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4〕20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
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招商渠道,积极营造浓厚的招商引资氛围,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一)奖励对象为引荐省外投资者来嘉峪关市投资,招引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获得投资方和落户方认可并在项目落地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职人员除外)。引荐人不包括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人和合伙人。
(二)一个项目只明确认定一个引荐人。项目出现两名或以上引荐主体的,视为一个引荐团队。该引荐团队在申请引荐人备案时,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定。
第二条 项目认定
(一)省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投资企业,经认定符合土地、安全等条件,具备合法环保手续,备案后2年内通过竣工验收且正式投产的招商引资项目。
(二)项目须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奖励范围不包括国家和各级政府投资项目,享受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和资金补助的项目,上级部门直接安排的政策性、资源类项目,纯房地产类项目,增资类项目,矿产品直接开采类项目,光伏电站开发和参与光伏指标竞配并中标的项目,股权投资类项目,已落地项目的配套环保安全类项目、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及技术提升类项目。
(三)项目必须录入“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系统”,项目备案时间、开工时间、到位资金以“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系统”认定信息为准。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引荐项目按照协议约定开工的,自开工之日起2年内,按照统计入库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项目引荐人相应资金奖励,奖励资金总额按照2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确定。招引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3‰进行奖励;对招引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4‰进行奖励;对招引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5‰进行奖励。对引进落地的沉浸式、体验式消费等新业态项目,名店、首店等知名品牌项目,主题游乐园、精品演艺等优质文旅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5‰进行奖励。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产业发展贡献奖励。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链发展方向的项目,自项目运营之日起两年内,按照统计入库的营业额给予项目引荐人相应资金奖励。营业额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按照0.4‰奖励;营业额1亿元(含)—2亿元(不含)按照0.5‰奖励;营业额2亿元以上(含)按照0.6‰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盘活僵尸企业奖励。引进项目盘活“僵尸、停产、闲置”企业,每成功盘活一个本地企业且当年建成投产入规的,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3亿元,3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
(四)高能级项目奖励。对引进高能级项目且正常运营两年以上的,投资额10亿元(含)—30亿元之间、30亿元(含)—50亿元之间、5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再给予引荐人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五)委托招商奖励。对受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驻外商(协)会或中介机构开展以嘉峪关为主题的招商引资推介活动,且引进落地招商引资项目的,每年根据招商引资工作成效和项目落地情况,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奖励资金
招商引荐人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年度兑现。
第五条 奖励兑现程序
(一)备案。引荐人应在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嘉峪关市招商引资项目主责(主管)部门提交《招商项目奖励申报备案登记表》、项目签约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备案,项目引荐人逾期未备案的不再受理。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引荐人奖励。
(二)认定。引荐的项目达到兑现奖励条件后,由项目引荐人以书面形式向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填报《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提交项目签约合同、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三)审核。招商引资项目主责(主管)部门项目现场核查、资料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出具认定意见书。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根据认定意见,会同发改、工信、财政、园区、统计等部门审核,报请市政府审定。
(四)实施。对确定的引荐人名单、奖励金额等进行公示。公示期后无异议,由市政府对引荐人给予奖励兑现。
第六条 附则
(一)引荐人符合两个以上奖励条件的,除明确可叠加兑现的奖励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二)申报的招商项目建设期间须无较大安全生产和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较大辐射安全事故,企业及法人代表无偷税漏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回奖励资金。
(四)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