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20 11:4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政办发〔202524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417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保障+市场”住房制度,积极构建“保障归保障,市场归市场”的住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引进人才、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和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和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审核、公示、配租及建设管理工作。市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民政、税务、统计、公积金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人才引进政策相衔接,重点布局在产业园区等需求集中区域,推动职住平衡。

第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  

(一)存量房转化:支持企事业单位将闲置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项目可享受土地用途变更简化审批、税费减免等政策支持。建设、改造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承担,如有国家、省级补助资金,将通过市房产服务中心全额拨付房屋产权单位。

(二)企业自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费用由企业自筹,工程完工后,如有国家、省级补助资金,将通过市房产服务中心全额拨付企业。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企业遵照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的原则,自行管理。

(三)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通过直接投资、参股、代建等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七十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要达到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按照“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建设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引进人才、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和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的,不得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引进人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申请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嘉峪关市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

2.已与引进人才单位签订了服务合同的引进人才;

3.申请人在本市无住房。

(二)提交资料

1.《嘉峪关市引进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提供);

2.引进人才认定文件;

3.与引进人才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干部介绍信、编制单等);

4.申请人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申请人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年;

2.申请人属市属行政事业或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单位正式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年以上,且合同履行满个月,并自合同履行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人单位无职工公寓;

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机动车辆,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十五平方米

(二)提交资料

1.《嘉峪关市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提供);

2.申请人的学历证明;

3.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干部介绍信、编制单等)、社会保险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十一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申请人向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嘉峪关市的《居住证》,并在本市实际居住满年;

2.申请人在本市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本地用人单位(本地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注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年以上,且合同履行年以上,并自合同履行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

4.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十五平方米,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5.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及户籍地无机动车辆。

(二)提交资料 

1.《嘉峪关市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由社区服务中心提供);

2.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和嘉峪关市居住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5.其它与收入、住房、就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需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保障,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审核公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个工作日)。

申请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列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参加配租。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复核。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 政府统一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顺序自主选房申请人实行轮候制度。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按照配租方案和申请人选择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地点,通过摇号确定配租对象和选房顺序,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顺序进行自主选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在个工作日内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嘉峪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按年度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据此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人按合同约定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 配租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资格

(一)摇号入围但无故拒绝选定住房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的;

(四)其他放弃资格的情况。

第十 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权利。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十 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

十八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期内实行准市场租金,租金标准按照低于市场租金且高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标准执行。

十九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互换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最高不超过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二十一 本细则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十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422日印发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YG20252-SZB1

相关政策解读:嘉峪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政策问答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