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办公部门“三办”“三服务”工作提质提效提标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2〕23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办公部门“三办”
“三服务”工作提质提效提标若干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关于全市政府系统办公部门“三办”“三服务”工作提质提效提标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市政府系统办公部门“三办”“三服务”工作提质提效提标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全市政府系统办公部门“三办”“三服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办公部门“三办”“三服务”工作。
第三条 “三办”“三服务”工作坚持依法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三办”“三服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队伍建设,着力推进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不断促进“三办”“三服务”工作提质提效提标。
第二章 公文处理
第五条 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精简文件的规定,实行发文计划管理。每年年初,各部门提出年度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执行。
未列入年度发文计划但确有必要制定的,按照“从严控制、一事一报”原则,由代拟部门报请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按流程制发。
第六条 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基层减负、精简文件的各项规定,对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对政策规定已经明确的,不重复发文。上级文件明确要求制发配套文件的,结合实际提出务实管用的措施,不得照抄照搬原文转发;没有明确要求制发配套文件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重大行政决策性公文必须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由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有关单位和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各部门代拟的文稿,按照综合报告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3000字以内、政策性文件5000字以内的要求控制。
第七条 上级文件要求制定配套文件,如无时限要求,各部门应于1个月内将代拟稿提请市政府审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的文件,起草部门根据会议精神只作部分文字修改的,在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文件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文件报市政府办公室,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不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市政府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要立即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于5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八条 严格落实前置审核机制,起草部门报请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稿,要确保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规范,并按规定注明密级、保密期限、公开属性、紧急程度。
各部门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请示,必须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后,按程序报送。
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报送的文件,应提前7个工作日上报市政府;需市政府集体讨论研究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将需要研究的事项上报市政府。
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文档科统一受理。除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送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部门负责人名义向市政府报送文件。
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文件标题应规范完整,一般表述为“嘉峪关市XXX局(街道、工作办公室、委员会)关于XXX的请示(或报告)”,机关名称一般写全称,文种根据内容严格区分,须使用“请示”“报告”,签发人须署部门主要负责人姓名,主要负责人外出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签署文件的,由主持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签发,但必须附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或作出说明。
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报告结束语“专此报告”“特此报告”,请示结束语“妥否,请批示”,“妥否,请批复”,不得改用其他用词。
各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室行文,不得使用“请示”“报告”等上行文种。
上报市政府的文件,应准确标明紧急程度,特别紧急、需要市政府当日办理的标注“特提”;需要市政府在2日内办理的标注“特急”;需要市政府在4日内办理的标注“加急”;需要市政府在6日内办理的标注“平急”;其他非紧急文件不标注紧急程度。所有文件以正式文件报送。
报送市政府审核、审批、审定的公文,应当注明行文依据、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同时提供上位文件及领导批示。有批复时限请求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一般性文件应在工作时间送达。非涉密文件,联网单位可通过党政综合协同办公系统报送,未联网单位报送纸质件;涉密文件统一报送纸质件。
第九条 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但仅限于“函”或“通知”的形式。部门之间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相互联系工作、商洽事务和答复审批事项,应当用“函”行文,要求周知或执行的事项,应当用“通知”行文。
第三章 会议管理
第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于每周一召开,各部门拟提请会议讨论的议题要于会前一周的周三18:00前完成会前准备和公文签批流程,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涉及资金议题还须向市政府分管财政工作副市长汇报,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能上会研究审议。议题材料包括审议文本、汇报材料、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审核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市政府领导签批件,有上位文件的还应当附上位文件。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汇报材料应当重点突出、内容聚焦,重点说明上位文件要求和我市提出的主要措施和创新做法,字数一般不超过1200字。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列席单位应当确有必要,会前充分征求意见并达成一致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列席。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带1名记录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均不得带随员参会。
第十一条 各类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市政府办公室具体管理由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及其他单位提请召开的会议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组长(主任)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提请召开的会议。各部门于每年11月底将下一年度拟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计划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2月拟订下一年度全市性会议计划。
对计划外确需召开的会议,遵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严格按程序报批,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召开。各部门申请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安排1次。
第十二条 各类会议遵照“谁提请、谁组织”的原则,由申报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对全市政府系统会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把关。
各部门拟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方案时,要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会议规模、会期、参会人员范围等的规定。
提请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议建议方案应于会前7日报市政府审定,紧急会议于会前3日报市政府审定,特别紧急的会议应于会前1日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要对会议内容相近、出席领导与参会人员基本一致的,通过合并或套开的方式集中召开。能以文件、电话等形式部署工作的,原则上不召开会议。落实“无会周”制度。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每月第三周不安排全市性会议。
第十四条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严禁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和派人替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严格按程序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参会人员应按照会议通知,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着装、保密等会议纪律。会议期间不得交头接耳、打盹睡觉、频繁走动、传递文件材料、接打电话、长时间在会场外滞留,不得擅自拍摄会议场景,未经批准不得将会议材料拍照后,在网络媒体传播发布。参加涉密会议的,严禁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会场。会议期间,与会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需要候会的,须在指定地点候会,候会期间不得随意走动、聚集交谈、大声喧哗。
第四章 领导批示办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领导批示办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和专人负责制度,完善批示收办、领导阅批、承接办理的高效办理机制,确保批示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十六条 各部门收到领导同志批示后,要迅速登记并第一时间呈送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阅示,做到批示分办、送审不过夜。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建立领导同志批示办理情况台账,明确批示领导、批示内容、批示时间、批示办理情况、批示办理进度和责任科室。对要求限时报告的重要批示,按期办结并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各部门报送的领导同志批示办理情况报告应开门见山、直奔主题,主要阐述落实措施、进展成效、工作中存在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进一步推动工作的思路打算或意见建议。报告内容应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不得泛泛而谈、空洞无物或只见重视程度、没有举措成效。
第十九条 对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办理程序。市政府办公室文档科收到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转办通知》后,在第一时间呈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示的同时,转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登记备案,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内容转送责任单位先期办理落实,再根据后续转送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意见完善。
(二)批示分类。1.阅知类批示。在《转办通知》中标注“现将批示转来,请予落实。”此类批示事项无须报送办理情况。2.抄送类批示。在《转办通知》“版记”一栏中,标注“抄: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此类批示事项无须报送办理情况。3.办理类批示。在《转办通知》“备注”一栏中,标注“现将批示转来,请予落实,并于X月X日X时前将落实情况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以便函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此类批示事项须在要求时限内报送批示落实情况,如有后续工作进展情况及最终办理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
(三)拟文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对各部门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梳理汇总,起草“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甘政督转字〔20XX〕XXXX号转办通知落实情况的报告”,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审签后报省政府。
第二十条 对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办理程序。市政府办公室文档科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转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办,再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办意见转责任单位办理落实,同时转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登记备案并督促办理。
(二)批示分类。1.阅知类批示。此类批示事项无须报送办理情况。2.办理类批示。“呈报方式”中标注“专报”的,须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呈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加注意见后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专门汇报,随后将汇报时间、汇报领导、汇报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备案。“呈报方式”中标注“正常办理”的,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明确办结时间的,各部门应于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将批示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没有明确办结时间的,各部门须在市政府办公室文档科转办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示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
(三)汇总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对各部门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定期以《呈阅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报告批示办理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示,按以下方式办理:
市政府办公室文档科按照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办意见转协调市政府分管领导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知晓,并转责任单位办理落实,同时交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登记备案并督促各责任单位办理落实。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其他领导同志就同一事项先后作出批示的,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程序统一办理落实。
第五章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向市政府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除另有规定外,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原则上要采用正式文件、信息、简报等书面方式。书面报告时,一般不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
除省属在嘉有关单位外,原则上有归口管理部门的市属企业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由归口管理部门向市政府请示报告。情况比较紧急的,可以由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向市政府请示报告,但必须同时抄送其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必须于报告截止之日前向市政府报送,紧急事项及时报送。对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转报省委、省政府或以市政府名义转报省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的报告,有时限要求的,各有关部门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
(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每年12月底前);
(二)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每年12月15日前);
(三)落实推行河湖长制情况(每年12月15日前);
(四)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每年1月15日前);
(五)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每年2月15日前);
(六)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自查情况(每年2月15日前);
(七)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自查情况(每年4月15日前);
(八)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每年11月15日前);
(九)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每年11月15日前):
(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每年11月15日前);
(十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每年11月15日前);
(十二)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每年11月15日前);
(十三)国务院大督查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每年12月15日前);
(十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工作情况(每年1次);
(十五)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及时报告);
(十六)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及时报告);
(十七)有关工作中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及时报告)。
以上内容可根据工作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章 值班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值班工作,具体工作由值班室或履行值班值守职责的办公室、科室(以下统称值班室)承担。
值班室主要职责包括: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及时报送值班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批示;负责值班平台使用管理工作;落实本部门本系统值班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值班带班分类要求做好节假日值班带班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工作日夜间、周休息日安排领导电话带班;领导电话带班期间要保证联络畅通,工作需要时第一时间返岗。重大会议、活动期间和重要时间节点以及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相关部门、单位要安排领导在单位带班。
常态化值班单位每周五18时前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下一周值班表。节假日、重大会议活动期间和重要时间节点值班表要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备;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特殊敏感时期按市政府总值班室通知要求进行报备。值班表上报后原则上不允许擅自变更,遇临时紧急任务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值班带班人员,需向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备,严禁擅离职守或未在做好工作衔接的情况下换岗顶岗。
值班电话应为固定座机电话,严禁呼叫转移、设置彩铃或者以传达室电话代替值班室电话。严禁安排临聘人员等顶岗值班,严禁用传达室、门房充当值班场所。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信息审核把关,确保信息质量,首报信息要确保信息基本要素齐全,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情况、已造成的后果或影响、发展趋势、初步处置措施等;续报信息、核报信息和贯彻落实类信息要确保数据详实、提法准确、层次结构合理、文字表述简洁、情况说明到位、信息格式规范。要优化信息审批流程,减少审批层级。
遇有重特大突发事件,在现场指挥处置的负责同志要及时接听国务院总值班室、省政府总值班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调度电话,全面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及时接听电话问询,并按照核报要求,如实准确地反馈现场处置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值班信息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信息;
(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预测预警、风险隐患信息;
(四)经济、金融、安全等方面的值班工作信息;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信息报告“两个不能替代”(不能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替代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不能以报告领导个人替代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和“八个必报”(达到报送标准的必报,性质严重的必报,重大群体性事件必报,人员身份特殊的必报,敏感时间、敏感地点发生的事件必报,凡发生人员死亡、重伤或受伤人员较多的必报,可能演变为重大事故的必报,已被或者可能被持续发酵的事件必报)要求,做到准确研判,应报尽报,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重大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电话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1小时内报送书面信息;电话报告要告知报告人姓名、职务,书面报告要注明报告人与审核人。超过规定时限为迟报,超过24小时为漏报,经复核不实为谎报,知情未报为瞒报。接到省政府总值班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调度核实的应在10分钟内电话反馈,30分钟内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通过电话检查、“四不两直”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大对工作日夜间值班、节假日值班和重要时间节点值班的检查力度,每季度通报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对通报的问题要限时整改。
第三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凡离开本市出差、休假、学习、考察、招商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政府书面请假报告,请假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坚决杜绝当天外出当天请假、请假与外出同步进行,甚至外出在前请假在后等现象。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审批单,须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除批准参加的学习培训外,短期外出原则上不超过5天,外出活动结束后,应于返岗当日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七章 政府督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主要内容是: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国务院、上级和本级政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国务院、上级和本级政府《政府工作报告》指标任务完成情况,上级和本级政府为民实事落实情况等;
(三)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的督查事项;
(四)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国务院、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其他督查事项,包括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转送留言办理等;
(六)市委市政府督查检查工作计划内容。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开展,对需要督查推动的事项进行统筹安排,每年年初研究提出市政府及办公室年度督查工作计划,严格落实督查工作计划管理和审核备案制度,减少督查的随意性。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按照督查事项确定、督查工作准备、督查工作实施、督查结论及整改的程序开展。市政府系统开展督促检查工作要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不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督查工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环保、水务、安全生产等督查工作。督查结束后,须形成督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并向督查对象反馈督查发现的问题。对于督查工作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象按要求整改,督查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开展跟踪核查。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要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大力推行“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的线索核查法,“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工作法,“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和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精力用于线索核查、暗访督查”的工作机制,持续推进督查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八章 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对市政府办公室的信息约稿,必须按照要求认真组织,高质量完成。
第三十七条 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各项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中央和省上领导同志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我市工作的意见、建议、要求及其贯彻落实情况。
(三)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济运行态势和重点工程进展情况。
(四)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民生等方面的新成就、新问题、新建议以及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工作经验。
(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相关建议。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保持高度敏感性,提高发现、采集、处理、报送信息的时效,做到问题发现早、经验总结好、信息报送快,避免信息延误,严禁信息滞留。政务信息报送不得滞后于公开渠道发布。政务信息报送内容要详实准确,有数据和案例支撑。敏感类、涉密类信息须以纸质版的形式报送。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要围绕《政府工作报告》《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结合本单位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报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高质量信息。注重问题导向,报送有态度的政务信息,对于经济社会运行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捕捉第一手情况,开展第一道研判,实现第一时间报送。注重系统总结,报送有启示的政务信息,系统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反映阶段性成效和全过程做法,深入挖掘典型案例和鲜活事例。注重落细落小,报送有情况的政务信息,对于事关政府工作的重大、突发情况,要及时跟进反映事态进展、事件背景、影响后果等,做到不延误、不漏报。注重调查研究,报送有见地的政务信息,对有价值的线索,要随时捕捉、迅速展开调查研究,第一时间整理报送。
第四十条 各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政务信息,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将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各单位目标考核范围,按季度和年度对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章 责任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办公室将记录在案,作为每季度考核评价各部门绩效的参考依据,并适时进行通报。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