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4〕48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根据医保基金“以收定支”的原则,为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退休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支出结构更趋合理,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对全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予以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起付标准由原7万元提高至12万元,年最高支付限额由40万元调整为35万元。
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政策不变,仍为全体参保职工每人每月10元。报销政策不变,报销比例仍为95%。
三、新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起付标准和年最高支付限额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嘉政办发〔2018〕224号)同时废止。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