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成立嘉峪关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0〕96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成立嘉峪关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决定撤销嘉峪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成立嘉峪关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主 任:丁巨胜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主任:张静昌 市委副书记、统战部部长
王 毅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荔 瑾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何正义 市政府副市长
景光耀 市政协副主席
贾光军 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二级巡视员
成 员:蒲吉俊 雄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魏致勤 钢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刘长发 郊区党工委书记、办公室主任
李 宁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安维国 市工信局局长
刘 鹏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二级巡视员
鱼新科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侯金森 市住建局局长、二级巡视员
杨 军 市交通局局长
赵建军 市水务局局长
白 勇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赵淑敏 市文旅局局长
王 晶 市应急局局长
薛 亮 市林草局局长
王国华 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陈 平 酒钢(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部长
蒋建国 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经营计划处副处长
根据审议内容,邀请有关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参加。
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刘鹏同志兼任,负责处理市规委会日常事务。规委会成员如有变动,报经主任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附件:嘉峪关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嘉峪关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范我市规委会决策程序,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嘉峪关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国土空间规划的决策议事机构,讨论和研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并就有关审议事项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市规委会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及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切实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市规委会组成人员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副书记、统战部部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工业园区管委会、酒钢(集团)公司、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委会日常事务,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市规委会根据审议内容可视情邀请以下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专家;
(二)审议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
(三)涉及重大民生项目的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
第八条 市规委会成员如有变动,报经主任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市规委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生态修复规划和镇国土空间规划;
(二)审议城市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及各类专项规划;
(三)审议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开发区与园区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
(四)审议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
(五)审议重要区域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六)审议因城乡建设发展确需做出重大规划调整的事项;
(七)审议需要市规委会研究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市规委会的授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规委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市规委会会议的组织与会务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召集、会议记录和决议草案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
(三)负责各类申请议题的受理和初审;
(四)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规则规定范围提交议题;
(五)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市规委会由规委会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实行例会
制,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时,成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规委会主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请他人代理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的事项须经市规委会办公室初审通过,并报分管自然资源的副市长同意,以及向市规委会主任专题汇报后,方可提交审议。
第十四条 会议开始后,与会成员听取审议事项汇报,并审阅会议材料,提出审议意见并表决,最后由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会议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市规委会主任确定,到会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表决通过。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六条 拟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的事项,事项负责单位或部
门须向市规委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材料,内容包括:
(一)项目简介、部门意见、分管副市长意见等;
(二)规划编制成果、规划选址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等图文材料(含电子版);
(三)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每次会议均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起草,按程序审核,由市规委会主任签发。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成员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社会、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及社会群众的集中、突出要求。
第十九条 成员应根据部门职能对议题情况发表意见,提供的信息应清晰准确,发表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公正。
第二十条 成员应严格要求自身,自觉遵守相关行为规范,廉洁从政,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规委会会议资料属于内部文件,参会成员应妥善保管,会后须将会议资料交还市规委会办公室。若会议资料涉密,则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关市规委会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市规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成员不得透露会议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规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是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是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各类国土空间规划项目的依据,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会议纪要予以落实。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经费保障,相关部门要落实市规委会会务经费保障工作。
第七章 会后监管
第二十五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审议项目的跟踪管理,对审议通过的项目实施情况,应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
果及时报告市规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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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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