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5〕26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全过程分类管理体系,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及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阶段性目标计划,与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贮存、处理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再生资源个体回收站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统计体系。
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督促辖区社区、乡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和动员等工作。
工业园区、发改、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与已批复的《嘉峪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相衔接,统筹考虑生活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要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商务等主管部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套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条 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城市生活垃圾设施和改变设施用途、场所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城市生活垃圾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封闭城市生活垃圾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建设新的城市生活垃圾设施。
第三章 宣传引导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增强市民群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设施,建立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并通过各类媒体、户外广告等方式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的知识及政策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和社会实践内容,培养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环境日”、“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等活动,加大对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机场、火车站、长途车站、公交车站宣传广告和车载广告、车辆视频,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第十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提高本单位人员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第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应当积极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房产服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组织、宣传、引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综合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酒店、体育场馆、公园广场、旅游景点等经营管理单位、企业,应当加强本场所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
第十八条 市融媒体中心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开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专栏,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增强社会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并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章 源头减量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使用可再生、可降解、可循环利用等有利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利用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条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和引导餐饮和餐饮配送服务等企业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一条 商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产生。
鼓励商品生产、销售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
第二十二条 快递、电子商务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快递业绿色包装国家标准,主动提供和使用绿色包装,引导消费者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促进快递包装物减量化和再利用。
第二十三条 机关食堂、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倡导“光盘行动”,推进文明餐桌行动,引导消费者适量消费。
第二十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第五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五条 本市垃圾分类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厨余垃圾,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性垃圾。
(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镉镍、氧化汞、铅酸等废电池,日光、节能等废灯管,温度计、血压计,药品及其包装等家用医疗废弃物,油漆、溶剂、杀虫剂、消毒剂、化妆品及其包装物等家用废弃日化用品等。有害垃圾的范围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更新调整。
(四)其他垃圾,指由个人在单位和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实行单独分类,定点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单独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根据不同品种分类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存放厨余垃圾的专用设施设备,规范使用并存放在指定场所。
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废家用电器、家具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运,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八条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六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产日清。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车站应当配备与垃圾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由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或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运输。
厨余垃圾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采用密闭容器运输至规定场所。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具备运输资质的单位运送至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
第三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管理力度,科学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车辆实行错峰运行。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
可回收物应当由运输单位拉运至分拣中心分拣后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技术加工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回收利用,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回收利用设施建设。
第三十五条 鼓励生活垃圾处置企业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的运作方式,推动生活垃圾协同处理与相关产业链、供应链有效衔接,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利用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
鼓励农贸市场、果蔬市场、集贸市场推行净菜上市。
鼓励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企业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创新回收模式,推进“线上+线下”回收融合发展。
鼓励群众对旧家电、旧衣物、旧书籍等生活用品开展捐赠、交易以及其他循环利用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第三十六条 发改部门应当发挥价格调节作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第三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将调查、处置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3日印发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YG〔2025〕4-SZB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