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2〕97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规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实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嘉峪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嘉峪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各类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等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提升全市矿山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防范安全风险、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控制社会影响。事故发生后,市应急局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文旅局、市粮储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总工会、机场公司、国网嘉峪关供电公司、军分区、武警嘉峪关支队、消防救援支队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1.2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后,成立市级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先期处置总指挥部,同意指挥先期处置工作。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情况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治安保卫、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专家支持、处置保障等工作组。现场指挥机构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必要时成立党组织,加强思想动员、作风监督、纪律监督和廉政监督,为事故应对处置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有关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支队、嘉峪关军分区、武警嘉峪关支队、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参加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力量的建议。
(3)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市交通局
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及时恢复交通运输秩序。
(4)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主要职责:调度全市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应急救援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加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开展事故现场监测监控,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供气象信息,为应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指导和督促做好现场危险废物处置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
主要职责: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开展安抚、疏导及慰问;指导事故财产损失、伤亡人员及家属的赔付;负责事故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接待上访人员,做好事故跟进、稳控及相关法律解释工作,杜绝因本次事故引发其他事件;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导向,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消极影响。
(7)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适时举行新闻发布及记者通气会,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分析制定应对方案,澄清事实、解疑释惑、引导舆论。
(8)专家支持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
(9)处置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粮储局、国网嘉峪关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协调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根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和现场救援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矿山生产安全风险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定期检查、监控,建立工作台账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对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加强对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毒窒息、透水、火灾、爆炸、跑车坠罐、冒顶片帮、边坡垮塌、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山洪、泥石流、淹溺以及尾矿库溃坝和引发次生生态环境事件等安全风险的辨识。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矿山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执法检查。同时,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气象、电力等部门建立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
3.2.2 预警
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1)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辨识,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2)发布预警信息
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事故时,原则上由市政府及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①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②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③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④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⑤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⑥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事故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
4 运行机制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1.2 报告内容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4.2 先期处置
4.2.1 事故单位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相关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下列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1)启动应急预案;
(2)迅速控制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撤离;
(4)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根据处置需要请求就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8)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 政府先期处置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调用或征用相关应急资源;
(3)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组织疏散或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影响、威胁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7)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应对
(1)组织指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后,在省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发生较大、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时,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指导协助组织指挥,省政府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市政府在省级专项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故,各行政区域在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应对处置。
(2)现场指挥
省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时,市政府组织指挥机构纳入省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并做好相应的协调保障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需求,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应对处置方案,合理调配应对处置力量,严密组织应急处置行动,统筹协调相关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应对处置行动规范有序,快速高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导致事态扩大,加剧社会影响。
参与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各方应急力量,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领受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控、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动态和处置进展情况,切实做到协调联动、信息共享。
4.3.2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省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人员未到达之前,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省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人员到达后,经市级总指挥向省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请示汇报后移交指挥权,并交接现场情况。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进入应急状态,在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开设指挥场所。
②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情况及应急处置情况;视情况请求省相关部门和有关政府给予支援。
③组织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装备,必要时请求军分区和武警部队予以支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2)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市级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救援请求,经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响应启动后,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Ⅰ级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市级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应急救援请求,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4 信息发布
市政府坚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完善发布机构、明确发布时限,规范发布形式,加强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机构。市政府或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同意发布事故信息。矿山事故应对处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矿山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时限。发生较大事故,市政府或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及时、准确、统一发布矿山事故信息,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形式。矿山事故信息发布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正确引导舆论。市政府或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关注社情、民情、舆论动态,加强分析研判,回应社会关切,澄清各类谣言,加强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关心支持党和政府依法处置各类矿山事故。
4.5 应急结束
当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终止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委、省政府批准;终止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省政府批准;终止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非煤矿山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市政府分级负责调查。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一般事故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整改落实。较大事故由市政府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做出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力量保障
市政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着眼应急管理体制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力量体系。
(1)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规定配备人员和装备,开展培训演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应充分发挥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力军的作用,发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骨干力量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辅助力量的作用。
(2)嘉峪关市消防救援支队是综合性救援队伍,是我市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主要力量,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重要指示,紧贴实战,从难从严,严格日常管理,加强战备训练,提升实战能力。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经费保障、人员保障、装备保障、训练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3)驻嘉峪关解放军、武警嘉峪关支队和基干民兵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基干民兵纳入地方应急力量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执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社会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辅助力量。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协调运行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的激励环境。
(6)建立健全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我市毗邻地区交流合作机制,积极参与跨省区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6.2 物资装备保障
(1)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工信、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建立各自领域应急物资装备生产、储备、供应、征用等网络体系,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制定发展建设规划,加强市级资源共享,确保突发紧急情况应急物资装备满足应对处置需求。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实际需求,建立完善本级应急物资装备生产、储备、供应、征用等网络体系,不断提升应急物资装备保障能力。
(3)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事故风险防范应对实际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3 资金保障
(1)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矿山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3)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6.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健全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机制,完善应急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提高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应急保障能力。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建立突发事件运输保障系统,完善综合协调、统一调度、社会征用、快速通行等保障机制。铁路、公路、航空等部门确保突发事件应急人员、应急物资、应急装备以及涉险人员转移、涉险物资转运、伤病人员救治等优先运输、优先通行。
6.6 治安维稳保障
公安部门制定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维护治安秩序、交通秩序行动方案,加强重要目标、重点区域、重要设施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故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做好治安维稳工作。
6.7 公共设施保障
通信、电力等相关职能部门,着眼极端复杂条件,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备用设施和备用方案,提升公共设施保障能力,确保突发紧急情况,公共设施遭到破坏,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通信、通电,全力保障应急行动顺利进行。
6.8 基础信息保障
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基础数据信息采集、维护、更新长效机制,加强基础信息应用和资源共享,为事故应急行动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行动提供气象信息。
水务部门及时提供山洪、水库监测信息、预报和预警,为应急行动提供水文资料和水情信息。
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提供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行动提供地质资料和地理影像等信息。
6.9 技术力量保障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建立健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库,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及时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7.2 预案演练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应急预案报送市应急局备案。
7.3 宣传与培训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予以支持。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相关救援队伍和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8 责任与奖惩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责任追究与奖惩适用《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
9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