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22 19:2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2034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非法集资举报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8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切实维护全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产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函件等方式,举报在嘉峪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集资或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设在市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市公安负责对举报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行查处,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对举报的所辖领域非法集资行政案件进行查处,市财政负责奖励资金的保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立案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参与非法集资人员举报的。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置或刑事立案程序。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举报时间在先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

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市处非办、公安局、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不得推诿、拒绝举报,属于本单位权限内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查处工作,不属于本单位权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的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接到移交线索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查处工作。同时及时报市处非办。

  市处非办应在行政处罚、立案侦查或司法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采取一案一的方式,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根据其价值、涉及金额等综合因素对进行评定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处非办于每年9月汇总当年奖励基本情况及奖励资金总额,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  处非办应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在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处非办领取,举报人领取不便的,可由被委托人凭委托书和举报人、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代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一)举报的事实经查证认定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由行业

主(监)管部门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置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举报的事实经查证认定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举报的事实经法院判决非法集资犯罪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配套措施

第十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的原则。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受理举报的处非办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及公安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严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  处非办和各行业管部门及市公安应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资金领取记录、奖励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及公安局等应建立非法集资线索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统计、报告等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作为。  

第十五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

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  举报人人身安全因举报行为受到威胁要求提供保护的,公安应当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

第十  市处非办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处非办报送上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五章    

第十  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二十  办法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8日印发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YG20206-SZ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