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嘉峪关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0〕62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嘉峪关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机制,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逐步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1年,按照国家、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全市建成一所标准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使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改善。
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全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重点支持和指导家庭开展婴幼儿照护。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全面落实女职工180天产假和男职工30天护理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2.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3.加强对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妇联、计生协会等单位和社会组织可根据辖区内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信息化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者规范提供科学育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逐步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二)大力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1.重点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的重要内容,保障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地、用房,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3.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根据实际需要,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2025年前,全市城镇社区基本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4.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2.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
3.鼓励和支持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兴办和运营公益性、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4.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5.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和消费水平,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规范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申请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登记范围内注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服务收费政策按照省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加强公示和备案。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动态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3.严格标准、规范,落实安全健康管理责任。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4.明确监管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加强对照护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5.建立诚信档案。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建立诚信档案,各监管部门联合建立违法失信惩戒制度,并由各监管部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违法信息及时录入市信用信息平台。
6.严格准入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五)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统筹规划托育机构。政府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严格根据城乡规划、常住人口和人口结构变化,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托育机构。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2.机构选址适宜安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选址应在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方,避开、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场所。可结合住宅配套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3.建筑设计科学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国家相关抗震标准的规定。
4.功能设施配套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要求,按照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人员。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要符合标准,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设置哺乳(喂奶)室、配乳室。
5.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合理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师、财会、保安等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职业道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中关于社区托育服务税费相关优惠政策,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有利条件、提供便捷服务。
(二)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加强队伍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安全意识。通过返聘教育、卫生健康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鼓励支持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开设婴幼儿照护类课程,将婴幼儿安全照护等知识纳入教育内容。支持医疗机构和职业院校建立一批婴幼儿照护、孕期心理健康疏导服务技能培训基地。深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保安员、财会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四)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
(五)加强信息支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应用好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探索应用信息化手段,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家庭不间断,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确保开展照护服务工作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税务、消防、工会、团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和组织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示范引领。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自发成立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附件:嘉峪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嘉峪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的指导。
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市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的业务指导,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市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化职业资格认定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审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市住建局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设计规范,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筑设计满足规范要求;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筑的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对依法建设的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担消防验收备案管理职责。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市消防支队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和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市总工会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市共青团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市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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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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