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服务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22 16:38 浏览次数:

 

嘉政办发〔201976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服务

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服务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26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服务

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活动中的行为,保证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高效,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9158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管理考核。

第三条 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建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服务代理机构库,或由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行业中介服务代理机构库后移交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和使用。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进入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中介服务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采取“一标一评”的办法。

第四条 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可以自行委托,也可以进入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程序运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并从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服务代理机构库中自主择优选取。

第五条 招标人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3个工作日内须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携带招标代理合同方可进入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各项业务。

第六条 代理机构考核实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当年31日起至次年31日(不含当日),期满清零。

第七条 依据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情形及性质,记分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 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二)超越资格承揽业务的;

(三)代理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入的;

(四)与交易各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泄露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保密信息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编制的招标文件(或出让文件)中存在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或以其他不合理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经投标人举报或者其他渠道获得并调查属实的);

(六)未经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备案,擅自更改标准化招标文件并发布,影响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七)不依法依规发布公示(公告)的;

(八)不依法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评审)的;

(九)在拍卖(挂牌)会现场出现重大失误的;

(十)在为评标(评审)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直接或间接干预评审专家评标(评审)的;

(十一)伪造、变造、隐匿、销毁、篡改评标(评审)资料的;

(十二)未按规定程序宣布评标(评审)结果的;

(十三)不配合项目业主(采购人)处理质疑的,不配合监管部门对交易活动开展调查处理的,对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第九条 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同一项目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与发布的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的;

(三)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中的疑问予以答复或拒绝答复的;

(四)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未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或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后未按法律法规要求推迟开标的;

(五)因自身工作原因引起争议或异议,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所代理项目因自身工作不力引起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未按规定预约抽取专家服务、未按规定时间组织业主代表到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导致未满足评标(评审)专家条件要求的或造成开评标活动延误或推迟的;

(八)发现违法违规情况,不及时、主动向监管部门和招标人报告的。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招标公告(出让公告或变更公告)、招标文件(出让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粗糙、差错较多需退回重新编制的;

(二)未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金额制作招标文件或拆分预算金额的;

(三)组织交易活动准备不充分导致现场秩序混乱,影响交易活动进程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组织交易活动时服务态度恶劣,与交易当事人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抽取专家时未按规定填写回避单位及专家信息的;

(六)在组织评标(评审)过程中,限制评标(评审)专家调审材料,或催促评标(评审)专家结束评标(评审)的;

(七)评标(评审)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

(八)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中标公示或中标通知书的;

(九)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的;

(十)评标结束后,当天不及时清理投标文件副本或无故拖延影响后续评标工作的; 

(十一)未及时将投标人的质疑及答复情况向监管部门报送的;

(十二)不按要求参加市公管办,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的。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招标代理执业人员在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业务时未按规定佩带工作证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或操作失误导致专家类别抽取错误的;

(三)同一项目交易活动现场工作人员不足2人的。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3分以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示诫勉、暂停在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代理活动、清出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中介服务代理机构库等处理。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于下一年度3月底之前在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27日印发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YG20196-SZB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