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嘉峪关市城市管理局于2024年4月19正式更名,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拟定城市管理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城市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市容环境科四个内设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为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副处级建制,隶属市城市管理局管理。城市管理数字化指挥中心隶属市城市管理局管理,公益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嘉峪关市城市管理局职责配置、内设机构
一、主要职责
负责拟定城市管理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城市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二、内设机构
(一)根据职责,市城市管理局设4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全局党务、政务工作和领导批示、交办的有关事项落实情况检查督促;负责基层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意识形态、人事劳资、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局固定资产实物调配使用、管理及执法车辆、执法装备、办公用品采购、办公用房、能源消耗等的日常管理;负责协调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负责全局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审计和年度预决算等工作。
2.政策法规科
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制定依法行政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年度工作目标、中长期规划;承担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普法、宣传工作;负责全局制度建设,部门规章制度起草,城市管理执法案件审核及强制执行案件相关工作;受理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投诉及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听证工作;负责部门民族宗教、综治、维稳、扫黑除恶等工作。
3.执法监督科
负责对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开展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及执法人员日常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执法、督查考核、应急处置、事故查处工作;对接省城市管理执法监督部门督导、检查、第三方评估等相关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4.市容环境科
负责城市管理执法“放管服”工作和公平性竞争审查;承担市容市貌执法工作部署检查,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来及核准、处置、管理和行政许可;负责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大气污染防治、违法建设、文明城市创建等执法工作;指导全市临时交易点设置、流浪犬收容中心监督检查及城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的备案管理和集中整治等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对违反市容环境、市政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乡规划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承担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承担对违反市容市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做遮拦、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承担对违反园林绿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化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承担对违反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垃圾堆放行为的;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5.承担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未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环境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机动车辆、铁路机车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承担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商贩沿街巷乱摆摊点(流动无证照经营)的;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无证照乱摆流动饮食摊点的;无证和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7.承担对违反公安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在主干道以外道路摆摊设点、侵占路面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不含违章停车);在园区道路上运输货物造成遗撒、飘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8.承担对违反市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建物的;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擅自占用工业园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及破坏园区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道路路灯、路灯管块、道牙石、变压器、交通信号灯、交通指示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9.承担对违反房地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破坏房屋外貌的;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0.承担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在园区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货运机动车在园区道路上超限行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1.承担对违反水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向城区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的;在城区河道内违规取土、取沙的;在城区河道内修建违法建筑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2.负责执法队政治思想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及执法能力提升等方面的工作;做好各类信访事项,跟踪督促信访投诉事项的办理,依法、及时处理信访投诉问题。
13.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流浪犬管理相关工作。
14.完成市城市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数字化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实施全市智慧城市及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数字化指挥中心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各类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方面的问题投诉和举报;负责数字化指挥中心系统监控信息的采集、分类、上报、处理、分析、回复、考核、评比等工作。
2.完成市城市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办公时间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8:00
四、办公电话
1.办公室办公电话:0937-6208990
2.政策法规科办公电话:0937-6208994
3.执法监督科办公电话:0937-6208993
4.市容环境科办公电话:0937-6206503
5.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办公电话:0937-6208968
6.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数字化指挥中心办公电话:0937-6208991
五、办公地址
1.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市容环境科及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数字化指挥中心办公地址:嘉南新区环保综合楼三楼
2.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办公地址:雄关街道建设西路240号
领导信息
党组书记 信连成
信连成,男,汉族,1975年1月出生,甘肃泾川人,中共党员,1996年11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
现任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
1994.09--1996.06 甘肃联合大学应用文科系文秘专业学习
1996.06--1996.11 待分配
1996.11--2002.10 嘉峪关市民政局办公室秘书
2002.10--2003.10 嘉峪关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负责人
2003.10--2007.07 嘉峪关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副科长(其间:2005.01--2006.08抽调市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2002.09--2005.07在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班学习)
2007.07--2007.08 嘉峪关市委组织部副科级干部
2007.08--2010.01 嘉峪关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正科级组织员
2010.01--2010.02 嘉峪关市新城镇党委副书记
2010.02--2011.07 嘉峪关市新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11.07--2013.07 嘉峪关市新城镇党委书记
2013.07--2017.01 嘉峪关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2017.01--2017.12 嘉峪关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2017.12--2019.11 嘉峪关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党组成员
2019.11--2020.06 嘉峪关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
2020.06--2020.10 嘉峪关市政府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办公室三级调研员
2020.10--2021.10 嘉峪关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2021.10--2024.01 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4.01--2024.05 嘉峪关市城市执法管理局党组书记
2024.05-- 嘉峪关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十二届市委候补委员)
分管工作: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
局长 董国华
董国华,男,汉族,1971年12月出生,江苏丰县人,民盟,1996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
现任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1992.08--1996.07 东北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学习
1996.07--1997.02 酒钢公司炼钢厂板坯车间工人
1997.02--1998.03 酒钢公司炼钢厂技术科化检验工段工段长
1998.03--2000.02 酒钢公司炼钢厂技术科助理工程师
2000.02--2003.04 酒钢自动化公司自动化研究所工程师
2003.04--2005.03 酒钢信息工程项目部工程师
2005.03--2007.05 酒钢企业管理信息部工程师
2007.05--2012.03 酒钢企业管理信息部信息化办公室工程师
2012.03--2013.08 酒钢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法律事务主管
2013.08--2016.08 甘肃省嘉峪关市司法局副局长
2016.08--2019.01 甘肃省嘉峪关市司法局副局长,民盟嘉峪关市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9.01--2021.12 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民盟嘉峪关市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21.12--2023.06 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民盟嘉峪关市委员会主任委员
2023.06--2024.01 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民盟嘉峪关市委员会主任委员
2024.01--2024.06 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民盟嘉峪关市委员会主任委员
2024.06-- 嘉峪关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民盟嘉峪关市委员会主任委员
分管工作:主持行政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 胡思余
胡思余,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甘肃榆中人,中共党员,1997年2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
现任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
1992.09--1996.07 兰州城市建设学校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学习
1996.07--1997.02 待业
1997.02--2006.11 甘肃省嘉峪关市建设局城建档案馆职工(其间:2000.09--2004.07在兰州理工大学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大专班学习)
2006.11--2009.01 甘肃省嘉峪关市建设局城建档案馆副馆长(2006.03--2009.01在兰州商学院会计学专业本科班学习)
2009.01--2010.05 甘肃省嘉峪关市建设局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2010.05--2015.01 甘肃省嘉峪关市建设局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2015.01--2015.08 甘肃省嘉峪关市综合执法局正科级干部
2015.08--2019.01 甘肃省嘉峪关市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19.01--2024.05 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24.05--2024.10 嘉峪关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24.10-- 嘉峪关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
分管工作:负责基层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思想宣传、精神文明、意识形态、机要保密、财务审计、装备后勤保障、招标采购、公共卫生、公共资源、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对外联络、工青妇等工作;负责文明城市、“放管服”改革、市容市貌环境整治、大气污染防治、违章建筑拆除、建筑垃圾(渣土)核准管理、(大型)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备案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工作。协调联系市委直属机关工委、财政、审计、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环卫、医疗保障、机关事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统计调查、农业农村、交通、水务、粮食、电力、文化和旅游、体育、融媒体、文明办、民政、教育、共青团、总工会、妇联、各民主党派等方面工作。
分管办公室、市容环境科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理德
王理德,男,汉族,1972年3月出生,四川资中人,中共党员,1996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
现任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992.09--1996.07 大连理工大学物理系应用物理专业学习
1996.07--1999.03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十试验训练基地雷达测量站三室助理工程师
1999.03--2000.12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十试验训练基地雷达测量站一室助理工程师
2000.12--2001.08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十试验训练基地雷达测量站一室工程师
2001.08--2004.03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十试验训练基地雷达测量站一室154雷达主站组副组长
2004.03--2005.10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十试验训练基地雷达测量站一室工程师
2005.10--2008.03 嘉峪关市峪泉镇政府技术10级军转干部
2008.03--2009.06 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科员
2009.06--2011.07 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室副主任
2011.07--2015.12 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科长
2015.12--2017.02 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2017.02--2019.01 嘉峪关市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
2019.01--2024.10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24.10-- 嘉峪关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数字城管、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宣传、普法教育、案件审核、地方立法、政务公开、综治维稳、扫黑除恶等工作;负责执法体制改革、信访投诉、督查指导、信用体系建设、建议提案、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防灾减灾等工作。协调联系政法委、街道、郊区、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食安办、市非公办)、司法、信访、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数据、林业和草原、大景区、科技、银企对接、各保险公司等方面工作。
分管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城市管理数字化指挥中心
党组成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王连喜
王连喜,男,汉族,1969年5月出生,甘肃静宁人,中共党员,1991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
现任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1989.09--1991.07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管理专业学习
1991.07--1997.10 酒钢公安处民警
1997.10--2000.10 酒钢公安处第二保卫科副科长
2000.10--2004.04 嘉峪关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第六派出所副政治教导员(2000.08--2002.12在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
2004.04--2005.10 嘉峪关市公安局东区公安分局第六派出所政治教导员
2005.10--2009.07 嘉峪关市公安局东区公安分局第六派出所所长
2009.07--2011.08 酒钢保卫处(东区公安分局)第五派出所所长
2011.08--2015.08 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法制室主任
2015.08--2024.05 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长城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
2024.05-- 嘉峪关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分管工作:负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全面工作。
二级调研员 雷博
雷博,男,汉族,1966年4月出生,甘肃山丹人,中共党员,1985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
现任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市管理局二级调研员。
1981.07--1985.07 甘肃省嘉峪关师范学校中师专业学习
1985.07--1991.04 甘肃省嘉峪关市文殊学区小学、中学教师
1991.04--1993.03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公署民政司法科科员
1993.03--1997.06 甘肃省嘉峪关市胜利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1997.06--2002.12 甘肃省嘉峪关市胜利路街道党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其间:1997.08--1999.12在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
2002.12--2003.06 甘肃省嘉峪关市建设路街道党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2003.06--2009.12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工委副调研员,建设路街道党委书记、办事处主任(2002.09--2004.07在西北师范大学区域经济发展与规划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2009.12--2012.02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建监察支队支队长(副县级)
2012.02--2013.08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支队长、调研员
2013.08--2014.04 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区委委员、副区长(正县级)
2014.04--2019.01 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区委委员、调研员
2019.01--2019.06 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调研员
2019.06--2024.05 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二级调研员
2024.05-- 嘉峪关市城市管理局二级调研员
分管工作:负责禁毒、民族宗教、市志编修等工作;协调民宗委、党史和市志研究院等方面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对违反市容环境、市政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乡规划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承担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承担对违反市容市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做遮拦、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承担对违反园林绿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化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承担对违反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垃圾堆放行为的;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5.承担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未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环境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机动车辆、铁路机车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承担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商贩沿街巷乱摆摊点(流动无证照经营)的;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无证照乱摆流动饮食摊点的;无证和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7.承担对违反公安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在主干道以外道路摆摊设点、侵占路面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不含违章停车);在园区道路上运输货物造成遗撒、飘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8.承担对违反市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建物的;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擅自占用工业园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及破坏园区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道路路灯、路灯管块、道牙石、变压器、交通信号灯、交通指示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9.承担对违反房地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破坏房屋外貌的;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0.承担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在园区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货运机动车在园区道路上超限行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1.承担对违反水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向城区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的;在城区河道内违规取土、取沙的;在城区河道内修建违法建筑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2.负责执法队政治思想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及执法能力提升等方面的工作;做好各类信访事项,跟踪督促信访投诉事项的办理,依法、及时处理信访投诉问题。
13.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流浪犬管理相关工作。
14.完成市城市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