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0〕93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巩固“一卡通”专项治理成效,健全补贴资金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地见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市纪委《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一卡通”专项治理长效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由财政安排并直接发放给群众用于发展生产、保障生活、保护生态等方面的补贴、补助、补偿和奖励资金。参照甘肃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一览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嘉峪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一览表(见附件),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变化,对补贴项目实施动态管理。除中央、省级另有规定外,新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到人到户资金,原则上应全部纳入“一卡通”放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补贴资金申领、审核、分配、发放、监管过程中履行职责的各相关部门(单位)、银行金融机构等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补贴资金管理坚持宜统尽统、一卡统发,公开公平、规范透明,规范管理、集中支付,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补贴资金拨付的责任主体,综合协调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建设并维护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系统;负责预算指标下达、程序性复核、集中支付;择优选择代理银行,并与其进行工作协调、数据传送和资金划拨;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开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补贴政策执行和管理审核的责任主体。负责职责范围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宣传、解释等工作;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审核补贴发放资料,按时向市财政局提供补贴发放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建立健全资金发放管理台账,定期对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代理银行是补贴资金发放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市财政局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资金汇入补贴对象“一卡通”银行卡(折);为补贴对象提供补贴资金到账短信提示和存折打印、查询等服务,提供规范准确的项目简称(项目简称由市财政局统一规范);对损坏、遗失“一卡通”卡(折)的,根据相关部门审核出具的证明,及时为补贴对象新开、补办“一卡通”银行卡(折)等;及时向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反馈发放数据清单;对发放失败的补贴资金应当及时办理支付退票,并告知原因及纠正补发。
第八条 镇政府(社区)是采集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一卡通”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采集、核实、统计、平台录入、变更、维护等动态管理工作,对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按照政策要求,编制补贴发放花名册,及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做好相关发放资料的收集归档;负责组织开展补贴资金政策宣传、公开公示、业务查询和政策咨询等工作;对补贴对象新开、补办“一卡通”卡(折)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 凡纳入“一卡通”管理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按照镇政府(社区)公示、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流程进行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计划或本级年初预算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指标。项目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镇政府(社区)根据补贴发放要求,采集完善补贴对象相关信息,依据政策和分配方案,编制当期单项分户发放花名册。
第十二条 镇政府(社区)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和各种信息平台,公开公示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公示期不少于7天;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形成公示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发放花名册、公示花名册、公示证明材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补贴对象信息、补贴发放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确定的花名册和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进行程序性复核后办理支付。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程序性复核,并向代理银行发送补贴数据和资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至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同时向补贴对象预留手机发送信息告知。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惠民惠农资金的会计核算主体,按照日清月结的要求,整理归档相关发放资料和财务资料,做到账账、账表、账册相符;镇政府(社区)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发放备查资料,并保证资料的一致性;市财政局应建立发放资金指标管理和资金发放总台账,做好月末、年终与项目主管部门、代理银行的清算对账工作,维护好发放平台的运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镇政府(社区)严禁改变补贴资金使用用途,严禁以各种理由扣押享受补贴对象个人卡(折),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补贴对象应交的各项费用,严禁无故滞留补贴资金、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虚报冒领,不准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不准降低标准,不准以“一事一议”或发展公益性事业等名义坐支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采取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郊区办、街道办、镇政府(社区)应设立举报电话、网站、信箱等,采取日常监管、抽查检查等方式,对申报、审核、动态管理等方面进行督察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存在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克扣索要、滥用职权、拖延滞留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的部门或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责令整改、退回资金,依法依纪从严问责、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嘉峪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一览表
附件
嘉峪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一览表
|
||||
序号
|
补贴项目代码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项目简称
|
项目主管部门
|
一
|
20808
|
抚恤
|
|
|
|
2080899
|
其他优抚支出
|
其他优抚支出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二
|
20811
|
残疾人补贴
|
|
|
1
|
208110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残疾人生活补贴
|
市民政局
|
2
|
2081108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人护理补贴
|
市民政局
|
3
|
2081109
|
残疾人托养补贴
|
残疾人托养补贴
|
市残联
|
4
|
2081110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残疾人燃油补贴
|
市残联
|
5
|
2081199
|
基层党组织帮扶困难残疾人补助
|
基层组织助残补助
|
市残联
|
|
2081199
|
其他残疾人补贴
|
|
|
三
|
20819
|
最低生活保障
|
|
|
6
|
2081901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
城市低保金
|
市民政局
|
7
|
2081902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农村低保金
|
市民政局
|
四
|
20820
|
临时救助
|
|
|
8
|
2082001
|
临时救助金
|
临时救助金
|
市民政局
|
五
|
20821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
|
9
|
2082101
|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城市特困供养金
|
市民政局
|
10
|
2082102
|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农村特困供养金
|
市民政局
|
六
|
20825
|
其他生活救助
|
|
|
11
|
2082501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孤儿生活费
|
市民政局
|
12
|
2082502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无人抚养儿童补贴
|
市民政局
|
13
|
2082599
|
孤儿助学金
|
孤儿助学金
|
市民政局
|
|
2082599
|
其他生活救助
|
|
|
七
|
21007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
|
14
|
2100702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计生家庭奖扶
|
市卫健委
|
15
|
2100704
|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市卫健委
|
16
|
2100705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计生家庭特扶
|
市卫健委
|
17
|
2100706
|
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
|
失独家庭补助
|
市卫健委
|
18
|
2100707
|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
|
计生特困救助
|
市卫健委
|
19
|
2100799
|
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建设补贴
|
计生利益导向补贴
|
市卫健委
|
20
|
2100799
|
基层计生卫生人员补贴
|
计生卫生人员补贴
|
市卫健委
|
|
2100799
|
其他计划生育家庭补助
|
|
|
八
|
21013
|
医疗救助
|
|
|
21
|
2101301
|
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
|
参保资助金
|
市医保局
|
22
|
2101301
|
城乡医疗救助金
|
医疗救助金
|
市医保局
|
九
|
201014
|
优抚对象医疗
|
|
|
23
|
2010141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2101399
|
其他医疗救助
|
|
|
十
|
21016
|
老龄卫生健康
|
|
|
24
|
2101601
|
高龄补贴
|
高龄补贴
|
市卫健委
|
十一
|
21106
|
退耕还林还草
|
|
|
25
|
2110603
|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市林草局
|
|
2110699
|
其他退耕还林还草补助
|
|
|
十二
|
21302
|
林业和草原
|
|
|
26
|
2130236
|
草原管护员补助
|
草原管护员补助
|
市林草局
|
|
2130299
|
其他林业和草原补助
|
|
|
十三
|
21301
|
农业生产发展
|
|
|
27
|
2130108
|
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
|
动物扑杀补助
|
市农业农村局
|
28
|
2130109
|
动物防疫基层工作人员补助
|
防疫员补助
|
市农业农村局
|
29
|
2130122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耕地保护补贴
|
市农业农村局
|
30
|
2130123
|
农机购置补贴
|
农机购置补贴
|
市农业农村局
|
31
|
2130135
|
草原禁牧补助
|
禁牧补助
|
市农业农村局
|
32
|
2130136
|
草畜平衡奖励
|
草畜平衡奖励
|
市农业农村局
|
|
2130199
|
其他农业生产补贴
|
|
|
十四
|
21303
|
水利
|
|
|
33
|
2130321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
水库移民补助
|
市水务局
|
|
2130399
|
其他水利补助
|
|
|
十五
|
22101
|
住房保障
|
|
|
34
|
2210105
|
农村危房改造
|
农村危房改造
|
市郊区办
|
|
2210199
|
其他住房保障补助
|
|
|
十六
|
22407
|
自然灾害救灾
|
|
|
35
|
2240701
|
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
|
冬春生活救助
|
市应急局
|
|
2240799
|
其他自然灾害救助
|
|
|
十七
|
9+行政区划代码
|
其他惠民惠农财政补贴
|
|
|
36
|
9620201
|
困难人员蔬菜价格补贴
|
困难人员蔬菜价格补
|
市发改委
|
37
|
9620201
|
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
|
低保残疾生活补贴
|
市残联
|
38
|
9620201
|
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评定补贴
|
残疾评定补贴
|
市残联
|
39
|
9620201
|
困难残疾人春节慰问金
|
春节慰问金
|
市残联
|
40
|
9620201
|
困难人员春节慰问
|
困难人员春节慰问
|
市民政局
|
41
|
9620201
|
计生及高龄老人春节慰问
|
计生及高龄春节慰问
|
市卫健委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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