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5〕25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申请、审核、配售、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和申请条件,面向符合条件家庭销售的共有产权或有限产权住房。
第四条 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由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统筹管理,街道、郊区办、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民政等部门协同实施。
第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存量房收购和新建等方式进行筹集。
(一)存量房收购
1.房地产企业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收购;
2.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闲置住房收购;
(二)新建
1.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集中建设;
2.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
3.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
4.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余量房。
(三)依法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坚持资金可平衡,进行项目风险评估,防止出现财务风险。项目资金可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融资、贷款及销售资金等多种渠道筹措。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以70-90平方米为主,最高可放宽至120平方米。
1.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项目,收购价格以同地段商品房成本价格加5%为参考上限。销售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房产服务中心及市财政局核定,原则上为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的70%-80%。
2.新建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价格应按取得房屋成本加5%利润进行核定。
项目管理单位可根据核定的均价,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拟定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八条 申请对象与条件
(一)政府收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妻双方(含离异、丧偶)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不带子女人员。每个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满2年,或新市民、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
3.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以下人员可优先保障:
1.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者;
2.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多孩家庭等特殊群体。
(二)企业自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本单位职工。准入条件由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定向配售给特定工薪收入群体。
第九条 申请登记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嘉峪关市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提交申请表、收入证明等材料;
(二)社区初审后公示三个工作日,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复审;
(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终审并公示三个工作日,纳入轮候库。
第十一条 轮候与选房
(一)按困难程度、落户时间、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排序;
(二)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按照顺序自主进行选房,签订购房协议,缴纳购房款,选房结果向社会公示。参与摇号未中的申请人,重新进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参与摇号后放弃的申请人,5年内不得重新提出购房申请。
第十二条 购房家庭持有不低于70%-80%的产权份额,剩余产权由政府指定部门或建设单位持有。
第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满5年的,购房人因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特殊原因,致使一定时期或长期处于生活困难状态,确需转让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售房单位按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价格扣除自该房屋售出之日起每年折旧2%的价格回购。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后,由运营主体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权利性质注明为“划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信息栏记载“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第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离婚析产,原住房性质不变。
第十七条 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住房由运营主体回购:
(一)依申请回购:
1.购房人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迁往外地的;
2.购房人或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3.国家、省、市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二)依职权收回:
1.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
2.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3.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2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留1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购或封闭流转价格,按照购房款扣除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房屋折旧按照主体结构50年平均进行计算: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原购买价格×(交付使用年限×2%)]+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企业自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只用作单位职工住房保障。企业根据职工住房需求情况需要回购的,制定具体回购方案,回购价格可参考本细则。回购的房屋进入再分配流程。
第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后按房屋现状再次配售,配售价格与该房屋回购价格一致。
第二十条 房屋仅限自住,不得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购房家庭收入或住房条件超出标准的,须在1年内按原价折旧回购。
第二十一条 建立动态核查机制,每2年通过部门数据比对核查购房家庭资格。若发现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配售条件,及时启动退出程序。与供电供水部门协调配合,监测房屋水电使用情况。若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但水电使用异常,或短时间内频繁更换居住人员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防范违规行为发生。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以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加强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2日印发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YG〔2025〕3-SZ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