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运行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4〕57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运行管理
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运行管理办法》《嘉峪关市政府网站日常管理办法》《嘉峪关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嘉峪关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管理办法》《嘉峪关市政务云管理办法》《嘉峪关市“甘快办”嘉峪关站点管理办法》已经十一届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运行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分中心及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建设管理,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和政务环境整体优化,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部署,以及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意见要求和《甘肃省关于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运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本级人民政府设立,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和群众)集中提供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和公用事业领域利企便民事项的综合性场所。
第三条 各级政务服务场所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规范、管理科学、便民高效、廉洁自律的原则,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二章 职能管理
第四条 市数据局统筹指导中心,包括各分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的建设运行、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推行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为企业、群众提供数据同源、服务同质、线上线下同步的办事服务。
(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社会服务等事项的受理、办理和服务工作;
(二)接受项目单位委托,无偿为企业投资者提供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指导、协调、代办等各类服务;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心业务运行和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四)做好进驻中心的部门窗口单位的协调工作,负责对窗口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五)负责中心的信息化建设、网络维护、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保障等工作;
(六)承担数据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分中心的政务服务工作,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分中心服务运行管理。
(一)按照一体化管理办法,指导分中心健全工作机制,推进规范化建设;
(二)指导分中心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互联互通,推动办事预约、业务办理、服务评价等各项信息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三)对分中心服务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指导分中心畅通“好差评”通道,健全整改机制;
(四)建立考核制度,完善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激励机制,制定考核通报办法和奖惩措施,考核结果纳入对业务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考核。
第七条 分中心应当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由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实施双重管理,按照统一功能定位、统一名称标识、统一基础设施、统一运行模式的要求进行标准化建设。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分中心场所建设、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和作风建设主体责任,为分中心正常服务运行提供保障,会同政务服务中心加强管理考核。
(一)组织实施分中心运行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分中心政务服务事项的确认、调整和标准化管理,负责事项的认领和发布,事项调整情况及时报送政务服务中心;
(三)推动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实时开放共享办件结果、监督、评价的全要素、全过程信息,实现“一网通办”;
(四)推动分中心在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质提速、智慧服务等方面大胆探索,开拓创新,形成特色化创新举措;
(五)重视分中心建设,在人员配备、平台建设、经费预算等方面做好需求保障和支持,不断完善分中心建设。
第九条 分中心具体承担业务主管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线上线下受理、办理和大厅运行管理等工作,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考核。
(一)落实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的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强分中心全面建设;
(二)坚持利企便民,创新服务举措,提升服务效能,配强窗口一线工作人员力量,树立为民服务良好形象;
(三)分中心负责人应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按规定报送服务运行有关情况、创新惠民举措推进情况等;
(四)积极通过平台对接、数据共享、业务交流等方式,与政务服务中心联动发展,推动各项改革举措实施;
(五)完成业务主管部门、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事务。
第十条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应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推进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能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理。
第十一条 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纳入便民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开展居家养老、惠农补贴、卫生健康、证件帮代办等政务服务和便民服务。
第三章 政务服务场所建设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综合性场所应统一名称。市级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为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为便民服务站。中心实行一体化集中办公,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场所应整合并入本级中心,确不具备整合条件的应当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统一提供规范服务。
第十三条 中心应按照国家标准统一政务服务标识。禁止、警告、提示、引导等各类标识设置应安全、醒目、清晰、规范、互相协调、易于识别。
第十四条 中心空间划分应当符合办事需要、场地实际、功能优化、便捷高效的要求,包括咨询帮办区、自助服务区、网办辅导区、政务公开区、综合服务窗口区、专业服务窗口区、后台审批区和其他功能区,并配备必要的医用设备、老年人和残疾人辅助设施、母婴设施。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拓展政务服务办事渠道,探索在人口密集商圈和楼宇建立服务站,推动集成式自助终端向村(社区)、园区、商场和银行、邮政、电信网点等场所延伸,探索“15分钟政务服务圈”“办事不出村”等服务机制。
第四章 政务服务事项管理
第十六条 除特殊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对不进驻的政务服务事项,主管部门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接受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并公布负面清单。进驻政务服务事项有变化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抄告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推动水电气热、网络通信等公用服务高频事项,以及政策服务、公证、纠纷调解、金融、人才、法律援助等涉企服务资源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进驻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要素信息发生变化的,主管部门应当在信息调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同级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机构,并通过政务服务事项库管理系统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调整申请,审核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调整到位。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机构应当督促主管部门同步修订办事指南、审批流程和审查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中心合理设置无差别综合服务窗口和分专业领域综合服务窗口。风险可控、办理流程简单、关联性不强、年受理数量较少(年办件量不足150件),采取“事进人不进”方式,纳入综合服务窗口办理。“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纳入牵头事项部门综合窗口办理,建立“并联审批+协调会商”机制,实施全流程帮办代办。对于政策变更频繁、业务关联性强、审批流程相对复杂的事项,设置专业服务窗口,由派驻人员办理。
第十九条 对纳入综合服务窗口的事项,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审查细则,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要点、注意事项等,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综合服务窗口与政务服务事项主管部门间的分办、转办、协办机制,做到办件合规受理、限时签收、按责承办、结果统一送达。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受办分离”模式,对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或综合服务窗口进行授权,做到受理环节全部进驻、简单事项即时办结,严禁“明进暗不进”。审批服务中需要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检测检验、招标拍卖、鉴定评审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驻,所需时间应在办事指南中告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群众在网上或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人员应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凭证。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对准予行政许可在承诺期限内制作并发放审批结果文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事项办结后,应当规范存档。对企业和群众现场提出咨询、提供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四级46同”要求,规范认领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逐项列明事项名称、实施主体、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及依据、办理流程及时限、结果名称及样本、咨询方式等内容,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确保同一事项要素线上线下信息一致、业务流程一致、办理标准一致。办事指南应通俗易懂,在中心醒目位置摆放,方便群众查阅、携带。
第二十三条 已实现线上办理的事项,原则上要由中心窗口人员统一受理,同步提供线下窗口服务,可通过咨询辅导、帮办代办等方式,鼓励引导企业和群众自助线上申报或在网上申请办理。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到窗口办理或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受理或协助办理,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先到线上预约或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已进驻中心办理的事项,符合网办条件的应同步提供线上办理渠道,实现办理方式由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能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电子证照或证明材料的,不得要求重复提交纸质材料。
第五章 窗口服务规范
第二十四条 中心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帮办代办、限时办结、AB岗、咨询辅导等制度,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为企业和群众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心提供“一窗式综合咨询”服务,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精准、便捷的政策咨询、解答、查阅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推行“一号咨询、一窗受理、即时解答、限时答复、评价反馈”的政务服务模式,解答生育、上学、就业、创业、养老、医疗、纳税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中心提供“跨域通办”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线上线下“跨省通办”、省内“跨市通办”服务,通过与其他地区审批部门窗口人员开展政策咨询、就近申报、异地收件、原件核验、远程流转、属地办理、结果转送、跨域联办等方式,让企业和群众办事不受地域、层级限制,实现就近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中心提供“帮办代办导办”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线上注册、线上登录、线上预约、线上申请、线上查询、自助设备操作等帮办服务;为老年人、军人、残疾人、孕妇、应急救援人员等特殊人群提供导办、帮办、优先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中心提供“邮寄代办”服务,为需要邮寄办事材料或办理结果的服务对象提供快递寄送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中心提供“周末预约”服务,受理服务对象的预约服务申请,并协调安排开展双休及节假日延时服务。
第三十条 中心提供“绿色快速通道”服务,受理投资建设项目单位在办理重点建设、重大投资、绿色低碳、创新型企业等项目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时提出的快速办理申请,并跟踪督办,加快项目落地。
第三十一条 中心提供“潮汐窗口”服务,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动态调整,平时关闭,在人流高峰期或需临时增设窗口时开放,避免办事群众排队。
第三十二条 中心提供“办不成事”反映兜底服务,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企业群众在政务服务(便民服务)大厅办事反馈的办事堵点难题;推动窗口与“好差评”、12345热线、干部作风转变等有机融合,帮助企业群众办成事、办好事。
第三十三条 中心提供“有诉即办”服务,对服务对象的投诉、意见、建议、疑问等诉求提供即时咨询、即时解释、即时帮助等服务。建立受理、办理、反馈、回访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实现“有诉即接、有诉即应、有诉即办、有诉必办”,最大限度提高群众办事便捷度和满意度。
第三十四条 中心提供“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服务,对风险可控、纠错成本低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政务服务事项,采用申请材料后补或免交、实质审查后置或豁免等方式,提供“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服务,减轻企业群众办事成本。
第六章 窗口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选派到中心的工作人员(包括首席代表、窗口工作人员、后台审批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主管部门进驻窗口的受理人员和后台审批人员的编制、职级、待遇等由本部门负责,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定期到政务服务中心检查工作,及时解决本部门窗口运行中存在困难和问题。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进驻人员日常管理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等,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评优指标由组织人事部门单独下达,不占进驻部门指标。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政务服务中心反馈的年度考核结果,将其作为进驻人员晋升、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三十六条 选派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是行政编制人员或者依法授权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事业编制人员;
(二)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在本部门具有直接从事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或其他公共服务事项业务办理的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在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工作期间不再承担派出部门的其他工作;
(四)派驻到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保持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派驻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换。
1.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2.因工作能力或健康原因,无法胜任窗口工作的;
3.因提拔、调离等原因不再从事窗口工作的;
4.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中心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 各派驻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首席代表(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应由精通本部门全部政务服务事项的科级及以上干部担任。各部门应当授权首席代表全权履行本部门审批服务职能,首席代表要向窗口受理人员或综合窗口受理人员适当授权,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当场办理、即时办结。
第三十八条 选派人员实行AB岗制度。A岗人员为部门选派中心常驻工作人员,B岗人员为部门内熟悉业务的备岗人员。当A岗工作人员不能到岗时,B岗工作人员及时代岗,以保证窗口工作的正常运转。B岗代岗一次性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应严守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中心良好形象,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应保持仪容仪表端庄大方,统一着装,有制式服装的工作人员应当着制式服装上岗,保持整洁,规范佩戴工牌,提前5分钟到岗,做好岗前各项准备工作,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用心、用情提供热情、周到服务。
第四十条 中心应建立完善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加强人员管理考核。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法治思维和数字化素养。积极开展优质服务窗口、微笑服务明星等评比活动,对不能胜任中心及窗口工作的人员及连续两个月考核排名倒数第一的工作人员,由中心提出建议,市数据局协商进驻部门及时调换。
第七章 效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好差评”管理体系,实施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咨询预约、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监督评价,形成评价、整改、反馈、监督相互衔接的政务服务评价机制。
第四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积极引导并主动接受办事群众的评价。“好差评”评价结果应纳入绩效评价和政务服务能力评价体系中,作为窗口、个人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建立差评申诉复核机制,允许工作人员对差评进行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排除误评或恶意差评。
第四十三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常态化运行监管机制,通过窗口自查、现场巡查、卷宗评查、第三方公开监督评议等方式,对事项办理效能、工作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以适当形式向各部门通报并向本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四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开展常态化政务服务效能督查,对各部门存在进驻事项“明进暗不进”“体外循环”等情况进行督促整改。推进“清廉大厅”建设,大力整治利用审批环节谋私贪腐行为及“怕、慢、假、庸、散”“吃拿卡要”“勾结黑中介”等群众身边的不良作风和腐败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遇上级有新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办发〔2013〕68号)同时废止。
嘉峪关市政府网站日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网站(以下简称政府网站)规范管理,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和《甘肃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4〕6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政府网站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和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网站是政府面向社会和公众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公共服务、进行互动交流、回应群众关切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政府网站建设及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及时权威、利企便民”的原则,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政府门户网站的承办单位,负责统筹规划、开办整合、考核评价、督查问责、集约化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数据局负责组织开展政府网站网络安全检查,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并及时将情况通报网信部门。市公安局和电信部门是政府网站的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的运维单位为市数据局,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工作,协助政府办做好政府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等运维工作。
第七条 政府各部门分别承担政府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相应栏目的信息审核、发布、更新等管理职责。
(一)政府门户网站每周更新栏目:
1.市统计局负责“统计信息”栏目;
2.市应急局负责“应急管理”栏目;
3.市财政局负责“决算预算”栏目;
4.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保障性住房”栏目;
5.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信息”栏目;
6.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栏目;
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信息公开”栏目;
8.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涉农补贴”“乡村振兴”栏目;
9.市水务局负责“河长制信息”栏目;
10.市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栏目;
11.市人社局负责“就业信息”“稳岗就业”“社保信息”栏目;
12.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卫生”栏目;
13.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教育医疗”栏目;
14.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数据局负责“助企纾困”栏目;
15.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16.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信用嘉峪关网站、“行政事业性收费”栏目。
(二)政务服务网每周更新栏目:
1.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负责“招商引资服务专区”栏目;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投资服务专区”栏目;
3.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企业入驻园区专区”栏目。
第八条 市信访局负责市长信箱留言办理工作,加强网友留言的受理、转办、催办和上报的工作。收到网民留言问题后,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网民。
第九条 政府网站应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页面头部标识区应当醒目展示网站名称;中部内容区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布局架构;底部功能区应当列明党政机关网站标识、ICP备案编号、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网站标识码、“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网站主办单位、联系方式和站点地图等内容。
第十条 政府网站应及时准确发布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政策文件、政务动态、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年报、统计数据等,做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政务动态类信息两周内更新不少于1次,政策文件类信息6个月内更新不少于1次。发布的信息和数据应当科学分类、准确权威,便于公众使用。已发布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应及时更新替换。
第十一条 对上级政府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应在12小时内转载。转载其他网站信息时要注明信息来源,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和商业广告等经营性信息,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使用地图时,要采用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十二条 发布本部门重要政策文件时,主办单位要组织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采取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形式,同步制作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解读产品向公众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对涉及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对涉及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辟谣信息。
第十三条 政府门户网站要提供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完善留言评论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并做好受理反馈情况公开,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关停、整合与变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政府网站不得随意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二)政府网站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且持续时间不超过3天的,主办单位应及时提出报备,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
(三)政府网站需永久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下线网站应做整合迁移,迁移前应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信息,同时向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网站变更状态。完成迁移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上级部门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
(四)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更新相关信息。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应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制定严格规范的信息采编发布程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信息审核,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 市数据局要指定专人对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负责,把好信息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重大信息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上网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明确责任科室、责任人和联络人,加强权限管理,确保编辑、审核、发布权限分离。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完成账号更新和注销手续。落实政府网站安全保障责任和保密责任,对网站相关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强化安全和保密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须通过各自帐号发布信息,要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严格规范文字、图片使用的准确性,杜绝严重错别字、虚假或伪造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为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要求,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技术防护和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技术能力建设。
第二十条 网站安全与网站开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政府网站应部署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应对病毒感染、恶意攻击、网页篡改和漏洞利用等风险,保障网站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服务器不得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采购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通过安全审查,使用的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要通过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前台发布页面和后台管理系统应分别部署在不同的主机环境中,并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要根据实际需要创建必需的管理用户,严格设定访问和操作权限,禁止使用系统默认或匿名账户。要对管理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记录,留存网站运行日志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市数据局应当建立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实时监测网站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应用系统、网站数据等运行状态以及网站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及时处置安全风险,对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监测通报的安全隐患问题,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通报部门。密切关注并及时响应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等预警和通报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数据局应制定网站安全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妥善处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数据局应当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严禁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密、涉敏和涉及个人隐私。
第二十六条 市数据局应强化安全培训,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政府网站网络安全防护水平。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监管考核机制:
(一)常态化监管机制。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和《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要求,定期对政府网站进行常态化检查;
(二)网民留言反馈机制。政府网站底部功能区须规范添加“政府网站找错”,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网民纠错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或不宜公开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三)督办问责机制。政府网站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责令改正;对存在问题较多或不按要求整改的,约谈主办单位负责人;对存在问题多次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网站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网站年度工作报告机制。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提交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运维机制:
(一)专人负责制度。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明确各栏目具体责任人;
(二)值班读网制度。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网站安全防护等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存在下列问题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一)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自行开设、擅自关停政府网站的;
(二)未按要求备案的;
(三)信息发布不及时、不规范的;
(四)信息发布不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安全事故的;
(七)利用政府网站从事营利性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八)工作不力,对政府网站问题未及时整改的;
(九)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嘉峪关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嘉峪关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以下简称政务外网),提升网络支撑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可靠、高效和稳定运行,根据《甘肃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4〕6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峪关市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的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外网主管机构)、各级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外网接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嘉峪关市政务外网,是甘肃省电子政务重要的基础设施,与互联网逻辑隔离,为非涉密网络。嘉峪关市政务外网主要包括省、市纵向广域骨干网和横向城域网,覆盖各政务部门,并延伸至街道(社区)、三镇。
第四条 嘉峪关市政务外网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授权管理、分级负责、协同联动”原则。除国家另行规定外,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非涉密业务专网,已有的非涉密业务专网应向嘉峪关市政务外网迁移融合。
第五条 市数据局是嘉峪关市政务外网主管机构,在省大数据中心的指导和组织下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全市政务外网城域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应急处置、经费保障等工作,承担网络安全主体责任;
(二)依据国家和甘肃省标准规范,申请、规划、使用和管理划归嘉峪关市使用的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地址,各部门单位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由市数据局管理分配;
(三)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外网的接入审核与监督管理;
(四)负责与省大数据中心对接,并接受业务和技术指导;
(五)街道(社区)、三镇由市数据局负责接入和管理。
第六条 各外网接入单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按照政务外网技术规范要求,负责本单位接入政务外网的局域网的规划、建设、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本单位网络安全主体责任;
(二)接受市数据局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本单位政务外网接入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三)负责接入政务外网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在市数据局的指导下做好政务外网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工作。
第七条 中国电信嘉峪关分公司负责政务外网一平面网络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市数据局开展政务外网相关工作,完成网络安全三级等级保护工作。中国移动嘉峪关分公司负责政务外网二平面网络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市数据局开展政务外网相关工作,完成网络安全三级等级保护工作。嘉峪关市政务外网运维服务单位,在市数据局的组织管理下,按照国家和省内相关标准规范与合同约定完成本级政务外网的运行维护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 嘉峪关市政务外网建设应符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政府采购、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密码管理、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要求,采取共建共享共用的集约化模式,满足开放性、兼容性要求。
第九条 市数据局和外网接入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制度办法,加强嘉峪关市政务外网项目需求论证,进行合理分包,优先采用通用系统解决方案,并为项目建设供应商以外的第三方承担后续运维服务创造条件。
第十条 市级财政预算单位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线路费用由市数据局统筹解决,非市级财政预算单位原则上自行承担接入线路费用。
第十一条 政务外网接入遵循“分级接入、属地接入、集中接入、安全接入”原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接入电子政务外网:
(一)我市各类党政机关及直属各部门(单位);
(二)中央和国家等部门要求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驻嘉单位;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
(四)为保障我市业务主管部门履行工作职责,确有需要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其他单位,由政务部门统一归口向市数据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接入政务外网,并负责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申请接入(变更)政务外网相关业务执行以下流程:申请、审核、制定方案、实施、业务测试。
(一)申请。接入单位向市数据局提出网络接入或变更申请,包括申请依据、接入方式、接入范围、接入地址等具体业务需求;
(二)审核。市数据局对申请、变更依据等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负责做好网络接入开通或变更准备工作;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三)制定方案。接入单位和市数据局制定接入技术方案;
(四)实施。具备实施条件的,市数据局积极指导接入单位组织实施。涉及跨部门的业务,由接入单位会同市数据局联合组织实施;
(五)业务测试。接入单位测试业务运行状况,向市数据局反馈测试结果。
第十三条 不再使用嘉峪关市政务外网的接入单位,要及时提交关闭网络的变更申请,经市数据局审批同意后,关闭其接入链路并书面通知外网接入单位。申请重新开通的,应当重新申请并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市数据局负责全市政务外网的网络、业务应用系统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各外网接入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务外网的网络业务应用系统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嘉峪关市政务外网应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情况应报本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市数据局建立协同联动的政务外网网络安全监测与通报机制,及时发现、定位、分析、处置安全事件,通报重大、紧急网络安全事件和网络安全状况态势。
第十七条 市数据局应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风险评估、组织网络安全攻防演练,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和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 市数据局应按照全省统一的运行维护管理规范,完成本级广域网运维工作,组织建设本级城域网运维体系。
第十九条 市数据局统筹开展嘉峪关市政务外网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网络接入、网络安全、线路保障、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等的监督检查,每年对政务外网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市数据局对政务外网进行安全检查,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及时处置。对于出现问题后不响应、不处置等拒不履行安全责任的,市数据局将切断电子政务外网接入线路,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危害全市政务外网安全的行为或者利用电子政务外网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外网接入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有关要求向市数据局报送本部门有关年度工作情况以及相关统计数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嘉峪关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嘉峪关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和应用,提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服务能力,支撑政务部门数据共享与应用,同时更好的支撑“高效办成一件事”系统应用,根据《甘肃省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4〕61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共享交换平台,是指嘉峪关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甘肃省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市(州)政务数据共享平台为同一平台。该平台与甘肃省政务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实现级联对接和互联互通,为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峪关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的管理和使用,明确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平台管理部门)、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以及政务数据使用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嘉峪关市数据局为共享交换平台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与省级平台的联通,受理使用部门的政务数据使用申请,向提供部门转交申请材料,跟踪、督促授权进展。各部门单位原则上通过共享交换平台使用国家和省级平台政务数据。
第五条 提供部门指提供查询、核验等数据共享服务的市级各部门单位。提供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将本部门政务数据按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进行分类。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应在共享交换平台注册、发布并及时更新,注册时应明确列出申请使用该数据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不予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同时向平台管理部门提交正式公文备案;
(二)本部门无条件共享和符合申请条件的政务数据,必须予以共享,同时确保所提供数据的质量;
(三)及时审核使用部门提出的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的共享申请和数据供需对接需求,对授权不通过的,应说明具体理由。不得以未收到纸质申请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各级政务部门数据共享申请;
(四)及时更新、维护数据,保障共享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采集、核准和归集全流程数据质量,及时确认和处理使用部门反馈的数据质量问题;
(五)发现使用部门违规使用数据的行为时,及时处置并向平台管理部门报备;
(六)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政务数据无法继续提供的,及时与市数据局衔接后,可下线相应数据目录。
第六条 提供部门应当在共享交换平台注册本部门数据目录,经市数据局审核后发布。已注册的政务数据目录及资源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维护,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更新工作期限的,经平台管理部门同意,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提供部门可采用库表、服务接口、文件(文件夹)三种方式在已发布的数据目录下挂接数据资源。采用库表方式提供的需明确数据更新频率。采用服务接口方式提供的需进行安全性、可用性自检,同时上传标准接口描述文档、数据字典。采用文件(文件夹)方式提供且文件数量较多的,需提供文件服务器及文件更新频率信息。
第八条 政务数据主要分为库表、文件(文件夹)、服务接口三类。
(一)使用库表、文件(文件夹)。使用部门获得授权后,共享交换平台将所申请数据交换至使用部门前置区,使用部门从本部门前置区获取数据;
(二)使用服务接口。使用部门获得授权后,共享交换平台生成服务接口授权码,使用部门利用授权码在相应的业务系统调用服务接口,鉴权成功后获取数据。
第九条 提供部门以库表方式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汇聚数据,确需管控参数的政务数据,可采用服务接口和库表两种方式同时共享。
第十条 提供部门如需撤销本部门已发布的数据目录,需先下线已挂接的数据资源,再线上发起撤销申请并提供依据,经市数据局同意后撤销。撤销处于在用状态的数据资源时,应当提前通知使用部门。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指通过共享交换平台申请共享数据的市级各部门单位。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政务数据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授权使用方式、范围,不得改变申请时确认的数据流向与使用方式;坚持“最小可用”原则,以满足本部门业务需求为基准,不得超范围申请使用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因本部门人员的违规行为导致暂停、收回、终止使用权限所产生不良影响的,由使用部门承担相应后果;
(二)政务数据授权使用期限以共享交换平台记录的授权通过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3年,授权使用期限到期后,共享交换平台自动终止使用权限,如需继续使用数据,需按流程重新申请。对于使用部门获得授权后超过3个月不使用服务接口的,提供部门可视情况收回服务接口授权;
(三)从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及时向提供部门和市数据局进行反馈;
(四)使用部门应当通过共享交换平台申请使用共享数据,跨层级申请使用共享数据应当遵循逐级审批原则,市数据局汇总市级各部门单位需求后,逐级提交上级平台管理部门审核,申请通过后提供数据资源,在共享交换平台发布后供申请使用;
(五)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数据使用人员管理和数据安全管理,如人员调整,应及时做好交接、备案等工作。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根据履职需要提出政务数据使用申请。申请库表、文件(文件夹)类资源时,应当在线填写申请信息。申请服务接口类资源时,应当同时填写服务接口申请表,加盖部门印章后将其扫描件作为附件一并提交。本地共享数据从本级共享平台获取,跨地域共享数据从上级共享平台获取。
第十三条 对于未在共享交换平台发布但明确数据提供部门的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可向提供部门提出数据供需对接需求,市数据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需求在线转交提供部门审核,提供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实施共享,不同意共享的应当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对使用部门发起的无条件共享类数据申请,平台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授权,不予受理的应当提供依据。使用部门需紧急使用数据时,可直接联系市数据局受理。对于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申请,提供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授权,不予授权的应当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获得服务接口类数据授权后,利用授权码在相应的业务系统调用服务接口,鉴权成功后获取数据。使用部门获得库表、文件(文件夹)授权后,从本部门前置区获取数据。
第十六条 对共享条件、申请理由、授权结果等存在意见分歧的,由提供部门、市数据局、使用部门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报请本级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平台管理部门负责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用户账号的统一分配、更新、管理及备案等工作,定期统计汇总平台使用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因系统维护、升级等需停止服务时,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发布通知,维护、升级等工作原则上选择省级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进行。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数据使用人员的培训,不得擅自更改数据用途和流向,确保数据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在使用平台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数据共享协议的规定,合法、合规、合理地使用数据,不得超范围使用数据或擅自对外提供数据。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数据使用审计制度,定期对数据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数据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数据共享交换或违规使用数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嘉峪关市政务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嘉峪关市政务云集约化管理,提高政务云资源使用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和《甘肃省政务云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4〕61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市级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云,是指为政务部门非涉密信息化建设统一提供物理空间、计算、存储、安全、支撑软件等基础资源和运行保障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已有或新建等保三级及以下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使用本市政务云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不宜使用政务云资源的除外。使用云资源处理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数据的,应当依托本市政务云开展。
第四条 市数据局负责嘉峪关市政务云的统筹建设、运行指导、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制定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政务云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政务云资源统筹管理制度,按照“部门高度集中、行业相对集中、技术适配优先、关联业务协同”的原则,分配和调节政务云资源。
第六条 市数据局负责嘉峪关市政务云资源纳管批准及政务云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上云监督管理,推动我市政务部门新建和已建信息系统部署迁移上云,对政务云服务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估。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等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得单独建设行业政务云,不得另行采购软硬件设备等基础设施。新建、改建、升级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必须依托嘉峪关市政务云进行开发建设和实施部署,现有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向嘉峪关市政务云迁移。
第八条 政务云服务商应当加大安全可信的软硬件产品规模化应用,积极满足各类业务对于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前沿技术需求,不断提升覆盖多元算力、基础软件、能力组件、安全套件的综合服务能力,以服务目录的形式向使用单位进行能力输出,并推进政务云与政务外网资源融合、灵活调度、动态优化。
第九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向政务云迁移(部署)或迁出等工作,制定相关方案,会同政务云服务商做好本部门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
第十条 政务云服务商是指符合嘉峪关市政务云服务标准,纳入嘉峪关市政务云管理平台,统一提供云计算服务的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服务协议向使用单位提供高效、可靠、安全的计算、存储、网络、防护、数据备份等云服务;
(二)负责政务云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监控云资源使用情况,及时解决故障,定期向市数据局报送运行维护报告、云资源利用情况和优化建议;
(三)做好政务云资源的扩容,支撑上云信息系统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 市内政务云资源纳入甘肃省政务云统一管理,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云资源申请纳管时,政务云服务商应当向市数据局提出云资源纳管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二)审核。市数据局组织专家依据政务云相关技术标准对申请纳管的云资源进行审核;
(三)纳管。对通过技术审核的云资源,市数据局组织开展纳管测试。市政务云资源完成纳管后,应当向省大数据中心进行报备;
(四)退出。政务云服务商不再提供服务时,应当向市数据局提出退出申请,并迁移所承载的政务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申请使用政务云资源,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使用单位以函件形式向市数据局提出上云申请,填报上云系统资源申请表和安全责任书。市数据局对申请材料和资源需求进行初审;
(二)审核。上云申请资料完整的,使用单位编制上云方案或迁移方案,市数据局审核通过后,政务云服务商与使用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开通云资源;
(三)变更。使用单位与政务云服务商协议约定范围内的政务云资源变更,由使用单位直接通知政务云服务商进行调整。超出协议的政务云资源变更,由使用单位向市数据局提出政务云资源扩(缩)容变更申请;
(四)释放。使用单位不再使用政务云资源时,应当向市数据局提出释放申请,政务云服务商完成原系统数据清除、政务云资源回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政务云建设应符合专建、专管、专用要求,未经政务云管理单位批准,不得向个人或企业提供政务云服务。
第十四条 政务云运行应严格遵守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未经授权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使用单位的账户信息。不得擅自变更用户的云资源、修改用户的主机系统配置,不得泄露、复制、篡改、删除用户应用系统数据。
第十五条 市内政务云资源必须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和云计算服务安全要求建设及管理,并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体系,定期进行政务云等级保护测评、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和密码应用评估。
第十六条 按照“安全管理责任不变,数据归属关系不变,安全管理标准不变”原则,使用单位负责上云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的安全管理,政务云服务商负责政务云基础网络、政务云资源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市数据局应当统筹协调政务云服务商开展运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应当监控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及时向政务云运行管理单位反馈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政务云服务商应当对政务云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及时解决故障,不断提升政务云运行质量。涉及政务云优化、调整的,应当提前向政务云运行管理单位报送优化、调整方案;涉及重大调整的,还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评估,并报政务云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市数据局负责对本级政务云服务商进行安全监管,组织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信息安全应急演练和安全测试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上云信息系统的应急事件处置、应急演练、商用密码测评和软件测评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数据局负责组织本级政务云服务商对政务云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及时解决故障。负责对本级政务云优化、调整方案进行审核。涉及政务云重大调整的,应报省大数据中心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市数据局负责对我市已上云政务信息系统资源使用效率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由使用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政务云的安全管理遵循“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务云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 政务云服务商负责政务云平台安全管理,明确政务云安全技术和安全能力的要求和标准,监测、防御、处置各类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政务云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云上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在信息系统正式上线前协调开展安全资源申请、安全自查、检测评估、安全加固等工作,做好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签订上云安全承诺书;在信息系统运行期间持续做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复测、数据安全保护等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政务云服务商负责建立健全安全保护工作制度,提供安全可信的产品和服务,做好政务云的安全监测和防御工作,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与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保障政务云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嘉峪关市“甘快办”嘉峪关站点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嘉峪关市一体化政务服务水平,规范“甘快办”嘉峪关站点管理,根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快办”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嘉峪关子站点(以下简称“甘快办”嘉峪关站点),是面向全市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掌上办事”的统一平台,汇聚各类移动服务应用资源,通过“甘快办”嘉峪关站点APP、小程序等渠道提供统一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应用,是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部门机构,依托“甘快办”嘉峪关站点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咨询、申请、办理、查询、评价和投诉建议等功能的各类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峪关市“甘快办”嘉峪关站点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甘快办”嘉峪关站点建设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整合共享、开放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遵循“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对外服务的政务服务移动端(含各类 APP、小程序,有服务功能的公众号、服务号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全部迁移整合到“甘快办”嘉峪关站点运行。
第六条 市数据局是“甘快办”嘉峪关站点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平台统筹规划、管理、运营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协调推进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负责市级各部门的服务应用管理、运营推广工作;负责对各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应用服务供给部门,负责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便民服务事项流程优化,按照“应迁尽迁、应接尽接”的原则,将适合掌上办理的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甘快办”嘉峪关站点运行。采用对接模式运行的,应用服务供给部门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确保服务应用与其他服务渠道“同标同源”,并承担所提供服务应用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八条 “甘快办”嘉峪关站点的运维部门主要负责“甘快办”嘉峪关站点的新接入应用数据调研、开发、审核及日常站点巡检工作,对发现的应用、事项问题及时处理,发现应用数据滞后等问题及时向管理部门反馈。
第九条 基于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应用服务供给部门应确定需要在“甘快办”嘉峪关站点运行的政务服务事项,并实现移动端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调整。
聚焦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服务领域,应用服务供给部门可参照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的方式,确定需要在“甘快办”嘉峪关站点运行的便民服务事项。
第十条 依据移动端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用服务供给部门应制定服务应用标准,推动同一服务事项在全省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各应用服务供给部门应依据移动端服务事项清单,向市数据局提出服务应用接入申请,持续提高服务应用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
第十一条 市数据局对应用服务供给部门提交的服务应用从功能、性能和易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予以上线运行,未通过审核的不予上线运行。
第十二条 市数据局应定期对各部门运行的服务应用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部门限期整改。采用对接模式运行的服务应用,有关应用服务供给部门应建立健全服务应用常态化运行管理机制,对本部门上线运行的服务应用进行实时监测,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可靠、接口稳定、数据更新、响应时间等,确保服务应用功能完备、运行稳定、体验良好。
市数据局建立服务应用质量评价体系,市数据局应对各部门运行服务应用的质量成效和用户满意度进行定期评估,建立服务应用正负面清单机制。对纳入“负面清单”的服务应用,有关应用服务供给部门应按照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应用服务供给部门可设置特色服务专区,提供主题场景化服务,不断丰富服务内容,组织接入本地特色服务应用。各应用服务供给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特点,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难点堵点问题,丰富拓展特色服务内容,优化用户体验,实现“掌上好办”。
第十四条 市数据局应强化全市办件数据的质量检查,按照数据归集标准,全量、实时向省政务服务主题库归档,并建立与各应用服务供给部门有关办件情况的反馈协调机制。采用对接模式运行的服务应用,有关应用服务供给部门应按照相同要求,向省政务服务主题库归档。
第十五条 市数据局应强化本级运营团队建设,建立运营管理机制,细化运营服务标准,把“甘快办”嘉峪关站点的运营管理作为本部门重点工作,持续丰富和创新运营推广方式。
第十六条 按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多方参与”的原则,市数据局应构建协同发展的开放式平台生态体系,规范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服务机制,加速形成竞争有序、资源互补、合作共赢的“竞合生态”体系,持续提升移动端政务服务场景应用水平。
第十七条 市数据局应加强平台建设、应用管理、运营推广、运行维护等经费保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推进集约化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平台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 市数据局应制定年度宣传推广方案,会同各应用服务供给部门,不断丰富和创新宣传推广方式,积极开展“甘快办”嘉峪关站点宣传推广工作,主动将本地区服务应用向企业和群众推广,不断提升公众知晓度,持续塑强“甘快办”政务服务品牌。
第十九条 市数据局应建立科学高效、流程规范的运维管理体系,加强对服务应用在功能、性能和可用性等方面的监管,完善故障问题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形成与各应用服务供给部门分工负责的一体化协同机制,持续提升平台服务质量,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的服务。
第二十条 市数据局应统筹建立移动端用户咨询和投诉反馈机制,协调各应用服务供给部门对服务应用有关问题限时处理和反馈。
第二十一条 市数据局和应用服务供给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确保“甘快办”嘉峪关站点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加强数据采集、存储、传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采取数据加密、访问控制、数据备份等措施,保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三条 加强服务应用的安全开发和测试,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漏洞修复,防止服务应用出现安全漏洞。强化对用户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操作日志的安全审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采取网络访问控制、防火墙、入侵检测等技术手段,防范网络攻击和恶意入侵。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和应急演练,提高网络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甘快办”嘉峪关站点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甘快办”嘉峪关站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市数据局应及时处理公众反馈的问题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