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2〕84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健全应急机制,科学有序、及时高效处置突发辐射事故,保障公众及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嘉峪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我市的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周边区域辐射事故;
(5)国内外涉核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乏燃料运输相关活动不属于本预案适用范畴,可参照相关核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1.4应急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工作原则。
2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放射性污染事故;
(4)对我市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2.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3组织指挥体系
3.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设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市辐射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辐射事故处置需要,可视情增加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辐射事故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辐射环境安全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辐射事故应急办下设综合协调组、监测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舆情信息组、后勤保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组成,负责具体落实应急期间的响应行动。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体系如下图。
3.1.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指挥和协调我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要求;
(3)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的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配合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各组做好应急响应、处置等工作;
(4)负责我市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信息发布及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配合我市范围内其他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上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辐射事故情况;
(6)负责辐射事故终止认定及宣布事件影响解除;
(7)负责辐射事故信息公开,做好社会维稳工作;
(8)组织修订嘉峪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9)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3.1.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承担应急响应中舆情信息组职责;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2)市委网信办:配合指导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3)市公安局: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安全保卫组职责;实施全天候的辐射事故110接警,并及时通知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等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必要时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安保工作;配合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由市级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能力建设、应急响应等经费保障工作,包括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业务培训、应急物资储备、事故调查、监测、评估等项目经费保障。
(5)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做好我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及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应急响应时承担综合协调组、监测处置组职责,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配合舆情信息组工作,协调开展后勤保障工作;实施全天候辐射事故的12345受理,并及时通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事故发生点周围辐射环境监测,应急状态的终止条件辐射环境监测;联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及原因调查工作;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的追缴工作;配合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及后期受照射人员的观察、治疗,承担应急响应中医疗救护组职责;组织开展对受到辐射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提供辐射事故医疗救治相关数据。
(7)市应急局:配合做好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8)市交通局: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有必要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提供交通工具的支持以及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9)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并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开展相关工作。
3.1.3市辐射事故应急办职责
(1)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与指令,综合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及应急期间后勤保障工作;
(2)签署向市应急指挥部报送的文件及建议,审核向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的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3)发生辐射事故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措施的监督、跟踪和评价;负责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和应急响应终止后各专业组上报的总结报告的汇总,并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
(4)对全市辐射事故的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审定核技术利用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演练工作。
(5)监督检查具有发生辐射事故隐患重点单位的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工作。
(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1.4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各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文件处理、信息报送、通信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应急响应终止后,负责总结报告汇总、编制、报送等工作;负责组织辐射事故调查工作,汇总相关单位调查处理报告,向市应急指挥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负责向省辐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并做好对接工作;如遇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升级情况,承担与省辐射事故指挥机构协调对接工作。
(2)监测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必要时作为成员单位参与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开展事故期间现场调查及应急监测工作;负责事故的危害评价、影响范围划定、结果分析等方面的预判工作,确定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监督事故处置过程,必要时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直接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处置工作;根据现场事故处置实际情况,必要时提出申请第三方相关社会技术力量支援的建议;根据需要协调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放射性物质收贮工作;必要时根据指令,协调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我市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及处置工作。
(3)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企业或聘请科研单位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配合做好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工作;为我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现场防护及善后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持;根据监测结果,研判事故后果;指导、审定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置方案。
(4)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现场保护、警戒、隔离、交通管制等任务,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配合开展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受事故影响群体的疏散工作;必要时负责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安保工作。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确定辐射事故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程度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发生辐射事故的辐射物品种类、危害特性、影响范围、处置方式方法等,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护措施,指导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和防护用品;负责对事故造成的放射病、超剂量照射人员的医疗救护;指导和协助开展对现场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6)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配合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期间科普宣传、社会宣传和专家解读工作,保证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负责起草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响应中相关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期间舆论引导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联合组成,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必要时作为成员单位配合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主要职责:根据总指挥指令,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协调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全过程,以及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物资的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辐射事故等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一般辐射事故)、Ⅲ级(较大辐射事故)、Ⅱ级(重大辐射事故)、Ⅰ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四个级别。
Ⅱ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的指示要求组织实施。Ⅲ级和Ⅳ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4.2辐射事故的报告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在1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将事故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在发生较大及以下辐射事故后,应在4小时内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发生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应在2小时内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
可能发生或已发生跨界辐射事故的,应当同时通报受事故影响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逐级报告事故后续处置的相关情况。
4.3应急启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一般(Ⅳ级)辐射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预案,并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
4.3.1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重大(Ⅱ级)辐射事故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及涉及跨市级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在及时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和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同时,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根据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配合做好相应的组织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先期应急处置:对本市范围内突发的任何辐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第一时间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进行汇报,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市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预案后,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按照《嘉峪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职责和分工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在得到辐射事故研判结果后,初步认定应急响应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应按规定及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省级核实情况,在组成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后,市应急指挥部归入省级应急响应队伍,成为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成员,服从省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实施辐射应急响应处置工作。在归入省级应急响应队伍的过程中,要做好市级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汇报,资料档案、应急物资的整理交接,以及市级应急响应各组与省级应急响应各组职责分工的对接。
4.3.2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辐射事故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出支援和帮助的请求。
根据事故报告信息,按下列程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响应,实施应急处置。
(2)监测处置组:立即赶赴事故发生地,对事故现场实施环境调查,并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尽快确定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形成初步评估结果,报应急指挥部。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帮助。
(3)专家咨询组:分析研判情况,尽快为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安全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保障。
(4)安全保卫组: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尽快在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应急救援组: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将事故受伤人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
(6)宣传舆情组:及时跟进辐射事故应急进展,对应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向媒体和社会作权威信息发布。
(7)建立与事故发生单位应急响应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第一时间请求上级支援,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建议。
4.3.3扩大应急
波及本市的境外核事故或带高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事故引起的辐射应急。当这类事故可能影响到本市某个地区时,在预先接到市人民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通知后,立即做好进行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在市人民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的组织、支援、协调下对事故发生后的辐射环境开展应急监测工作,以及需要采取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建议。
4.3.4应急防护与疏散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与特点等实际情况,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依据检测数据在第一时间划分监督区和控制区,明确应急人员和公众安全防护区域,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当研判辐射事故影响范围较大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指令协调全市各部门、单位开展应急疏散工作。
疏散时应结合事故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医疗条件,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4.4信息报送
4.4.1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辐射事故发生后,市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在发生较大及以下辐射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在4小时内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发生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市人民政府应在2小时内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
4.4.2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可以使用电话立即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核素活度、污染方式、主要污染物质、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势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传真或书面报告,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处理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市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办。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3信息通报
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应急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
4.4.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辐射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时间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时间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辐射事故,信息发布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舆论引导和社会维稳工作。未经指挥部办公室或者宣传组牵头单位审核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所有信息口径均应和宣传部门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辐射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5应急状态的终止和程序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
(1)确认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达到应急状态终止条件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批准,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进入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
如在事故发生地,丢失放射源始终无法找到或无法回收,辐射环境影响需经长期处置方能消除等特殊情况发生,市人民政府应上报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批准可视情适时终止应急响应,对放射源的后续查找及辐射环境影响控制等任务转入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开展,相关事故信息应视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避免产生社会恐慌。
4.6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各应急组协同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事故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3)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4.7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组应在一周内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在一周内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在一周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提交总结报告。
5应急准备和保障措施
5.1技术准备
市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能力建设、资源整合等方式,加强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研究和储备工作,确保技术能力能够满足市辐射事故应急需求。
5.2队伍准备
市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组建或落实担负相关职责任务的专业人员队伍,加强队伍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能力建设,确保响应时能够按照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3资金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监管和评估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
5.4物资保障
市辐射指挥部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需要,配套一定必需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详见附件2)。
5.5设施设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包括指挥设备、通讯设备、应急车辆、辐射监测设备等。保证应急设施设备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
5.6制度建设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完善应急仪器设备和物资装备日常维护和保养相关制度,确保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6应急能力维持
6.1应急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均应接受培训。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应制定辐射事故年度应急培训计划并具体组织落实,针对不同类型响应人员,及时开展熟悉预案基本内容、具备完成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6.2应急演练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根据需要,统筹规划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直接责任人。
原则上市级综合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每5年组织一次。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评估演习成果,必要时根据演习经验反馈,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全市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结合自身情况每年开展一次本单位内部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工作,总结演练成果,结合演练情况适时对单位内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6.3应急值守
辐射事故接报,由“12345”热线24小时值守人员统一受理,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各级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应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
7附则
7.1奖励和责任
对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响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
在应急管理和响应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7.2预案管理、解释及实施
本预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适时修订,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核技术利用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应当及时制、修订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1.嘉峪关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2.辐射事故应急物资清单一览表
3.嘉峪关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表
4.嘉峪关市辐射事故信息发布文稿
5.嘉峪关市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6.嘉峪关市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附件1
附件2
辐射事故应急物资清单一览表
序号 | 品名 | 数量 | 备注 | |
1 | 便携式x-γ剂量率仪 | 1台 | 存放于市核与 辐射站 | |
2 | 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 | 1台 | 存放于市核与 辐射站 | |
3 | 采样器 | 1台 | 存放于市核与 辐射站 | |
4 | 便携式γ能谱仪 | 1台 | 存放于市核与 辐射站 | |
5 | 可携式γ测量仪 | 1台 | 存放于市核与 辐射站 | |
6 | α、β表面污染测量 | 1台 | 存放于市核与 辐射站 | |
7 | x-γ剂量仪 | 1台 | 存放于市核与 辐射站 | |
8 | 车载数据通讯系统 | 1台 | 存放于市核与 辐射站 | |
9 | 现场个人防护装备 | 3套 | 存放于市核与 辐射站 | |
10 | 辐射日照仪(报警仪) | 4台 | 存放于市核与 辐射站 | |
11 | 高压清洗机 | 1台 | 存放于市环境 应急物资储备库 | |
12 | 卫星电话 | 1部 | 计划购买 | |
13 | 常备物资 | 警戒带 | 20盒 | 存放于市环境 应急物资储备库 |
14 | 警示牌 | 2个 | 存放于市环境 应急物资储备库 | |
15 | 安全警戒带 | 6盒 | 存放于市环境 应急物资储备库 | |
16 | 应急照明灯 | 5台 | 存放于市环境 应急物资储备库 |
附件3
嘉峪关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表
区号:0937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市委宣传部 | 6328825 | |
2 | 市委网信办 | 5968312 | |
3 | 市生态环境局 | 6231632 | |
4 | 市公安局 | 5906621 | |
5 | 市财政局 | 6315155 | |
6 | 市工信局 | 6227582 | |
7 | 市卫生健康委 | 6283313 | |
8 | 市应急局 | 6265591 | |
9 | 市交通运输局 | 6786958 | |
10 | 市委军民融合办 | 6311886 | |
11 | 市自然资源局 | 6306215 | |
12 | 市水务局 | 6319879 | |
13 | 市政府国资委 | 6317276 | |
14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6310149 | |
15 |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6225176 | |
16 | 市气象局 | 6330759 | |
17 | 市地震局 | 6226412 |
附件4
嘉峪关市辐射事故信息发布文稿
发布信息 名 称 | |
日 期 | |
内 容 | |
附 件 | |
拟 稿 | |
核 稿 | |
会 签 | |
签 发 |
附件5
嘉峪关市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名 称 | (公章) | ||||||||||
法 定 代表人 | 地 址 | 邮 编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联系人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故发生时 间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 故 类 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人;受污染人数: 人 | |||||||||
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枚;类别: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 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 (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名称 | 型 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故经过 情况 | |||||||||||
报告人签字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6
嘉峪关市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事故单位 | 名 称 | 地 址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报告时间 |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
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类别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 活度(Bq) | 出厂 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 (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 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 故 级 别 |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
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 ||||||||
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 | 联系人 | (公章) | ||||||
电 话 | ||||||||
传 真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