由西向东前往嘉峪关市,11时04分到达嘉峪关市辖区在嘉峪关市文化路、雄关路、兰新路周边活动;15时许驾车沿兰新路、机场路、雄关大道前往嘉峪关火车南站,15时30分许在火车南站接到马***(乘坐副驾驶位)后又沿雄关大道、机场路前往机场路与兰新路路口加油站,15时47分许在机场路加油站接到马***(乘坐副驾驶位后排)后又驾车沿兰新路向东行驶,于16时06分许到达镜铁西路清泉草膘牛羊肉店接到马**(乘坐驾驶位后排),在接到马**后马**驾车沿X257线、G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前往玉门,于16时23分许在G312国道2999公里696米处发生事故。

L*****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轨迹情况:经查,5月18日13时47分胡**驾驶新L*****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L****挂号“盘古金航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煤矿装货(沫煤)送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煤炭物流公司。从***煤矿驶出后沿丹阿线由东向西行驶,17时20分许进入Z501线,18时22分许进入国道335线,19时16分许到达哈密市伊州区沿S303线由北向南行驶,21时24分许从哈密市伊州区收费站进入G30连霍高速由西向东行驶,23时在连霍高速哈密工业园服务区休息,19日06时25分许继续沿连霍高速由西向东行驶,在马莲井出口下高速后沿G312国道行驶至柳园高速收费站再次驶入G30连霍高速,10时许在瓜州服务区休息,10时39分许从瓜州收费站下高速行驶至桥湾休息吃饭,14时许驾车沿G312国道由西向东继续行驶,14时23分进入玉门市境内,于16时23分许在G312国道2999公里696米处发生事故。

(三)勤务安排落实情况

经查阅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雄关交警大队勤务计划和询问当事人,该大队按照《全省春季公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落实G312国道梯级巡逻勤务,5月13日至19日G312国道巡逻时间为每日16时至18时。根据雄关交警大队勤务安排,5月19日16:00至18:00,教导员张景岩、辅警符嘉瑞、齐金东、杨帆、王芳驾驶甘B6011警车在大队管辖路段(G312线K2978+940至K3000+210)开展巡逻勤务,在巡逻过程中开启警灯、警笛,对过往车辆进行喊话提醒,履行了工作职责。

(四)其他调查情况

鲁M*****号“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驾驶人马**涉嫌非法营运情况:经调取公安集成指挥平台车辆轨迹信息发现,马**驾驶鲁M*****号小型轿车经常往返与酒泉市肃州区、嘉峪关市、玉门市三地;经对马**同村居民进行询问了解,因小金湾乡交通不便,马**长期驾车搭载同乡居民往返于酒泉市肃州区、嘉峪关市、玉门市三地,并收取费用。6月6日,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函告嘉峪关市交通运输局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对马**涉嫌非法营运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认定。6月17日,嘉峪关市交通运输局回函表示,通过对近三年来12345、12328投诉举报热线群众反映和投诉问题的筛查,均未发现鲁M*****号小型轿车非法营运投诉举报的相关信息,且鲁M*****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及车内人员已在事故中死亡,无法对此车辆涉嫌非法营运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五、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马**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且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是导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原因;当事人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原因。

(二)责任认定

当事人马**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且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胡**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认定马**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马***、马***、马**不承担事故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嘉峪关“5.1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六、事故暴露出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

“5.19”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我们在安全生产,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短板:

(一)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马**存在持失效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系安全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多项交通违法行为,且明知路面车流量较大对前方通行条件判断不足的情况下强行超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玉门市小金湾东乡族乡政府履行“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因公共交通不便,群众长期拼车出行的行为情况不明、底数不清,宣传提示不到位,对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对驾驶人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不到位。

(三)嘉峪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未按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职责,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对涉嫌非法营运车辆检查不严不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

(四)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雄关、钢城交警大队国道312线市界执勤点对外籍过境车辆警示教育、违法查处等基础工作薄弱,对多次违法未处理的外籍重点车辆未纳入实有化管控。

(五)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雄关交警大队对易肇事肇祸严重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路面勤务安排针对性不强。事故中鲁M*****小型轿车强行超车、新L*****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速行驶,暴露出对抢超强会、超速行驶等易肇事肇祸的严重交通违法查处力度不够。

七、对相关责任人员、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当事人马**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在本起事故中当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 当事人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10%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警告的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款之规定,建议属地上级党委政府对小金湾东乡族乡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2.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款之规定,建议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雄关交警大队、钢城交警大队班子进行集体约谈。

3.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款之规定,建议嘉峪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执法三大队班子进行集体约谈。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雄关交警大队大队长进行谈话提醒。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嘉峪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执法三大队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

八、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工作措施

事故发生后,嘉峪关市公安局第一时间贯彻落实省市领导批示精神,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厅交管局精心指导下,迅速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妥处善后、舆情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工作,坚决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一是5月19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连夜召开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会议,深刻剖析事故教训,制定针对性工作措施,深入查摆工作存在的短板漏洞,坚决防范再次发生此类事故。5月20日,市道安委召开主任会议,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运输、运政管理、交通执法等部门,成立源头交通安全、道路安全隐患、道路交通秩序、农村公路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国省干线公路安全、交通运输执法安全、交通安全大警示大宣传8个专项工作组,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二是严格落实“三支援”“六联动”机制,全警上路,支队班子成员分片包干,进一步强化指挥调度、巡逻巡查、检查督导,做到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车辆、重点时段、重点违法的全覆盖管控,全力压降道路交通事故。期间,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万余起。三是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将G312线嘉峪关市辖区K2954+328至K2956+201段、K2981+401至K3000+210段原限速值80公里/小时,调整降至70公里/小时,更换限速标志15块,并向社会及时公告;将“5.19”事故现场K2999至K3000弯道路段原路面中心黄色单虚线变更为中心黄色单实线(施划标线570米),增设禁止超车、解除禁止超车标志4块,提醒警示过往车辆减速慢行、按道行驶,坚决将隐患消灭在源头。四是对近一月内在嘉峪关市辖区有行车轨迹,且有国省道行驶轨迹的非甘、非甘B牌照车辆进行数据梳理,将近一个月的300万条轨迹数据进行清洗、整理,通过数据模型进行分析,研判出违法未处理信息10条以上非甘牌照小型汽车43辆,违法未处理信息30条以上非甘B牌照车辆39辆,督促辖区交警大队纳入实有化管理,落实好“四个见面”(见车辆、见驾驶人、见车辆所有人、见安全监管责任人),点对点发送交通安全提醒警示短信,严格做到安全检查落实、宣传提示落实和消除隐患落实,最大限度清除高风险车辆和高危违法驾驶人安全隐患。

九、下一步事故防范措施

这次事故的发生为我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拉响了警报!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短板问题,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领导的专门批示精神,严格按照省公安厅道路交通安全“严管十条”(修订版)要求,持续深入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穷尽措施做好事故预防工作,打好“减量控大”翻身仗。

一是源头安全风险管控再强化。深入开展重点车辆和驾驶人隐患动态清零,进一步强化“两客一危一货一面一校”等重点车辆源头隐患清理,提高检验率、报废率、违法处理率,有效压降重点车辆 和驾驶人“带病”上路。

二是严重交通违法查处再强化。强化G30连霍高速和G312线、S215线、S301线等主干公路巡逻管控,持续提高“一早一晚”、午后等重点时段见警率,严格查处“三超一疲劳”、无证驾驶等10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机动车未避让行人、机动车未让优先通行方先行等7类易肇事肇祸交通违法行为,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非法营运联合整治再强化。加强与交通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在酒嘉城际公路交界、嘉峪关酒泉国际机场、火车站、高铁南站、国道黑山湖执勤点和省道301线通往金塔核产业园道路等重点点段开展联合执法查缉工作,集中查处一批非法营运典型案例,形成对非法营运包车、超员载客拼车的严管高压态势。

四是区域联动执法勤务再强化。严格落实肖春同志批示精神,强化与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协作联勤机制,两地交警指挥中心实现信息共享,相邻的肃州区交警大队与钢城交警大队加强酒嘉城际快速路联勤执法力度,对经常往返两市之间的重点车辆严格做到安全检查落实、宣传提示落实和消除隐患落实。

五是宣传警示教育再强化。以“5.19”事故及省内外其他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为典型案例,深入“两客一危一货一校”运输企业、场站、社区等场所滚动宣传,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并及时曝光深度调查追责情况,震慑警醒相关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做到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