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再生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0〕47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再生水价格管理指导
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再生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再生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我市污水再生利用效率,规范再生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甘肃省定价目录》等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传统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三条 本意见所适用的对象为嘉峪关市辖区内通过污水处理设施的集中型回用系统生产、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凡是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照本指导意见缴纳再生水水费。再生水主要用于工业回用、园林绿化、道路保洁、汽车冲洗、消防、建筑施工和观赏性景观的生态补水等。
第五条 再生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目录、价格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企业和农村居民自建、自管的再生水价格除外。
第六条 征收的再生水水费应当专项用于补偿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条 再生水的价格由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根据国家和甘肃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成本监审等有关规定核定。
第八条 再生水价格分为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二类,并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
第九条 再生水免征水资源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再生水价格的制定应当遵循效率、公平和成本补偿、保本微利的原则,要有利于实现污水再生利用企业的良性发展,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再生水价格,可根据实际情况,其销售利润按运行成本利润率计算。政府投资建设、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运营企业的,再生水价格按中标价格执行。再生水用户有特殊水质要求、需要在现行水质标准基础上深度净化处理的再生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再生水价格要低于城市自来水基本水价,并衔接周边城市供水基本水价与城市再生水价格比价水平,必要时可参照相同或相近技术与规模的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的收费标准进行核定。
第十三条 制定再生水价格,应对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企业的成本进行严格审计和监审,并充分征求再生水使用者和与此有关的各方面意见。
第十四条 再生水的价格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反阶梯式计量水价,使用再生水量越多的价格应相对越低。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污水再生利用企业可以申请调整再生水价格:
1.由于电价或原材料价格等的上涨导致生产成本的大幅度提高,达不到预设利润时;
2.再生水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工艺、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
第十六条 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再生水成本提高的,不得申请调整再生水价格。
第十七条 污水再生利用企业需调整价格时,应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同时抄送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到城市再生水价格的调整申请后,应按法定程序及时对再生水价格进行审核,拟定调整方案。
第十九条 再生水价格调整方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再生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之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再生水费按核准价格和使用水量征收。
第二十二条 再生水费按月征收。凡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再生水费。
第二十三条 再生水费的征收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由市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对城市再生水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鼓励用户使用再生水,对用户使用再生水免征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六条 鼓励引入社会资本方参与我市再生水项目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应充分体现市场竞争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公开竞标的方式产生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社会资本方投资建设再生水项目初始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标准按照不高于城市自来水基本水价,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产生,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第二十七条 鼓励城市供水等企业参与全市再生水城乡公共管网的建设、输配和运营管理,将再生水作为城市第二水源,实现与城市自来水的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调度和统一运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运营成本定期监测制度。每年年初,再生水运营单位将上年度再生水实际运营成本情况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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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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