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10 15:2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政办发〔202446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15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贯彻绿色、安全、发展理念,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 会治安秩序,有利于防范安全风险。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六条 鼓励创新回收模式,发展“电话+互联网+回收”,支持企业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平台,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用连锁经营方式发展直营或加盟回收站点。

第七条 鼓励技术创新及应用,鼓励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商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政策、回收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引导、规范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指导行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办公室承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属地管辖责任,配合商务部门选定流动回收点;负责做好辖区内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日常巡查工作,如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工业园区管委会承担属地管辖责任,做好园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服务和日常监督工作,如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上相关领域关于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产业政策;将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相关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协助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治安管理,对强买强卖、黑恶势力介入收购和贩卖赃物等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名录管理制度;负责查验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登记及保存情况;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使用无牌照、拼装、报废机动车及灯光信号、制动、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作为运输工具的违法行为,对再生资源回收车辆配备、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予以支持和规范;辖区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废旧金属回收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违规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非法回收、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非法倾倒和转移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给予用地保障;负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项目选址把关、建设用地的审批和报批工作;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并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负责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及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依法查处计量器具作弊违法行为。

房管部门负责协调督导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嘉峪关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在所属辖区为回收点提供场所或设立再生资源流动回收点。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道经营、乱堆放、乱张贴、乱拉挂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六十八条的相关建设行为;对违法建设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依法查处;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日常巡查。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监督抽查范围,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指导街道、园区、乡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分租式”厂房消防车道、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以及违规住人行为的排查整治。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经营行为进行排查整治。

第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依法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研及行业培训,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商务部门应当按照“服务居民、便于管理”的原则,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参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相关要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编制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包括回收、中转、集散、分拣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规划要求,预留建设回收点所需场地,可以结合生活垃圾收运设施一并规划。

已建成并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规划的要求,落实回收点所需场地;不能安排回收点所需场地的,可通过设立再生资源流动回收点的形式开展再生资源回收活动。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要与本市经济技术、城建交通、环保市容协调发展,应符合嘉峪关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回收网点规划要求,按照“便于购销,保护环境”的原则,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和建设统一、规范的回收站点。提倡“六统一、一规范”,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计量、统一车辆、统一管理和经营规范。

(一)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点。固定回收站点建筑设计应符合GB2894GB50016要求,符合环境、排污、市容、消防要求,交通便利、不扰民。回收站场地面积应在30平方米以上,有固定的场房,不应露天堆放,临街建筑物的外观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门面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站点的建筑、设计、外部装修应与社区环境协调,原则上要求全封闭。回收站点须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和备案,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应保证回收站再生资源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回收站点应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具备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渗透的装置,并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

(二)再生资源流动回收点。流动回收点至分拣中心、集散市场需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并设置相应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渗沥液滴漏、各类废弃物飞扬洒落。流动回收车和机动运输车应采用统一标识和统一编号,应当按照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提倡为回收点招用的人员制发统一的再生资源流动回收标识。

第十三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已经在上述区域和地点设立回收站点的,应当逐步迁出。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违反本条上述规定的经营者进行查处。

 

第四章  回收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3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信息。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从业人员应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知识、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且应规范作业。非个体经营的固定回收站点应根据《劳动法》要求,为员工办理相关劳动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建立综合治理和安全责任制,回收站点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其责任。

回收站点应配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的统计工作,根据商务部门要求,定期上报废旧物资回收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的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回收站点内部应悬挂营业执照、收购品种及价格表,服务公约和公安部门严令禁止收购的物品名称,履行民事要求。回收站点内再生资源应按商品储运要求堆放整齐,按规定要求分类摆放,遵守所在区域环保要求,回收物储存不得超过两天。回收站点应配备统一的检验鉴定合格的衡器。衡器应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并按相关规定定期送检。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扰乱市场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

(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操纵市场为目的,合伙哄抬或压低再生资源价格;

(三)其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二条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有关要求进行规范回收。

第二十三条 从事废旧纺织品回收的,应按照《废旧纺织品回收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规范回收。

第二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五)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8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15日印发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YG20249-SZB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