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4〕13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含空飘物防治)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确保机场航空器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甘肃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嘉峪关酒泉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区域,是指以嘉峪关酒泉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的范围,包含嘉峪关酒泉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见附件3)。净空区域按照民航技术规范划分区域并设置参考高度,形成嘉峪关酒泉机场飞行程序保护区域范围及参考高度图(见附件1)。参考高度是指,基于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通过综合考虑飞行程序保护区域范围内各主要航段的超障要求而制定的高度。
本规定所称的嘉峪关酒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东西两个半圆和南北一个长方形区域组合而成。东西区域分别以东西端跑道入口为圆心,半径为10公里划定;南北区域分别以跑道南北边向外延伸划定,区域范围为长20公里,宽3公里。
第三条 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区域内的净空保护工作(含空飘物防治)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采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媒体和手段,加强对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含空飘物防治)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嘉峪关管理处应对嘉峪关酒泉机场航空电磁环境实施重点保护。
嘉峪关酒泉机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主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落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设施设备保护及空飘物防治工作。
市发展改革、工信、自然资源、公安、住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征求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和嘉峪关酒泉机场的意见,并将嘉峪关酒泉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第六条 禁止在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七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嘉峪关酒泉机场跑道中心线及延长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的区域为升空物体和空飘物重点防范区域。重点区域内禁止施放升空物体和空飘物。
重点区域主要包括嘉峪关酒泉机场及邻近航道区域周边广场、公园、景区、公墓、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
在重点区域内需要施放升空物体和空飘物的,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在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北京时间12点前)向嘉峪关酒泉机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嘉峪关酒泉机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北京时间21点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北京时间12点前)将飞行计划报嘉峪关酒泉机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二)施放单位或个人应对施放系留升空物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系留升空物体飞失的,应当立即向嘉峪关酒泉机场报告;
(三)在机场保护区域内使用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热气球、飞艇、滑翔机等航空器及动力伞、三角翼、滑翔伞从事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向民航飞行管制部门提出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嘉峪关酒泉机场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要求及气象探测设备场地等影响的审核。
第十条 在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净空审核:
(一)拟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
(二)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且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
(三)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需要进行专项净空审核的;
(四)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五)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六)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见附件7)。
第十一条 在嘉峪关酒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航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通过审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应当规范台(站)建设程序,严禁擅自变更无线电台(站)技术参数。
第十二条 需要净空审核要求的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求中国民用航空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局的书面意见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提供,原件1份,见附件4);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5份,见附件5);
(三)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5份。建设项目测绘报告中的“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应当依据附件6编制);
(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单位提供,原件1份);
(五)对嘉峪关酒泉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干扰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等)的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1份。首次不提供,中国民用航空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局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可能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报告应由可进行电磁环境及无线电台(站)信号分析评估的专业机构编制);
(六)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建设单位提供,4份)。
建设项目经纬度坐标、XY坐标和相关高程数据原则上应当由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并加盖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其中高程系应当采用85年国家高程,经纬度坐标系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或WGS-84坐标系,XY坐标所采用坐标系应当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提供的坐标及高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通过净空审核的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并向嘉峪关酒泉机场报送相关建设资料,由嘉峪关酒泉机场依据民航相关要求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嘉峪关酒泉机场邻近区域内(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开展机械类(如塔吊、吊车、泵车等)作业时,在作业前,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报批,并向嘉峪关酒泉机场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凡擅自在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构)筑物,超高部分应当拆除,其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鼓励群众对危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
2.飞行程序参考高度和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图
3.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
4.关于征求XX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
5.XX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6.XX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
7.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附件1
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
附件2
飞行程序净空参考高度和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图
附件3
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
附件4
关于征求XX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
(参考)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民航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局:
XX建设单位的XX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位于XX(详细地址),属于XX项目(项目类型如:住宅),请贵局对建设项目出具净空审核意见。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公章或有关专用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5
XX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建设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名称 | ||||
建设项目地址 | ||||
建设项目简介: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所处建设阶段和建设周期,占地面积、拟建高度等)
| ||||
建设项目存在 | □对空光源□电磁干扰□对空流场 | |||
声明: 所填内容、所提交的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的书面资料是真实、合法的。 建设单位名称: (公章) XX年XX月XX日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附件6
XX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
编号 | 坐标点 名称 | 经纬度坐标 (大地坐标)(度分秒) | XY坐标 (平面坐标) | 坐标点±0.00 地面高程(m) | 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m) | 备注 | ||||
2000国家 大地坐标系 | WGS-84 坐标系 | 用地红线图 坐标系 | ||||||||
经度 | 纬度 | 经度 | 纬度 | X | Y | |||||
注:(1)应当提供建设用地界址点及关键位置点的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和XY坐标(平面坐标);
(2)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WGS-84坐标系,XY坐标(平面坐标)所采用坐标系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
(3)建设项目名称或备注中,需说明建设项目类型,如基站、高压线、楼房、水塔、烟囱等;
(4)坐标精确到0.01秒,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5)如建设项目存在对空光源、电磁干扰、对空流场,应当说明其影响范围和高度;
(6)附测绘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测绘单位名称(公章): 建设单位名称(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7
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
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核电厂等;
五、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六、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海上钻井平台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八、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印发 |
嘉政办发〔2024〕13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含空飘物防治)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确保机场航空器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甘肃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嘉峪关酒泉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区域,是指以嘉峪关酒泉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的范围,包含嘉峪关酒泉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见附件3)。净空区域按照民航技术规范划分区域并设置参考高度,形成嘉峪关酒泉机场飞行程序保护区域范围及参考高度图(见附件1)。参考高度是指,基于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通过综合考虑飞行程序保护区域范围内各主要航段的超障要求而制定的高度。
本规定所称的嘉峪关酒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东西两个半圆和南北一个长方形区域组合而成。东西区域分别以东西端跑道入口为圆心,半径为10公里划定;南北区域分别以跑道南北边向外延伸划定,区域范围为长20公里,宽3公里。
第三条 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区域内的净空保护工作(含空飘物防治)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采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媒体和手段,加强对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含空飘物防治)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嘉峪关管理处应对嘉峪关酒泉机场航空电磁环境实施重点保护。
嘉峪关酒泉机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主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落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设施设备保护及空飘物防治工作。
市发展改革、工信、自然资源、公安、住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征求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和嘉峪关酒泉机场的意见,并将嘉峪关酒泉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第六条 禁止在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七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嘉峪关酒泉机场跑道中心线及延长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的区域为升空物体和空飘物重点防范区域。重点区域内禁止施放升空物体和空飘物。
重点区域主要包括嘉峪关酒泉机场及邻近航道区域周边广场、公园、景区、公墓、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
在重点区域内需要施放升空物体和空飘物的,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在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北京时间12点前)向嘉峪关酒泉机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嘉峪关酒泉机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北京时间21点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北京时间12点前)将飞行计划报嘉峪关酒泉机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二)施放单位或个人应对施放系留升空物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系留升空物体飞失的,应当立即向嘉峪关酒泉机场报告;
(三)在机场保护区域内使用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热气球、飞艇、滑翔机等航空器及动力伞、三角翼、滑翔伞从事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向民航飞行管制部门提出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嘉峪关酒泉机场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要求及气象探测设备场地等影响的审核。
第十条 在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净空审核:
(一)拟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
(二)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且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
(三)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需要进行专项净空审核的;
(四)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五)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六)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见附件7)。
第十一条 在嘉峪关酒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航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通过审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应当规范台(站)建设程序,严禁擅自变更无线电台(站)技术参数。
第十二条 需要净空审核要求的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求中国民用航空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局的书面意见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提供,原件1份,见附件4);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5份,见附件5);
(三)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5份。建设项目测绘报告中的“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应当依据附件6编制);
(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单位提供,原件1份);
(五)对嘉峪关酒泉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干扰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等)的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1份。首次不提供,中国民用航空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局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可能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报告应由可进行电磁环境及无线电台(站)信号分析评估的专业机构编制);
(六)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建设单位提供,4份)。
建设项目经纬度坐标、XY坐标和相关高程数据原则上应当由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并加盖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其中高程系应当采用85年国家高程,经纬度坐标系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或WGS-84坐标系,XY坐标所采用坐标系应当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提供的坐标及高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通过净空审核的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并向嘉峪关酒泉机场报送相关建设资料,由嘉峪关酒泉机场依据民航相关要求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嘉峪关酒泉机场邻近区域内(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开展机械类(如塔吊、吊车、泵车等)作业时,在作业前,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报批,并向嘉峪关酒泉机场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凡擅自在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构)筑物,超高部分应当拆除,其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鼓励群众对危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
2.飞行程序参考高度和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图
3.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
4.关于征求XX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
5.XX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6.XX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
7.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附件1
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
附件2
飞行程序净空参考高度和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图
附件3
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
附件4
关于征求XX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
(参考)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民航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局:
XX建设单位的XX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位于XX(详细地址),属于XX项目(项目类型如:住宅),请贵局对建设项目出具净空审核意见。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公章或有关专用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5
XX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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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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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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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简介: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所处建设阶段和建设周期,占地面积、拟建高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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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存在 | □对空光源□电磁干扰□对空流场 | |||
声明: 所填内容、所提交的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的书面资料是真实、合法的。 建设单位名称: (公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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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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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XX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
编号 | 坐标点 名称 | 经纬度坐标 (大地坐标)(度分秒) | XY坐标 (平面坐标) | 坐标点±0.00 地面高程(m) | 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m) | 备注 | ||||
2000国家 大地坐标系 | WGS-84 坐标系 | 用地红线图 坐标系 | ||||||||
经度 | 纬度 | 经度 | 纬度 | X | 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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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应当提供建设用地界址点及关键位置点的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和XY坐标(平面坐标);
(2)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WGS-84坐标系,XY坐标(平面坐标)所采用坐标系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
(3)建设项目名称或备注中,需说明建设项目类型,如基站、高压线、楼房、水塔、烟囱等;
(4)坐标精确到0.01秒,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5)如建设项目存在对空光源、电磁干扰、对空流场,应当说明其影响范围和高度;
(6)附测绘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测绘单位名称(公章): 建设单位名称(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7
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
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核电厂等;
五、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六、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海上钻井平台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八、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
嘉政办发〔2024〕13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含空飘物防治)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确保机场航空器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甘肃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嘉峪关酒泉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区域,是指以嘉峪关酒泉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的范围,包含嘉峪关酒泉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见附件3)。净空区域按照民航技术规范划分区域并设置参考高度,形成嘉峪关酒泉机场飞行程序保护区域范围及参考高度图(见附件1)。参考高度是指,基于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通过综合考虑飞行程序保护区域范围内各主要航段的超障要求而制定的高度。 本规定所称的嘉峪关酒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东西两个半圆和南北一个长方形区域组合而成。东西区域分别以东西端跑道入口为圆心,半径为10公里划定;南北区域分别以跑道南北边向外延伸划定,区域范围为长20公里,宽3公里。 第三条 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区域内的净空保护工作(含空飘物防治)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采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媒体和手段,加强对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含空飘物防治)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嘉峪关管理处应对嘉峪关酒泉机场航空电磁环境实施重点保护。 嘉峪关酒泉机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主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落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设施设备保护及空飘物防治工作。 市发展改革、工信、自然资源、公安、住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征求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和嘉峪关酒泉机场的意见,并将嘉峪关酒泉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第六条 禁止在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七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嘉峪关酒泉机场跑道中心线及延长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的区域为升空物体和空飘物重点防范区域。重点区域内禁止施放升空物体和空飘物。 重点区域主要包括嘉峪关酒泉机场及邻近航道区域周边广场、公园、景区、公墓、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 在重点区域内需要施放升空物体和空飘物的,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在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北京时间12点前)向嘉峪关酒泉机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嘉峪关酒泉机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北京时间21点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北京时间12点前)将飞行计划报嘉峪关酒泉机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二)施放单位或个人应对施放系留升空物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系留升空物体飞失的,应当立即向嘉峪关酒泉机场报告; (三)在机场保护区域内使用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热气球、飞艇、滑翔机等航空器及动力伞、三角翼、滑翔伞从事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向民航飞行管制部门提出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嘉峪关酒泉机场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要求及气象探测设备场地等影响的审核。 第十条 在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净空审核: (一)拟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 (二)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且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 (三)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需要进行专项净空审核的; (四)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五)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六)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见附件7)。 第十一条 在嘉峪关酒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航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通过审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应当规范台(站)建设程序,严禁擅自变更无线电台(站)技术参数。 第十二条 需要净空审核要求的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求中国民用航空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局的书面意见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提供,原件1份,见附件4);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5份,见附件5); (三)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5份。建设项目测绘报告中的“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应当依据附件6编制); (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单位提供,原件1份); (五)对嘉峪关酒泉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干扰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等)的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1份。首次不提供,中国民用航空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局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可能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报告应由可进行电磁环境及无线电台(站)信号分析评估的专业机构编制); (六)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建设单位提供,4份)。 建设项目经纬度坐标、XY坐标和相关高程数据原则上应当由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并加盖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其中高程系应当采用85年国家高程,经纬度坐标系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或WGS-84坐标系,XY坐标所采用坐标系应当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提供的坐标及高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通过净空审核的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并向嘉峪关酒泉机场报送相关建设资料,由嘉峪关酒泉机场依据民航相关要求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嘉峪关酒泉机场邻近区域内(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开展机械类(如塔吊、吊车、泵车等)作业时,在作业前,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报批,并向嘉峪关酒泉机场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凡擅自在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构)筑物,超高部分应当拆除,其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鼓励群众对危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 2.飞行程序参考高度和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图 3.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 4.关于征求XX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 5.XX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6.XX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 7.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附件1
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
附件2
飞行程序净空参考高度和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图
附件3
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
附件4
关于征求XX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 (参考)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民航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局: XX建设单位的XX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位于XX(详细地址),属于XX项目(项目类型如:住宅),请贵局对建设项目出具净空审核意见。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公章或有关专用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5
XX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附件6
XX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
注:(1)应当提供建设用地界址点及关键位置点的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和XY坐标(平面坐标); (2)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WGS-84坐标系,XY坐标(平面坐标)所采用坐标系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 (3)建设项目名称或备注中,需说明建设项目类型,如基站、高压线、楼房、水塔、烟囱等; (4)坐标精确到0.01秒,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5)如建设项目存在对空光源、电磁干扰、对空流场,应当说明其影响范围和高度; (6)附测绘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测绘单位名称(公章): 建设单位名称(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7
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 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核电厂等; 五、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六、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海上钻井平台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八、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