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信息
标 题: |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异议 |
内 容: | 事件经过:2024年4月8日,本人于西部天地昌盛店路口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等待左转红绿灯,同侧行驶徐女士车速过快与本人发生追尾,当时我确认我与徐女士无碍后自行离开,当晚徐女士受伤住院报案,本人电动车于4月25日被交警队暂时扣押并做现场笔录(追尾证明:本人5月13日取回电动车后后侧盖板有两处断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5月11日通知本人签字(认定书日期为4月29日),认定本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本人于5月15日申请行政复议被受理,6月7日再次通知本人签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异议内容:1.雄关支队向光明4月25日做笔录时,诱导本人对现场事故发生情况进行错误判断(诱导本人口供为,现场碰撞为徐女士碰撞到我的车把,事实上本人车子损伤为后车轮挡板断裂),笔录期间多次打断本人对现场情况描述,为此本人提出第一点异议,事故认定是否参考本人口供。 2.4月29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本人与徐女士身份证信息均错误,判定结果无法让人信服,本人第一次接到判决结果认定电话时间为5月11日(事故认定书时间为4月29日),申请行政复议时限为判决结果认定后三天内,严重影响本人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人对事故认定结果严谨程度、交警支队正常工作效率流程及向光明工作专业性提出质疑。 3.本人接到通知后为更好配合事故判定,本人提出对现场交通录像进行观看,向光明只让本人观看碰撞时短暂录像情况,向光明拒绝本人观看交通事故全部过程,为此本人再次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 4.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列举本人违反交通事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内容,转弯应减速慢行,本人当时在等红绿灯不存在速度过快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内容,本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作为被追尾方本人并未有主观逃离现场行为,其次作为电动车交通事故,本人在并未行车的情况下,主观判断以为事情造成的后果较小,再确认徐女士应该无碍情况下才离开现场,判决结果过于脱离现场事实,本人对判决专业性和结果提出第四点异议。 5.本人于5月15日申请行政复议被受理,复议交通事故认定书结果书认定时间6月7日,通知本人判决结果仍为向光明,判决结果除了纠正身份证信息再未做改动,本人既提出行政复议,就是对判决结果和向光明做出判决的专业性提出质疑,为何第二次判决仍然为向光明做出,此为第五点异议。 本人诉求:做出公平公正判决 |
提交人: | *晓亭 |
提交时间: | 2024-06-10 |
浏览量: | 252 |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 回复日期: | 2024-07-22 |
回复内容: | 网友: 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市长非常重视,责成我们核实情况,依法依规处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我局认真核实查证,有关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公正。按照有关程序,您和事故对方均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事宜,具体情况已向您详细解释说明,希望您能理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张世虎 2024年8月16日 |
||
回复附件: | 无附件 |
我要评论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