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0 17:1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政办发〔202232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11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712号令)、《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144号)及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费是指市级预算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

省上下达我市的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按《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严格管理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前期工作是指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以及与项目前期有关的课题研究、规划编制、咨询论证等方面工作。

第四条  项目前期费按照先定项目、后定资金、鼓励前期、滚动使用”的原则安排,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任务积极谋划项目,前期费主要安排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对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项目前期费。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前期费统筹安排,对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提出当年前期费使用意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市财政局按照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前期费资金使用计划,列入预算安排并足额保障。

第六条  项目前期费主要用于开展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前期工作的启动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要合理统筹使用,不足部分从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确定建设项目前期费资金使用计划时,原则上项目匡算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00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的不超过80万元;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不超过5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30万元。对个别前期费需求大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工作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八条  项目前期费是项目基本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建设资金全部到位后,前期费归还市发展改革委用于滚动使用,已拨付用于开展前期工作的经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预算,纳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九条  目前期费按照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核下达,并按期归还。

(一)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前期费申请报告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依据、纳入国家和省市规划情况、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绩效目标、前期工作计划、前期费投入总估算、拟申请项目前期费金额等。

(二)审核下达。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项目单位报送的前期费资金报告,提出前期费资金使用意见,提交政府常务会审议,对审议通过的项目下达前期费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单位应在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计划后的5日内签订《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

(三)资金归还。项目建设资金能够覆盖项目全部建设内容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并经审计决算后,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相关内容及时将前期费归还市发展改革委。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资金尚有缺口的,前期费自动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不再滚动使用。

第十条  项目前期费的安排和使用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项目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前期费使用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费使用单位,每季度末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前期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费使用实行绩效管理。项目单位要开展绩效自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部门项目前期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针对审计、监督和检查中发现下列问题,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回项目前期费或扣回违规资金,取消项目单位本年度前期费申报资格。违反有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前期费资金未专款专用,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形的;

(二)虚报假报前期工作进度、前期费总估算或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或套取前期费资金的;

(三)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

第十四条 由于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发生调整,或因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实施的,由项目单位提交无法开工的依据文件,作出前期费使用决算,按照原申报程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核销已支出的项目前期费,收回剩余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