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我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巩固和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为实施文化大市、旅游强市战略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意识,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到2025年,力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增至1项以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增至10项以上,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人数达到8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达到1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习馆(所、室)所数量达到15个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和数字化保护工程全面实施,基本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体系、制度保护体系、平台展示体系、宣传推广体系和产业运作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普查,建立目录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方案,开展全市范围的普查、确认、记录、建档工作,进一步挖掘新的有价值的项目,建立嘉峪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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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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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嘉峪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长期教育和短期培训计划,分级分批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或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逐步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工作补助标准,鼓励传承人带徒授艺、组织传习和培训活动。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参与教育教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养后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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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数据库,实施项目记录工程
对接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系统,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系统,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信息的集成共享。对已列入保护名录的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借助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技术手段采集记录,妥善保存。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参与项目和传承人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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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展演水平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三镇、社区文化站等公共文化机构,通过举办经常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展览、图片展示、技艺展演、学术讲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进景区(点)等活动,向大众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制定和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推荐评审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标准,进一步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查、申报、评审、公布、建档等程序。制定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和规定,探索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依法保护传承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的征集和保管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每年听取1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汇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研究部署,邀请第三方对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和利用情况进行评估,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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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部门职责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有效的工作联动机制,确保各项保护传承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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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部门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强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识。
2.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切实做好资源普查、保护、传承和监测评估、宣传教育、人才培养工作。优化系统内专业人员配置,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量。对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和代表性传承人,采取培训、进修、研修等方式,提高其文化素养、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3.财政局要加强经费统筹,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积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数据库建设和设施配备、调查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开展,同时,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多元投入机制,鼓励和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
4.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结合我市机构编制现状,在条件允许范围内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机构配备编制及专职人员,充实一定专业技术人员,注重培养非遗专业人才。
5.三镇和社区要配合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做好非遗项目的普查;支持配合非遗进社区活动,增强市民的非遗保护意识;积极支持辖区内的非遗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工作,进行宣传推广。
6.教育部门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作为学生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内容,抓好学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普及教育,树立传承保护理念;结合中小学实际情况,鼓励学校成立非遗兴趣小组,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
(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
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鼓励、吸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各方面作用,激发和培养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组织,通过市非遗保护中心、非遗保护协会等,团结、动员广大非遗保护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非遗保护工作。支持企业、民间组织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设立非遗传习馆(所、室),鼓励个人、企业或民间组织向非遗保护机构捐资、捐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