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4〕15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8〕78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公租房的审核、公示、配租及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民政、税务、统计、公积金及社区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公租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和稳定就业2年以上外来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在符合同等申请条件下优先安排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节育户。
第五条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烈属及重度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符合保障条件的本市户籍退役军人,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配租公租房;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保障期限不超过5年。
第六条 持有《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的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申请人向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以下或在本市无住房;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机动车辆;
2.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口,并在一起实际居住;
3.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4.家庭人口为2人以上且在同一户口簿登记,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或年龄25周岁以上的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人员。
(二)提交资料
1.《嘉峪关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公租房申请表》(由社区服务中心或镇政府提供);
2.民政部门出具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家庭户口簿或家庭成员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实际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
6.特殊家庭还应提供特殊情况证明;
7.名下无宅基地证明(持有嘉峪关市农村或乡镇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证明);
8.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申请人向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满2年;
2.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
3.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家庭成员为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或年龄25周岁以上的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人员;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机动车,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二)提交资料
1.《嘉峪关市中低收入家庭公租房申请表》(由社区服务中心或镇政府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其它与婚姻、收入、就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4.名下无宅基地证明(持有嘉峪关市农村或乡镇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政府证明)。
第八条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申请人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8年;
2.申请人属市属行政事业或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单位正式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满6个月,并自合同履行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人单位无职工公寓;
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机动车辆,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
(二)提交资料
1.《嘉峪关市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公租房申请表》(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提供);
2.申请人的学历证明;
3.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干部介绍信、编制单等)、社会保险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第九条 引进人才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申请人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嘉峪关市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
2.已与引进人才单位签订了服务合同的引进人才;
3.申请人在本市无住房。
(二)提交资料
1.《嘉峪关市引进人才公租房申请表》(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提供);
2.引进人才认定文件;
3.与引进人才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干部介绍信、编制单等);
4.申请人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申请人向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嘉峪关市的《居住证》,并在本市实际居住满2年;
2.申请人在本市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本地用人单位(本地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注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以上,且合同履行2年以上,并自合同履行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
4.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5.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及户籍地无机动车辆。
(二)提交资料
1.《嘉峪关市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表》(由社区服务中心或镇政府提供);
2.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和嘉峪关市居住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5.其它与收入、住房、就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根据“放、管、服”工作要求,简化申请审核程序。
(一)初审公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受理、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二)复审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申请资料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公租房公示无异议,符合公租房货币补贴的保障对象,于次月开始享受公租房补贴;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发放《嘉峪关市公租房租赁资格证》,列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参加配租摇号。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复核。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配租、使用和退出
第十二条 政府统一配租的公租房通过摇号方式配租,实行轮候制度。
公租房配租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按照配租方案和申请人选择的公租房地点,通过摇号确定配租对象和选房顺序,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顺序进行摇号选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三条 《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租房配租管理
(一)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二)已准予货币补贴的家庭,凭《房屋租赁证》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合同》,办理《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领取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按季度统一核发租赁补贴至保障对象个人账户,由保障对象用于交纳房屋租金。《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合同》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三)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配租的,重新轮候。在轮候期间,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要及时报告,经核实后进行变更登记。
(四)申请人由于房源不足,轮候1年后仍未配租公租房,经再次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公租房租赁住房补贴,待有房源时予以配租,同时停发补贴。
(五)持有《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与监护人共同生活、家庭经济困难、无劳动能力、年龄在18~25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市房产服务中心向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和民政部门核实后,可申请公租房货币补贴。
第十五条 公租房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公租房的家庭按年度向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或单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或单位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意见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据此调整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公租房。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资格。
(一)摇号入围但无故拒绝选定住房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的;
(四)其他放弃资格的情况。
第十七条 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使用公租房的权利。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十八条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九条 公租房承租期内实行准市场租金,租金标准按全市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持有《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按全市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10%核定。
第二十条 公租房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保障对象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确定。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按全市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40%核定;持有《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全市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90%核定。
货币补贴计算公式为:补贴金额=(15㎡×保障人数-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公租房租金及补贴标准由市房产服务中心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市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波动情况每3~5年核准1次。
第二十一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互换所承租的公租房。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保障对象因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客观原因,致使一定时期或长期处于生活困难状态的,经保障对象申请,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和民政部门核实,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减免方案,经市房产服务中心研究后,可以减免租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且不超过嘉峪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因病等客观原因致贫并导致住房困难,申请人提出申请,由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核实情况,经市房产服务中心研究后,可承租公租房,房租标准按照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同比例上浮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嘉政发〔2019〕52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印发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YG〔2024〕5-SZB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