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航安全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民航飞行安全。嘉峪关机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甘肃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1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同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规〔2023〕1号)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修订完成《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增加完善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程序
在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中国民用航空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局征求书面行业意见时,应提供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材料。
(二)明确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净空审核的情况
《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第九条、第十条对嘉峪关酒泉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嘉峪关酒泉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内;在距嘉峪关酒泉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外、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范围内需要进行净空审核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三)整合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将2009年8月31日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嘉峪关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和《嘉峪关机场电磁保护管理规定》(嘉政办发〔2009〕115号)两部管理规定进行完善整合,形成了《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有利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便于建设单位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了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核效率。
(四)新增相关图表附件
新增七个附件,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判断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净空审核、如何征求净空审核意见以及如何进行相关资料报送提供统一报送文书模板。
三、工作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义务,对破坏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通过进一步完善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管理体系,强化民航安全治理合力,构建我市民航安全齐抓共管新格局,切实提升民航安全运行和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