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0〕22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0-2025年)》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2020-2025年)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工信部、财政部关于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等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发展现状
“十三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市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市经济保持稳定增长。2018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299.6亿元,同比增长7.4%,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4亿元,同比增长4.6%;第二产业增加值183.1亿元,同比增长3.2%;第三产业增加值112.5亿元,同比增长13%,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9.7亿元,同比增长8.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629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291元,分别增长8.6%和8.4%。全社会旅游收入73.9亿元,同比增长29.03%;旅游人数1047.9万人次,同比增长22.26%。
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80628辆,其中:私家车73311辆、出租汽车803辆(全部为油气两用双燃料)、公交车170辆,物流车3328辆、旅游车111辆,其他2905辆。全市公路总里程1176.4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19.5公里、国道151.3公里、省道367.6公里、县道125公里、农村道路218公里、专用道路195公里。
(一)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状
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和省上大力发展电动汽车的决策部署,立足实际,优先在公交、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电动汽车,鼓励私人购买电动汽车。截止2019年6月,全市累计推广电动汽车296辆,其中:电动公交车55辆,私家车124辆(含插电式油电混合动力车),其他公务、环卫、警用巡逻及旅游观光、垃圾清运电动汽车117辆。
(二)充电设施建设现状
截至目前,全市共建有电动汽车充电桩201个,其中:专用充电桩58个(公交43个、环卫5个、公安10个),主要集中于公交、环卫等领域;私家车专用充电桩主要以一车一桩形式分布于居民区,现有专用桩达到123个;公用充电设施20个,主要集中于旅游、电力领域。
(三)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发展相关政策
1.电动汽车方面: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甘政办发〔2016〕67号),鼓励公交、出租等城市客运以及公务、环卫、物流、电力、旅游景区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明确了各市州逐年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目标。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建〔2014〕416号),明确财政补贴标准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执行,其中: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35%补贴,市(州)、县(市、区)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补贴。补贴标准随中央补助退坡政策按年度调整。市(州)与所辖县(市、区)的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中央和省、市、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我市出台了《嘉峪关市推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法人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和个人消费者给予专项资金补贴,明确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与市财政按1:1承担。
2.充电基础设施方面: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50号),提出了“因地制宜、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经济合理”的总体思路,明确了重点工作任务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并会同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16〕4号),明确了各类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以多种方式参与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项目实行备案制,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对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四)问题与挑战
1.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缓慢。我市电动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均较缓慢,目前还没有形成规模。现有电动汽车主要集中在公共服务领域,私人拥有电动汽车数量较少,电动汽车发展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原因:一是电动汽车电池和充电技术仍在发展当中,特别是电池技术尚不成熟,电池续航能力和充电效率对电动汽车推广有一定制约。二是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建筑物及配电网改造、居住地安装条件、投资运营模式等多个方面,利益主体多,推进难度较大。
2.电动汽车发展与充电设施建设互为依存、互为前提。一方面充电设施建设总量少,尚未形成完善的充电网络,制约了电动汽车的发展,另一方面,全市电动汽车保有量较低,距离电动汽车在全市范围内大面积推广应用仍相差甚远,配套充电设施滞后,现阶段可供私家电动汽车使用的公共充电设施较少,充电便利性劣势是阻碍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主要因素。
3.技术性方面。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存在直流与交流、快充与慢充、充电与换电等不同充电方式,各类型电动汽车充电接口与充电电压不相同,充电标准不统一等原因,导致投资者决策和实施难度较大。
4.运营模式方面。由于电动汽车数量少,充电设施少且利用率低,充电服务企业投资意愿不强,尚未形成可大规模应用推广的成熟商业模式。
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需求预测
(一)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需求预测
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甘肃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甘政办发〔2016〕67号)要求及全省推广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3%的相关政策要求,综合考虑今后5年全市GDP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以及目前大力推广和支持电动汽车补贴政策,到2025年,预测全市电动汽车保有量达到1500辆,其中:电动公交车100辆,电动出租车200辆,物流、巡逻、景区观光、环卫等专用车300辆,公务乘用车100辆,私人乘用车800辆。
(二)充电基础设施的配置原则
充分考虑不同场所配置要求、不同类型车辆运营方式、行驶特点以及充电需求的差异,提出以下配置原则:
1.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2.公交车充电桩:电动公交车的使用特点为行驶路线长、路线及停车场站固定、运行不间断,其车型不同于一般小客车,电动公交车停车场应配套建设专用充换电站,原则上,桩车比按1:2比例考虑。
3.出租车充电桩:电动出租车使用特点为行驶路线及停车场站不固定、运行时间长、日均充电次数多、要求充电时间短,应建设出租车充换电站和城市公共充电站满足其使用需求,原则上,桩车比按1:3比例考虑。
4.环卫、物流、巡逻、景区车辆充电桩:这几类车辆的使用特点为行驶路线短、运行较为连续。环卫、物流、巡逻、景区车辆停车场站应配套建设专用充电桩(包括直流快充和交流慢充),原则上,桩车比按1:2比例考虑。
5.公务、私人乘用车充电桩:交流慢充桩与车辆比按1:1比例考虑,公共直流快充桩与车辆比按1:10比例考虑。
(三)充电基础设施需求预测
按照全市电动汽车发展预测和充电设施配置原则,预计到2025年,全市电动汽车充电桩需求达到700个以上。
三、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上各项推动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发展政策,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度超前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资和供给,积极培育电动汽车消费市场,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电力消费,为全市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注入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协调推进。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整体谋划,按照“因地制宜、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经济合理”的要求,积极整合市政、交通、电力等公共资源,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系统推进实施,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适度超前、分步实施。根据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际,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适度超前布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科学把握发展节奏,分步、分类有序实施,推动形成电动汽车应用与充电设施建设相互促进、协调有序的良性发展模式。
——市场运作、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着力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强商业合作和服务模式创新,鼓励企业通过成立联盟、整合重组等方式开展商业合作,结合“互联网+”,打造高效便捷的服务体系。
——政策扶持、强化服务。进一步优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环境,不断完善财税、土地等政策扶持,统筹推进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完善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等标准体系,打造互联互通的充电服务平台,提高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真正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充电服务。
——统筹推进、融合发展。以停车充电一体化为重点,加强停车场和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标准规范等领域的有效衔接,强化对停车充电一体化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政策指导,促进停车充电同步建设、一体运营、融合发展。
四、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在现有充电设施基础上,到2025年,建设全面覆盖、密度较高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为1公里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新建集中式公共充电站1座,新增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分散式公共充电桩700个以上,培育具有行业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二)规划布局:按照从城市中心向城市边缘、从城市核心区域向一般区域发展顺序,重点在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大型公共停车场、公交、出租车停放点等建设分散式公共充电桩。
1.景区及旅游充电设施建设布局
以满足景区旅游大巴、景区内电动通勤车、自驾游私家电动车等各种电动汽车大功率快速充电需求为目标,在部分重点旅游景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同时预留扩建区域。
2.公交及出租等公共服务车辆充电设施建设布局
以满足定点定线运行的公交车、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出租车等公共服务车辆快速充电需求为目标,优先在专用停车场站及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建充电设施,满足公交车大功率快速充电需求,以及出租车、部分私家电动车辆充电需求,并预留扩建区域。
3.社会车辆充电设施建设布局
社会车辆主要以分散式充电桩和集中式充换电站为主,以直流快充为主,交流慢充为辅,满足其充电需求。以商场、文体场馆、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等社会公共停车场为重点,按照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从城市中心到边缘,逐步调增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分布密度。
4.居民小区私家车及社会车辆充电设施建设布局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对于新建或正在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在现有停车位上进行改造,增加充电设备,充电设备数量可以参照以小区私家车保有量为基数,一般不低于小区停车位的10%;对于各老式住宅小区则视情况而定,按照现有实际条件,考虑改造的可行性。对于居民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由各个小区自主完成。
5.政府机关等公共机构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布局
对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五、重点任务
(一)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1.优先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以公交、出租等公共服务领域为突破口,优先推进以分散式充电桩为主、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辅的充电设施建设。对于公交、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根据线路运营需求,重点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其中对于公交领域应结合公交场站建设充电设施;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的潜力配建充电设施,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提高充电便捷性。
2.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结合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在单位内部停车场规划建设快慢充相结合的专用充电桩,原则上按不低于单位内部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3.加快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已建成居民小区停车位统一改造,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于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通过在居民小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4.合理布局建设城市公共充电设施。优先在具备条件的大型商场、超市、宾馆、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并结合实际需求,推广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推动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在具备条件的旅游景区积极推动纯电动公交车、电动乘用车运营,保护景区环境,根据旅游景点、旅游线路和房车宿营地的实际需求,在主要旅游景点建设满足景区自有和游客自驾车辆的充电基础设施。
6.构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推动引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运营商,服务平台建设要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考虑,融合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并统一平台间的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城市、不同充电基础设施的信息资源。
7.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工信部印发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接口新国标的实施方案》要求,新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必须符合新国标,确保新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车桩兼容;对于已建成的旧标准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应根据当地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分年度的旧标准充电桩升级转换时间表,过渡期间预留一定比例的旧标准充电桩以满足旧标准电动车充电需求。
8.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按照适度超前原则,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充电设施用电需求。规范新建居住区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新建居民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支持结合实际条件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9.做好工程项目规划衔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按规定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关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二)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
1.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做好配电网建设规划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网络建设与改造作为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的重点任务之一,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结合城乡配电网建设和改造升级,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
2.完善供电服务。电网企业要积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电网企业有效资产,相应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三)探索可持续商业模式
1.推动建立多元化建设运营方式。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场所、不同类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点,积极推动建立委托代建、自建自用、随车配建等多元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方式,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整合各类资源方面的优势,组织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2.积极引入社会资本。积极有效整合公交、出租车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和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3.鼓励拓展多种商业模式。鼓励探索电动汽车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
六、规划实施
(一)实施组织
明确责任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统筹协调各部门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市交通局负责公共交通领域的规划布局、建设及运营等协调工作;市政府金融办研究制定金融支持政策;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城乡规划衔接、制订或修订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楼宇、公用设施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等工作;雄关街道办事处、钢城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加强各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积极协调争取甘肃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奖励办法规定的补贴奖励资金;电网公司负责监督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电网,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二)保障措施
1.强化管理优化服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贯彻落实《甘肃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同时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要统筹加快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加强规划衔接、建设机制、运营服务和标准规范等领域的有效衔接。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应简化建设审批流程,推进项目尽快实施。
2.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在全面落实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设备补助资金。
3.完善扶持性价格政策。允许充电服务企业依法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两项费用。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居住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市州政府要在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对于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及早出台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并在实行过程中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
4.提高充电保障能力。对老旧、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电需求的居民区要在周边合理范围内,规划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用地。在企事业单位停车场按需配建充电设施,鼓励在商业区、旅游区停车场因地制宜建设充电设施。深度挖掘城市停车空间,加强停车场规划与充电设施规划的衔接,支持结合停车场一体建设充电设施,并鼓励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将分散的各类城市停车充电设施集中委托各停车场管理单位或有实力的充电服务企业,开展规模化建设或经营。
5.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有效安排土地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套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6.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的管理和查处力度,保障充电基础设施用户安全用电。依法依规对各类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鼓励通过竞争方式引入一个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建立区域运营监控中心,以利于本区域内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控与运行管理。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