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6〕25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抗旱预案编制导则(SL483-202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干旱灾害等级》《区域旱情等级》《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22482-2008)》《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嘉峪关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防汛抗旱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把保障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1.4.3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认真贯彻分级应对、响应分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把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市政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统一使用应急资源。
1.4.4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1.4.5 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中国特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1.4.6科学调度、综合治理。在确保防洪安全前提下,合理利用洪水资源;抗旱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原则,优化水资源配置,最大程度满足城乡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求。
1.4.7 预防为主、防抗结合。行业部门制定预防机制,加强源头防控措施,由被动防御转为主动防御,做好水库、河流险段、易发山洪沟道、乡镇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1 市级防汛指挥部
嘉峪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履行防汛抗旱应急指挥职责,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应急部门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水务部门的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军分区战备建设处领导、武警嘉峪关支队相关领导任副总指挥,市水务局等37家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水务局局长、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防洪调度指令和防汛抗旱应急工作安排,统一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应急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防汛抗旱应急工作职责,落实防汛抗洪抢险和干旱灾害应急救援措施,协调解决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部署,协调储备防汛抗洪应急物资,统筹管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发布防汛抗旱信息。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部署,协调储备防汛抗旱应急物资,统筹管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发布防汛抗旱信息。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2.4 有关行业和单位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
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库管理单位等要将防汛抗旱工作职责落实到具体科室,负责组织本行业、本单位和所属工程防汛抗洪应急工作,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街道、郊区、乡镇、社区要明确承担防汛工作的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属地防汛抗旱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指领导指挥下,做好防汛应急工作。
3.1 水库
大草滩水库、双泉水库、安远沟水库、拱北梁水库、迎宾湖水库、紫轩葡萄庄园调蓄水库、双泉应急备用水库、龙湖水库、酒钢养殖园水库、讨赖河生态公园人工湖、九眼泉湖、世界文化遗产公园景观湖、酒钢三号门水库、酒钢公园人工湖、新城森林植被恢复人工造林灌溉水源项目调蓄水池、明珠文化公园人工湖、嘉峪关市新城草湖国家湿地公园河湖连通综合利用工程调蓄水池、讨赖河下段水系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调蓄水池等18座中小型水库,水库工程特征值见附表。
3.2 重点乡镇
文殊镇、峪泉镇、新城镇。
3.3 河流险段
讨赖河嘉峪关段、文殊沙河、断山口河、田家沙河、钟家沙河、白沙河、沿山支渠等重要河流险段。
3.4 山洪灾害
全市易发山洪灾害的沟道、险段及相关区域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区,重点为文殊镇、峪泉镇。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水文、水务、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气象、水文、水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沟道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1.2 工程信息
由工程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管理单位、法人负责报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工程损毁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由防汛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及相关工程管理部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防洪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堰塞湖等的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人员被困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洪涝灾害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日9时前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除险情况和防守情况,河沟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4小时内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1)水库等蓄水拦挡工程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建设时间、是否病险、主管部门、管理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高、坝顶高程、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计水位以及溃坝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库水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2)堤防(河道工程)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堤防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管理单位、堤防级别、特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内外边坡以及堤防决口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3)重要基础设施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重要基础设施名称、所在地点、主管部门和单位、主要设计指标以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危害程度等。
险情态势:出险时间、起因经过、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4)堰塞湖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发生位置、所在河流,堰塞体组成、高度、顶宽、顺河长、体积、上下游坡度,初估堰塞湖蓄水量、水深,是否渗流、过流以及堰塞体上游及溃决后下游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现场处置条件及相关图件等。
险情态势:堰塞湖水位上涨、蓄水量增加情况,上游来水及过流情况,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预估堰塞湖蓄满量、危险性等级及影响范围。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5)旱情信息
①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信息。
②水务、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预测,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部门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规范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河沟道、水库和城市防洪排涝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排涝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堰塞湖应急处置预案、山丘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等各类应急预案和方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堤防险工险段,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按照就近原则,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
(6)避险转移安置准备。防汛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要坚持“避险为要”,制定应急避险预案,落实应急避险场所,明确避险工作流程、避险线路、集中安置点和各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对小流域洪水危险区、山洪灾害危险区等区域需转移人员数量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备案。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对留守或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要明确责任人。
(7)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8)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9)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沟道、湖泊、水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4.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河沟道即将出现洪水时,水务、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气象部门应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降雨实况、预报等。
(2)水务、水文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务、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沟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4.2.3 暴雨灾害预警
(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城市内涝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组织住建、水务、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住建、水务、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各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2)乡村洪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村庄和农田可能发生洪涝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会商,有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并按预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4.2.4 山洪灾害预警
(1)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自然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
(2)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地方,水务部门应加强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阈值,及时准确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水务、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指导行政村(社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具体工作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2.5 干旱灾害预警
(1)水务、气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和管理,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水务、气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灾情情况及发展趋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4.2.6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供水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3 预防预警衔接
(1)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气象、水文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有关部门应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2)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气象、水文等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要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4)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
(5)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要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6)有关部门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 按洪涝、干旱、堰塞湖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5.1.2 进入汛期、旱期,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险情、灾情、旱情,按照统一部署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1.3 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水务局组织会商,应急部等部门派员参加。
5.1.4 洪涝、干旱、堰塞湖等灾害发生后,由市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应有党政负责同志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5.1.5 洪涝、干旱、堰塞湖等灾害发生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1.6 对跨区域发生的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5.1.7 因上述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
5.2 一级应急响应
5.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应急响应:
(1)中型水库溃坝或者中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
(2)讨赖河嘉峪关段洪水流量达到720立方米/秒以上,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3)文殊沙河、断山口河、田家沙河、钟家沙河、白沙河、沿山支渠等河沟道发生特大洪水。
(4)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者围困30人以上,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1000名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5)发生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以上的山洪灾害。
(6)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2.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抗旱应急响应:
(1)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15%以上。
(2)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大于农村总人口的10%。
(3)灌溉农业区3月~4月份的失灌率大于30%,或5月~7月、8月~10月失灌率大于35%。
(4)市城区及各镇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大于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大于20天。
(5)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启动一级响应。
5.2.3 一级响应行动
达到一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标准,或出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判定应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指挥全市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全力以赴投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
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气象、水务、水文、自然资源、交通、应急等有关成员单位随时滚动会商,加强指挥调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做好会商研判,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及时派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或成员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在主要媒体及新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工作。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协调提供资金帮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求为灾区紧急调运防汛抗旱物资;交通运输等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水务、水文、气象部门做好汛情、旱情、雨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应急部门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协助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灾害发生地要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加强值班,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转移受灾群众,营救被困群众,同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5.3 二级应急响应
5.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
(1)中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2)讨赖河嘉峪关段洪水流量达到563立方米/秒以上、720立方米/秒以下,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3)文殊沙河、断山口河、田家沙河、钟家沙河、白沙河、沿山支渠等河沟道发生大洪水,且有持续上涨趋势。
(4)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10~29人,或者围困15~29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500~1000名群众正常生活。
(5)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3.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抗旱应急响应:
(1)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10%~15%。
(2)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7%~10%。
(3)灌溉农业区3月~4月份失灌率达15%~30%,或5月~7月、8月~10月的失灌率达到21%~35%。
(4)市城区及各镇缺水率为5%~10%、持续时间大于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大于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20~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10~20天。
(5)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并宣布启动二级响应。
5.3.3 二级响应行动
达到二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或出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判定应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时,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设立前线指挥机构,调度物资队伍全面投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属地市乡镇人民政府全力以赴抗洪抢险救灾。
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气象、水务、水文、自然资源、交通、应急等有关成员单位随时滚动会商,加强指挥调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做好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派出由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水务、气象部门密切监视雨情、汛情、旱情、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预警,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和抗洪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方面不定期在主要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通报有关情况。根据灾区请求及时调派抢险救援队伍、调拨防汛抗旱物资支援抢险救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灾害发生地要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加强值班,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转移受灾群众,营救被困群众,同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5.4 三级应急响应
5.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
(1)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可能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2)小(一)型水库溃坝或者小(一)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小(一)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超过校核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3)讨赖河嘉峪关段洪水流量达到370立方米/秒以上、563立方米/秒以下,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4)文殊沙河、断山口河、田家沙河、钟家沙河、白沙河、沿山支渠等河沟道发生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5)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4~9人,或者围困5~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200~500名群众正常生活。
(6)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4.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抗旱应急响应:
(1)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5%~10%。
(2)干旱引发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5%~7%。
(3)灌溉农业区3月~4月失灌率达10%~14%,或5月~7月、8月~10月失灌率达10%~20%。
(4)市城区及各镇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31~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达21~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11~2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8~10天。
(5)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并宣布启动三级响应。
5.4.3 三级响应行动
达到三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或出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判定应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时,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设立前线指挥机构,调度物资队伍全面投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属地市乡镇人民政府全力以赴抗洪抢险救灾。
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气象、水务、水文、自然资源、交通、应急等有关成员单位滚动会商研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水务、气象部门密切监视水情、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灾害发生地加强值班,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转移受灾群众,营救被困群众,同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5.5 四级应急响应
5.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
(1)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议研判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2)小(二)型水库溃坝;或者小(二)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小(二)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3)讨赖河嘉峪关段洪水流量达到217立方米/秒以上、370立方米/秒以下,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4)文殊沙河、断山口河、田家沙河、钟家沙河、白沙河、沿山支渠等河沟道发生一般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5)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1~3人,或者围困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100~200名群众正常生活。
(6)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5.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抗旱应急响应:
(1)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2%~5%以下。
(2)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3%~5%。
(3)农业灌溉区3月~4月失灌率低于9%,或5月~10月失灌率低于 10%。
(4)市城区及各镇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10~30天,或缺水率10%~20%、持续时间达10~20天,或缺水率20%~30%、持续时间达7~1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3~7天。
(5)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并宣布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5.5.3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达到四级防汛抗旱响应标准,或者出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判定应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件、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气象、水务、水文、自然资源、交通、应急等有关成员单位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灾害发生地加强值班,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同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5.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6.1 水库
(1)根据水库下游影响范围和响应机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和职责发布洪水防洪预警。
(2)水库主管部门派出专家技术人员赴现场指导调度和排险工作,落实巡查值守措施,组织行业施工队伍、抢险人员和机械物资全力抢险。
(3)水库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大坝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或所在区域发生地震,可能造成溃坝时,立即开闸泄水,调集抢险队伍、机械、物资上坝抢险。根据工程险情程度,组织下游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撤离群众。
(4)水库上游发生洪水,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持续增加时,按照调度方案泄水运行,严密巡查水库大坝、泄水建筑物。调度抢险物资、组织抢险队伍上坝抢险,视情况在坝顶抢筑子堰,防止洪水漫顶。组织水库下游沿河巡查堤防,除险加固,安排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撤离群众。
(5)出现水库溃坝等情况时,迅速组织群众撤离,全力抢险救灾,做好群众生活安置工作。
5.6.2 城市防洪
(1)根据城市防洪特点和响应机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防洪预警。
(2)启动城市防洪四级应急响应后,组织巡查堤防,密切监视河流来水;重点堤段、险段工程要加密巡查。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并24小时值守。关闭沿河及滩区景区、休闲场所;加强河道两岸管控,劝离近河闲散人员。
(3)启动城市防洪三级应急响应后,加密巡查堤防频次,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做好群众撤离准备。强化Ⅲ级应急响应各项措施。
(4)启动城市防洪二级应急响应后,加密巡查堤防频次,调集抢险物资、队伍上堤待命,全力加高加固险段堤防,组织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先行撤离部分群众。
(5)启动城市防洪一级应急响应后,严密巡查堤防,全力加高加固险段堤防。紧急征调抢险队伍、物资、车辆,保障人力、物力需要。对城区全部或部分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交通畅通。迅速组织撤离群众。
5.6.3 河流险段
(1)根据河流流经区域和响应机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洪水预警。
(2)当河流洪水达到四级应急响应标准时,立即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撤离河道施工作业人员和机械,保障防洪安全。
(3)当河流洪水达到三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城镇、村庄等人员密集区和重要设施为重点,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根据实际情况讨赖河橡胶塌坝行洪,做好危险区群众撤离转移和群众生活救援准备。
(4)当河流洪水达到二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城镇、村庄等人员密集区为重点,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讨赖河橡胶塌坝行洪,开展抗洪抢险。组织涉险区域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组织调运生活用品和医疗药械,安排好群众生活。
(5)当河流洪水达到一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重要城镇为重点,加高加固险段堤防,讨赖河橡胶塌坝行洪,开展抗洪抢险;全力做好已撤离至安全区群众的生活救济保障。
5.6.4 山洪灾害防御
(1)当出现灾害性天气时,立即向险区群众预警,组织最危险区群众撤离;观察水情,适时报警,组织群众做好避险工作;加强上下游村社联系,互通水情,及时抢险。
(2)当出现人员被困、死亡或失踪,或者群众房屋倒塌,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时,立即组织营救遇险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妥善安置群众生活,维护好灾区秩序;立即向灾区调集抢险、救灾医护人员和物资,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5.6.5 干旱灾害
按特大(一级)、严重(二级)、中度(三级)、轻度(四级)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①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水务部门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③按照抗旱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报上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条件许可时及时开展人工增雨等。
④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会商,密切跟踪旱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灾信息。
⑤及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⑥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①水务、农业农村、气象、郊区办等有关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按照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④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⑤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①水务、农业农村、气象、郊区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
③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④关注水量供求变化,组织做好抗旱调度。
⑤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①水务、农业农村、气象、郊区办等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②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③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5.6.6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5.7 信息报送和处理
汛情、险情等防汛信息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处理,灾情、旱情等信息报应急管理部门处理。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做好信息交流共享。防汛抗旱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迅速报告基本情况、及时续报详细情况。
5.7.1 信息分类
(1)气象水文信息。主要指可能引发洪涝灾害的气象水文预报信息、暴雨实时信息、河道洪水信息等。
(2)工程险情信息。主要指水库、堤防等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交通、能源、通讯、供水、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因洪涝等灾害导致的突发险情,以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工程损毁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等。
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坍塌等失事性险情前兆,重要基础设施发生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险情,堰塞湖严重威胁人员安全时为突发重大险情。
(3)洪涝灾情信息。主要指由于河道洪水泛滥、山洪灾害、堰塞湖形成或溃决、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导致的人员伤亡、人员被困、城镇受淹、基础设施毁坏等情况。
(4)旱灾信息。主要指因干旱导致人饮困难,农作物大面积缺水,且未来一段时间无有效降雨。
5.7.2 报告主体及报告内容
(1)气象水文信息
由气象、水文、水务部门负责报告。预报内容包括暴雨天气预警、实时暴雨分时段雨量、洪水起涨及分时段流量等。
(2)工程险情信息
由工程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管理单位、法人负责报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工程损毁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由自然资源及相关工程管理部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防洪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堰塞湖等的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人员被困以及抢险情况等。
①水库等蓄水拦挡工程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建设时间、是否病险、主管部门、管理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高、坝顶高程、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计水位以及溃坝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库水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②堤防(河道工程)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堤防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管理单位、堤防级别、特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内外边坡以及堤防决口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③重要基础设施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重要基础设施名称、所在地点、主管部门和单位、主要设计指标以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危害程度等。
险情态势:出险时间、起因经过、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④堰塞湖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发生位置、所在河流,堰塞体组成、高度、顶宽、顺河长、体积、上下游坡度,初估堰塞湖蓄水量、水深,是否渗流、过流以及堰塞体上游及溃决后下游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现场处置条件及相关图件等;
险情态势:堰塞湖水位上涨、蓄水量增加情况,上游来水及过流情况,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预估堰塞湖蓄满量、危险性等级及影响范围。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5.7.3 洪涝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由各成员单位负责报告。主要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别、致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损失情况: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被淹村庄或城镇、被困或直接威胁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基础设施损毁情况、交通电力通信中断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其中死亡及失踪人口应有原因分析,受淹城镇或村庄应包括基本情况、受淹范围、淹没水深、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情况等。
部署和行动情况:预报预警发布、预案启动、群众转移、抗灾救援部署和行动、抗灾救灾地方投入情况,抢险救灾队伍及人员等。
5.7.4 山洪灾害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由市郊区工作办公室、受灾镇政府负责报告,主要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别、致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损失情况: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被淹村庄或城镇、被困或直接威胁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基础设施损毁情况、交通电力通信中断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其中死亡及失踪人口应有原因分析,受淹城镇或村庄应包括基本情况、受淹范围、淹没水深、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情况等。
部署和行动情况:预报预警发布、预案启动、群众转移、抗灾救援部署和行动、抗灾救灾地方投入情况,抢险救灾队伍及人员等。
5.7.5旱灾信息
由水务、农业农村、气象、郊区办等相关部门负责报告,主要报告灾害基本情况、受灾人口、灾害损失、应急抗旱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人口、致灾原因、农作物受灾情况、发展趋势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部署和行动情况:预报预警发布、预案启动、抗旱救援部署和行动、地方投入情况,抢险救灾队伍及人员等。
5.8 指挥和调度
5.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应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5.8.2 事发地防汛抗旱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按照任务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9 抢险救灾
5.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5.9.2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河沟道、水库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9.3 河沟道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5.9.4 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提请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帮助。
5.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10.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5.10.4 事发地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10.5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5.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市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5.11.2 必要时可通过市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5.12 信息发布
5.12.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5.12.2 汛情、旱情由水务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和发布。险情和汛情可能影响其它地区防洪安全的,在报告或发布预警信息时,要同时通报有关地区相应级别的防汛抗旱指挥部。
5.12.3 防汛抗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可根据汛情、险情、旱情和灾情的影响范围、紧急程度等,可通过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
5.13 应急响应终止
5.13.1 当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汛情、旱情情况,宣布降低防汛抗洪应急响应级别或结束防汛抗洪应急响应。
5.13.2 响应结束后,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助市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督促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主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主管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6.1.3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有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利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抗洪抢险应急专业力量和年度重点准备任务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门以及企业组建的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③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动按应急部有关规定执行。
(2)抗旱队伍
①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②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抗旱救灾。
6.2.3 供电保障
电力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6.2.5 医学救援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6.2.6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水旱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6.2.7 物资保障
财政、应急管理、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优化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6.2.8 资金保障
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地方政府防汛抗旱工作。市财政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6.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时刻,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3 技术保障
6.3.1 信息技术支撑
自然资源、住建、水务、应急、气象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6.3.2 专家支撑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水务部门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6.4 宣传
6.4.1 日常宣传
各成员单位要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将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
6.4.2 应急宣传
发生汛情、旱情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成员单位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期要加大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6.4.3 舆情处置
发生重特大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要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解读,有针对性解疑释惑,提升公众避险自救能力。
7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
7.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7.1.2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处。
7.1.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7.1.4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应急部门会同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7.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7.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等基础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各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
7.5 工作评价与灾害调查评估
每年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评估与修订工作,报市政府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8.3 演练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组织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8.4 评估
防汛抗旱指挥部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定义
9.1.1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利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9.1.2 生命线工程: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9.1.3 洪水等级
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 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9.1.4 水库等级
大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亿立方米的水库。
中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00万立方米且小于1亿立方米的水库。
小(一)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0万立方米且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
小(二)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且小于100万立方米。
9.1.5 堰塞湖风险等级
堰塞体危险性判别、堰塞湖淹没和溃决损失严重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参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与应急处置技术规范》(SL/T 450—2021)。
9.1.6 干旱等级
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区域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参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
9.1.7 失灌率:指某一时段内因干旱导致未能灌溉面积与计划灌溉面积的比率。
9.1.8 缺水率:指因干旱造成城市缺水总量与城市正常应供水总量的比率。
9.1.9 墒:土壤适合种子发芽和作物生长的湿度,土壤湿度的情况也叫墒情。
9.1.10 缺墒面积:指在播种季节,将要播种的耕地20厘米耕作层土壤相对湿度低于60%,影响适时播种或需要造墒播种的面积。
9.1.11 严重缺墒面积:指在播种季节,将要播种的耕地20厘米耕作层土壤相对湿度低于40%,影响适时播种或需要造墒播种的面积。
9.1.12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防汛抗洪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12月23日印发实施的《嘉峪关市抗旱应急预案》(嘉政办发〔2021〕85号)和《嘉峪关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嘉政办发〔202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 嘉峪关市水库工程特征值统计表
附件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报道,督促指导新闻媒体落实宣传报道任务,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重大水旱灾害和特别重大舆情动态,指导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主动引导舆情。
市委网信办:负责监测防汛抗旱舆情信息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雄关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内各级责任人,落实包抓责任制;负责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工作各类制度,制定完善辖区内防汛抗旱预案;负责制定完善预警“叫应”机制,落实预警避险“最后一公里”各项措施;负责做好辖区内防汛抗旱宣传、培训、演练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内水库风险隐患、城区内涝排查工作;发生险情后,负责辖区内人员的初期疏散、引导转移工作,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城区防洪排涝应急救援、灾后群众安置、生活保障及后续安抚等相关工作,全力保障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钢城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内各级责任人,落实包抓责任制;负责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工作各类制度,制定完善辖区内防汛抗旱预案;负责制定完善预警“叫应”机制,落实预警避险“最后一公里”各项措施;负责做好辖区内防汛抗旱宣传、培训、演练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内水库风险隐患、城区内涝排查工作;发生险情后,负责辖区内人员的初期疏散、引导转移工作,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城区防洪排涝应急救援、灾后群众安置、生活保障及后续安抚等相关工作,全力保障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郊区工作办公室:负责落实辖区内各级责任人,落实“四级包抓”责任制;负责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工作各类制度,制定完善辖区内防汛抗旱预案;负责制定完善预警“叫应”机制,落实预警避险“最后一公里”各项措施;负责做好辖区内防汛抗旱宣传、培训、演练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内水库、山洪沟道、地质灾害点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发生险情后,负责辖区内人员的转移安置,配合组织乡镇防洪排涝应急救援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规划,负责协调安排防汛抗旱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灾后重建计划;负责境内长输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汛安全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防汛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负责教育系统防汛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如遇大暴雨,负责及时停课,并协调做好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指导学校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统一协调安排防汛抗旱用电,保障应急防汛、抢险救灾电力供应;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抢修水毁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保障防汛应急通信工作;负责协调水旱灾害灾后恢复生产资料、抢险救灾物资的生产和调用;负责督促工业和信息化产业企业排除防汛安全隐患,落实防汛安全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确保汛期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做好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撤离、转移和安置,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河道及城市防汛工程的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行工作等。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殡葬服务场所、精神卫生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做好财产及人员安全转移工作。支持培育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和救灾以及水毁工程修复和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安排、筹集、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御预案,负责组织开展暴雨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灾情排查、综合治理;负责协助防汛抢险取土用地事宜,指导做好灾后重建取土用地和水毁耕地复垦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防洪排涝防御预案、城市防洪规划等的编制工作;负责全市城市防汛工作,监督、检查城市防洪工程安全运行和城区排涝;负责指导管辖范围内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和汛期排水防涝工作;负责城市下凹地段防洪安全工作;负责协调城市供水工作;负责城区道路的维修养护;负责灾后管辖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恢复。
市交通局:负责辖区内省道、县(乡)道、桥涵和在建工程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督导工作;负责排查公路防汛安全风险,完善易灾路段警示标识;负责指导做好农村道路桥涵防汛风险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组织修复水毁公路、桥涵等设施,保证防汛道路畅通;负责协调高速公路、国道和在建工程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旱灾害防御、所属水利工程防汛安全和水情旱情监测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全市中小型水库行业监管;负责讨赖河嘉峪关市区段老嘉文大桥至堆沙坝和九号橡胶坝至酒泉分界线景观区域的维修养护和防洪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预案编制工作;承担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期间重要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应急水量调度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排查整治河洪道及水工程防汛风险隐患、水毁工程修复。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农业防灾救灾预案,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负责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做好救灾种子、化肥、农药、动物疫病防治药物的储备、调集和管理;组织专家组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指导商贸企业开展防汛知识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负责监测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
市文旅局:负责文旅系统所属单位的防汛安全工作;负责旅游景区防汛工作的指导,督促旅游景区、旅行社建立预警信息收集处置机制,根据天气情况合理调度运行、调整旅游线路,保障游客安全。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负责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灾区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负责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负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全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协调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定防汛抗旱应急和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计划,指导做好物资储备管理调用工作。
市政府国资委: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排查防汛抗旱安全风险和隐患,落实防汛抗旱安全责任和措施。
市林草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区和草原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工作,保证安全;负责上报林区、草原洪涝干旱等灾情信息,负责洪水受灾地区林草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库维修养护和防洪安全。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本行业各类仓储防汛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防汛抗旱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地震局:负责监测全市地震动态,及时通报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邻近区域的震情信息,跟踪做好震情监测预测工作。
市房产服务中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汛前隐患排查整治;指导城市住宅小区防洪排涝工作并落实地下停车场、地下空间等安全度汛措施;负责灾后管辖范围内基础设施的恢复。
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督促指导园区内企业防汛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工作,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和措施。
市供销合作社:负责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做好化肥、农药的储备、调集和管理。
酒钢(集团)公司:负责做好酒钢厂区内防汛安全工作;负责排查整治管辖范围内水库、尾矿库防汛风险隐患。
嘉峪关军分区:负责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力量,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灾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汛抗旱任务。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分析天气形势、及时准确提供气象预报预警和旱情、雨情服务。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配合开展旱洪灾害评估;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嘉峪关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省道、国道、高速公路防汛安全和在建工程防汛管理,落实防汛安全保障措施;负责排查公路防汛安全风险,完善易灾路段警示标识;做好道路桥涵防汛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公路、桥涵等设施,保证防汛道路畅通。
甘肃省酒泉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负责水文形势和洪水预报预测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及时提供实时雨情、水情、墒情分析预测情况;负责做好河流洪水监测工作。
甘肃省水利厅讨赖河流域水资源利用中心:负责讨赖河水量调配和管辖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负责排查整治管辖范围内水电站风险隐患;负责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讨赖河渠首实时水量。
武警嘉峪关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应急拉水等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并参加救灾工作。
嘉峪关消防救援支队: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积极组织参与营救群众、疏散被困群众,转移抢救重要物资、为群众输送生产生活用水等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国家电网嘉峪关供电公司:负责防洪抢险、排涝、抗旱、救灾所需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工作;负责所辖电力设施防汛安全,严格执行防洪调度指令;监督并网电站防洪调度运行工作,配合开展电力系统防汛安全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嘉峪关工务段:负责管辖范围内铁路防汛安全和防汛抢险工作,与当地政府做好联防工作;优先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设备。
中石油嘉峪关分公司:承担保障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油料供应工作;负责所属企业防汛管理工作。
水投公司:负责讨赖河嘉峪关市区段堆沙坝至九号橡胶坝景观区域的维修养护和防洪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库防洪安全。
附表2 嘉峪关市水库工程特征值统计表 | |||||||
序号 | 水库名称 | 建成年份 | 水面面积 | 库容 | 坝高 | 经纬度坐标 | 管理单位 |
1 | 大草滩水库(中型水库) | 1958 | 480 | 6400 | 41.7m | E98°08′50.2″, N39°49′33.9″ | 酒钢公司 |
2 | 双泉应急备用水库 | 2015 | 36.40 | 325 | 13m | E98°16′17.4″, N39°44′38.4″ | 水投公司 |
3 | 安远沟水库 | 2002 | 58 | 314.96 | Ⅰ号库:3m | E98°18′10.8″, N39°46′11.2″ | 市林草局 |
4 | 讨赖河下段水系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调蓄水池 | 2022 | 40.00 | 300 | 水投公司 | ||
5 | 嘉峪关市新城草湖国家湿地公园河湖连通综合利用工程调蓄水池 | 2020 | 30.14 | 237.7 | 水投公司 | ||
6 | 明珠文化公园人工湖 | 2010 | 26 | 142 | E98°19′5.9″, N39°44′41.9″ | 市林草局 | |
7 | 迎宾湖水库 | 1999 | 24 | 135 | E98°16′11.0″, N39°46′22.9″ | 市林草局 | |
8 | 紫轩葡萄庄园调蓄水库 | 2005 | 36 | 118 | 7m | E98°21′0.4″, N39°50′34.3″ | 酒钢公司 |
9 | 龙湖水库 | 2014 | 21.00 | 108 | E98°17′8.9″, N39°45′3.4″ | 水投公司 | |
10 | 酒钢养殖园水库 | 2003 | 46 | 100 | 3m | E98°19′0.1″, N39°48′50.4″ | 酒钢公司 |
11 | 新城森林植被恢复人工造林灌溉水源项目调蓄水池 | 2022 | 12.00 | 80 | 9.6 | 市林草局 | |
12 | 双泉水库 | 1998 | 11.59 | 70.31 | 8.8m | E98°17′16.1″, N39°43′47.4″ | 水投公司 |
13 | 拱北梁水库 | 1997 | 25 | 70 | 4m | E98°28′10.9″, N39°54′55.3″ | 市水务局 |
14 | 讨赖河生态公园人工湖 | 2010 | 10 | 41.81 | E98°17′58.9″, N39°44′57.7″ | 市林草局 | |
15 | 九眼泉湖 | 2000 | 7.5 | 22 | E98°21′0.4″, N39°50′34.3″ | 文旅集团 | |
16 | 世界文化遗产公园景观湖 | 2002 | 8 | 19.5 | E98°14′10.8″, N39°48′0.8″ | 文旅集团 | |
17 | 酒钢三号门水库 | 2004 | 7.5 | 10.5 | 2m | E98°16′13.1″, N39°48′43.2″ | 恒禾园林 科技有限公司 |
18 | 酒钢公园人工湖 | 1995 | 5 | 9.4 | 3m | E98°16′35.6″, N39°48′11.4″ | 恒禾园林 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