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5〕42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函件等方式,举报在嘉峪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工作机制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承担)牵头负责,市公安局负责对举报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行查处,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对举报的所辖领域非法集资行政案件或非法金融活动进行查处。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线索和证据(如合同、收据、宣传单等);
(二)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系匿名举报或者未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
(二)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
(三)举报人在此次举报事项中涉嫌违法犯罪;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举报时间在先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跨市(州)的非法集资或非法金融活动行为的举报,不受市外是否给予奖励的限制;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八条 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一)被举报事项经相关部门核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结合举报人的线索价值等因素确定。
(二)被举报事项经法院判决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涉案金额、集资参与人数等因素,给予举报人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奖励。涉案金额和集资参与人数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为准。
第九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应当依法受理,并迅速组织核查。属于本单位权限内的,应在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处工作;不属于本单位权限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的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接到移交线索的,应在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处工作,同时及时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审查认定,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实施。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商定举报奖励具体事项,并提出奖励意见建议,报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审核。奖励资金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市财政局于每年9月汇总当年奖励基本情况及奖励资金金额,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市财政局领取,举报人领取不便的,可由被委托人凭委托书和举报人、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代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的原则。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受理举报的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嘉峪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20〕34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5日印发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YG〔2025〕6-SZB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