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补助奖励办法(试行) 》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9〕64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补助奖励
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补助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补助奖励办法
(试行)
为切实加大我市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力度,有效减少废旧农膜污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农户、合作社和农膜加工企业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实行“以旧换新”政策,每4公斤旧地膜兑换1公斤新地膜。
第二条 支持社会兴办农膜回收加工企业,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利用,对新建达到省级标准农膜回收加工企业,一次性给予建设补助5万元。
第三条 鼓励农膜回收加工企业、回收企业建设废旧农膜收购站(点),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工作,对建设符合我市农村区域布局,达到省级标准的农膜收购站(点),一次性给予补助2万元。
第四条 支持农膜回收加工企业、回收企业开展废旧农膜“以旧换新”工作,按4公斤旧地膜给予1公斤新地膜补贴,并对回收的废旧地膜每吨给予100元回收环节补助。
第五条 鼓励农机专业合作社、初级加工厂、收购网点和农户购置新型高效地膜捡拾机械。根据捡拾机械使用效果,在国家农机综合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补助,总补贴金额达到总价款的60%。
第六条 各村委会承担本村区域内废旧农膜回收工作,督促监督农户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对完成回收整治标准的村委会,根据当年覆膜面积每亩给予1元整治奖励资金。
第七条 鼓励推广可降解地膜,对积极推广可降解地膜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推广使用效果,可给予一定数量的奖励。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以旧换新”地膜的采购工作,必须公开采购厚度大于0.01毫米、耐候性大于12个月的高标准地膜。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农膜回收加工企业或回收企业,自行向镇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同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实地审查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核拨补助奖励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所列补助、奖励总体规模,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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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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