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地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因中核甘肃核技术产业园配套铁路专用线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为规范征收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征收实际情况,现将《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地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布地址
(一)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栏
(二)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门口
二、公布时间
2025年11月7日—2025年12月7日(30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jygzrzykfly@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五一南路1377号),并在信封注明“征求意见”字样,收件人:陶晓丽。
(三)前往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科308室(五一南路1377号)反馈意见。
如被征收人、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和群众在上述期限内均未提出意见,将视为无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地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杜亚光、陶晓丽 联系电话:0937-6306230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6日
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地上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中核甘肃核技术产业园配套铁路专用线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地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进行征收。现根据工作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保障中核甘肃核技术产业园配套铁路专用线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需要。
二、征收范围
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地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四至:东至阳关路,南至嘉峪关汇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西至兰新铁路线,北至机务段铁路专用线,详见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宗地图)。
三、征收主体
责任主体: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
实施单位: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四、征收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7.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五、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
1.未经登记建筑经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2.未经登记建筑经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评估
1.评估机构的确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评估结果: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3日,并接受咨询。公示期间,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说明解释,对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进行更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
3.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原评估报告进行复核。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4.复核结果鉴定: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七、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补偿内容
1.被征收地上房屋(含房屋装饰装修)、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及合法土地使用权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征收房屋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件;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确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纳税额相关证明材料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实际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不足三年的以生产经营期间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一年予以补偿。
②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纳税额相关证明材料且无法提供实际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计算依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补偿。
因此次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办公家具、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4.因征收房屋造成价值贬损或丧失功能的生产设施设备补偿。
该部分生产机器设备设施数量按照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时记载的数量为准,对应价值按照现状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奖励。
①签约奖励:
自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30 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提交完整资料的,给予20 万元的奖励;
自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第31日至60 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提交完整资料的,给予10 万元的奖励。
②速迁奖励:
在签约后15日内完成房屋及设备腾空交付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6.员工安置补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执行。
7.驾考学员安置。
由嘉峪关市交通运输局及嘉峪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协调安置。
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应于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2.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土地使用权证等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持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定,到房屋、土地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九、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征收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补偿协议订立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如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可对其进行催告,要求履行协议。经催告后不履行,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需在房屋交付前结清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凭缴费凭证领取补偿款;涉及水、电、燃气等专业设施的拆除,由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相关单位负责,被征收人予以配合;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从补偿款中扣除。
2.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3.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
4.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宗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