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地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中心地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
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因中核甘肃核技术产业园配套铁路专用线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为规范征收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地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
一、公布地址
(一)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栏
(二)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门口
二、公布时间
2026年1月19日—2026年1月23日(5日)
特此公告。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8日
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地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
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中核甘肃核技术产业园配套铁路专用线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地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进行征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保障中核甘肃核技术产业园配套铁路专用线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需要。
二、征收范围
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地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四至:东至阳关路,南至嘉峪关汇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西至兰新铁路线,北至机务段铁路专用线,详见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宗地图)。
三、征收主体
责任主体: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
实施单位: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四、征收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5.《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7.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五、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
(一)未经登记建筑经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未经登记建筑经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屋征收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含国有土地使用权)、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征收经营性房屋所造成停产停业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以及产权调换土地的评估等。
(三)评估结果。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3日,并接受咨询。公示期间,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说明解释,对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进行更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原评估报告进行复核。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五)复核结果鉴定。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七、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规定的补偿内容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土地,并与被征收人计算并结清土地价值差价。
(1)调换原则
等价值调换原则:新调换土地使用权的总价值(包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低于原土地使用权总价值(包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2)调换面积确定:根据原土地价值与新土地单价,计算等价调换面积
原土地基本情况核定:
面积: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
用途:国有工业用地
现状:地上有驾校经营设施(如训练场、办公楼),需纳入价值评估。
原土地总价值:包括土地价值+地上附着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新土地选址与面积计算:
选址要求:优先选择区位相当、符合城乡规划的区域,确保驾校经营可行性(如市郊交通便利地段)。
可供调换土地基本情况:
地块1四至:明珠东路南侧,坤圆机动车检测站东北侧,西北物流汽配城西侧。
地块2四至:金港大桥东侧,连霍高速北侧,顺恒冷链物流西南侧。
被征收人可从上述两块土地中二选一进行调换。
调换面积确定方式:调换土地面积 = 原土地总价值 / 新土地单位面积评估价
新土地单位面积评估价:由专业评估机构根据新土地区位、用途、容积率等确定。
(3)差额补足
若因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调换的新土地总价值小于原土地总价值,征收部门需以货币补偿差额;若因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调换的新土地总价值大于原土地总价值,由被征收人补缴差价。
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补偿内容。
1.被征收地上房屋(含房屋装饰装修)、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及合法土地使用权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为经营性房屋、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
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纳税额相关证明材料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实际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不足三年的以生产经营期间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一年予以补偿。
②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纳税额相关证明材料且无法提供实际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计算依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补偿。
因此次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办公家具、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不能搬迁或者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4.临时安置补偿
(1)临时安置过渡期
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临时安置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
(2)临时安置费标准及支付
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补偿方式,在过渡期内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价值评估时一并评估确定。支付期限自被征收人移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用于产权调换的土地交付之日止。原则上每年度发放一次。
5.奖励。
(1)签约奖励:
自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提交完整资料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自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提交完整资料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速迁奖励:
在签约后15日内完成房屋及设备腾空交付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八、员工、驾考学员安置
(一)资料提交。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提交驾考学员(包括报名信息、培训信息、课时记录等)及教职员工(包括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详细资料,以便征收部门协调相应安置工作。
(二)驾考学员及教职员工具体安置工作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教练员和学员安置工作方案》执行,由嘉峪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配合实施。
(三)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人提交的相应资料审查确认需要安置的人员,教职员工安置过程中涉及的经济补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被征收人)承担,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10日内可由征收部门代为支付至教职员工个人账户(账户信息由被征收人负责统计并提交),该费用最终从应支付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中予以扣除。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应于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二)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土地使用权证等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持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定,到房屋、土地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十、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征收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补偿协议订立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如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可对其进行催告,要求履行协议。经催告后不履行,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需在房屋交付前结清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凭缴费凭证领取补偿款。
涉及水、电、燃气等专业设施的拆除,由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相关单位负责,被征收人予以配合;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从补偿款中扣除。
(二)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教练员和学员安置工作方案
2.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宗地图
附件1
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教练员和学员安置工作方案
为配合中核甘肃核技术产业园配套铁路专用线及线路变更项目的实施,结合盛泰驾校教练员和学员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盛泰驾校主动配合拆迁,积极稳妥推进教练员和学员安置工作,确保学员培训的连续性,确保学员培训工作不因学校拆迁受到影响,确保中核甘肃核技术产业园配套铁路专用线及线路变更项目如期实施。
二、基本情况
1.驾校情况。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成立于2008年2月,座落在嘉峪关市阳关路2493号,学校占地面积28272平方米。
2.教练员情况。现有教练员11名,教练员与盛泰驾校采取合作经营模式,盛泰驾校为教练员提供培训车辆并按照每位学员学费40%左右收取管理费用,教练员按照每位学员学费60%左右提成培训费用,全部教练员没有缴纳社保,由于合作关系没有连续性,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3.学员情况。截止2025年12月12日,盛泰驾校现有学员共计515名。
三、安置措施
(一)培训场地
盛泰驾校与惠海驾校已经签订《合作意向书》,培训场地拟搬迁至惠海驾校,惠海驾校为盛泰驾校库存学员培训提供租赁场地。
(二)教练员
盛泰驾校已与11名教练员达成继续开展合作经营模式的意向,教练员跟随盛泰驾校到惠海驾校训练场地开展培训工作,如遇教练员索赔或合作纠纷,盛泰驾校承诺自行解决。
(三)学员
1.培训衔接。学员目前仍在盛泰驾校有序培训,如遇拆迁,确保学员在惠海驾校新租赁场地完成后续培训,做到无缝衔接,不因场地搬迁给学员培训带来影响。
2.费用保障。盛泰驾校在市驾协账户15万元学员预留学费,保障库存学员培训。
3.投诉处理。督促盛泰驾校严格遵守《承诺书》承诺条款,确保学员稳定、零投诉。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督促盛泰驾校按照承诺提交教练员、学员的档案资料,教练车辆及时驶离盛泰驾校,在新租赁的惠海驾校继续开展学员培训。
(二)办公设备搬迁。在10个工作日内,督促盛泰驾校按照承诺腾退原办公楼模拟教练车、教学模具、电脑等设施设备,并在惠海驾校新租赁的办公楼完成办公设备安装,有序做好学员培训工作。
(三)驾校搬迁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督促盛泰驾校按照承诺如期完成所有拆迁工作。
附件2

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宗地图
《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地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
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反馈统计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意见建议 | 是否采纳 | 未采纳原因 | 备注 |
1 | 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 一、关于征收补偿范围及“违法建筑”认定标准的重大异议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中,仅以“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作笼统表述,未明确违法建筑的具体界定范围、认定程序、法律依据,也未说明对为实现合法经营目的而建设的功能性构筑物如何处理,容易造成对实际资产的遗漏。 2025年9月28日现场复核过程中,我单位与贵局委托的技术单位共同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进行了复核,并形成了《嘉峪关市盛泰驾校建构筑物、附属物异议复核表》。复核结果显示,仍有部分资产未被完全确认或存在数量差异,例如:硬化地面(砼地面)复核数量为22079.24 m²,远高于原调查数量11836.73m²,但仍低于我单位申报数量;水泥花砖、电力线、给水管线、检车沟等设施在复核中虽被部分确认,但原调查中并未列入;围墙复核数量为558.51m,虽高于原调查数量,但仍低于我单位申报数量,且未对围墙结构差异予以区分;砖厕所复核数量为30.27m²,虽高于原调查数量,但复核意见称“两间均在用地范围外并将外部突出墙体算入”,该认定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 上述设施均系在用、实实在在投入建设的固定资产,是驾校合法经营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能简单以“未登记”或“临时搭建”予以否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不动产的范围与附合的规定,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关于“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的要求,只要是不违反规划强制性规定、且系为实现合法经营目的而建设的附属设施,均应当纳入征收补偿范围。 为此,我方要求:在启动评估程序前,由征收部门(市房产服务中心)牵头,会同自然资源、评估、测绘等部门与我方共同进行一次现场指界和清点,对宗地范围内全部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地面附着物进行逐项核实、拍照、摄像,形成《现场勘查确认清册》,由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并作为后续评估、补偿和签约的唯一依据。经上述确认的资产,不得在评估阶段单方面排除。 | 否 | 依法不予采纳。(征收范围内房屋已进行现场调查登记,被征收人提出复核申请后,征收部门组织多个部门共同对征收范围内房屋重新作出了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已签字确认。房屋调查登记已进行完毕,且不属于征收方案的内容,依法不予采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故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未经登记建筑、临时建筑”根据认定结论确定是否予以补偿。 | |
二、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职工安置及学员安置补偿的异议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二)款及相关条款虽提及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及设备拆迁补偿、职工安置及驾考学员安置,但目前的表述仍然偏原则性,难以覆盖我单位因停业产生的全部直接与间接损失。 (一)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口径 《征求意见稿》规定以“纳税证明”或“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依据,且补偿期限仅按一年计算,未能充分考虑我单位作为重资产、场地依赖型培训机构的特点。受场地整体征收影响,我单位将在一段时间内完全丧失培训能力,且恢复周期远超过一年。 我方主张,应以我单位最近三年(2022—2024年)经审核/审计的培训收入、净利润或培训人次为依据,折算出平均月经营收益,再按实际停业月份予以补偿;不足三个月的,应按三个月计;因征收方原因导致无法在六个月内恢复训练功能的,应按实际停业期补偿。 (二)关于职工安置费用的独立性 《征求意见稿》仅简单表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执行”,未明确此项费用是否作为独立补偿项目及支付责任主体。征收导致我单位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与教练员、管理人员等职工的劳动合同,依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过渡期社保,这属于政府征收行为直接引致的损失,应当由征收方在补偿中予以体现。 我方要求将“员工安置补助”明确为独立补偿项目,根据我方提供的在册职工花名册、工资及社保缴纳记录,按《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标准予以足额补偿,并在协议中明确支付金额、方式与时间。 (三)关于学员安置成本的补偿 目前方案仅提出“由嘉峪关市交通运输局及嘉峪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协调安置”,但未提出资金保障或成本补偿办法。征收发生后,在训学员退费、转校、重新排考等都会产生实际成本和违约责任,且由我单位单方承担显失公平。 故我方要求:对征收导致的在籍学员退费、转移、重新培训产生的全部实际成本,在协议签订前征收方应据实全额补偿;或者由征收方指定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出面对接,承担并落实学员安置的全部经费和组织责任。 (四)关于漏列经营动产未于补偿的异议 目前方案未对征收发生后,未提出对正常经营期间动产如何处置或成本补偿办法。征收发生后,因在训学员退费、转校等,将会导致大量各型号教练车搁置,这属于政府征收行为直接引致的损失,应当由征收方在补偿中予以体现。 故我方要求:对征收导致我方经营动产(各型号教练车)搁置,应当列为独立补偿项目。根据我方提供的在册各类型教练车目录,双方核实后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足额补偿,并在协议中明确支付金额、方式与时间。 | 对“职工与学员安置补偿”予以采纳,其他异议不采纳。 |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依法不予采纳。 根据《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不足三年的以生产经营期间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第十六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征收补偿方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定,故对被征收人上述要求,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经营动产应纳入征收范围”依法不予调整。 征收方案已明确对被征收人因此次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办公家具、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不能搬迁或者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故不予调整。 关于“职工与学员安置补偿”已采纳。修改为“(一)资料提交。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提交驾考学员(包括报名信息、培训信息、课时记录等)及教职员工(包括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详细资料,以便征收部门协调相应安置工作。 (二)驾考学员及教职员工具体安置工作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教练员和学员安置工作方案》执行,由嘉峪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配合实施。 (三)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人提交的相应资料审查确认需要安置的人员,教职员工安置过程中涉及的经济补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被征收人)承担,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10日内可由征收部门代为支付至教职员工个人账户(账户信息由被征收人负责统计并提交),该费用最终从应支付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中予以扣除。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资产评估标准的异议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一)款虽提及“合法土地使用权补偿”,但未对本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折算方法作出明确说明,仅写明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这部分是本次补偿的核心,须事先说明。 我单位土地系国有出让取得,证载用途为工业,但实际经批准长期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且土地尚有约32年使用年限。评估时如仅按普通工业用地或闲置厂房场地评估,势必严重低估我单位长期投入形成的可经营场地价值。 为此,我方主张:第一,应单列“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一项,采用当地公告的同区段基准地价或市场评估价,按“补偿额=最近三年纯效益/3×剩余使用年限”方式折算,必要时考虑结合当初出让合同、招商引资约定等因素予以修正;第二,对经现场确认的全部坑洼填方,训练场硬化、构筑物、排水管网、照明监控,教练车规定剩余使用年限等设施,应按现行市场价格的重置成本价进行评估并全额补偿,不得以“临时设施”或“未登记”一概排除;第三,如本次征收系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应在征收决定及补偿协议中载明收回的法律依据、批准文号及补偿总额,以便我方对照。 | 否 | 依法不予采纳 征收方案已明确对于征收范围内地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国有土地使用权将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确定后进行评估补偿,评估方式已包含被征收人主张的结合现行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故对被征收人上述要求,依法不予采纳。 | |||
四、关于漏列2017年9月18日,在“嘉峪关市新东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入股121.4286万元,股份占比14.2857%的股权,未于补偿的异议。 目前方案未对征收发生后,未提出对正常经营期间:2017年9月18日,在“嘉峪关市新东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入股121.4286万元,股份占比14.2857%的股权,如何处置或成本补偿办法。征收发生后,因在训学员退费、转校等,我方丧失经营场地、企业面临注销,直接导致我方在“嘉峪关市新东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无法回收。这属于政府征收行为直接引致的损失,应当由征收方在补偿中予以体现。 故我方要求:对征收导致我方在“嘉峪关市新东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无法回收,应当列为重点独立补偿项目。根据我方提供的股权持有证明等,双方核实后对股权价值协商或进行评估,按照议定价格或评估价格予以足额补偿,并在协议中明确支付金额、方式与时间。 | 否 | 依法不予采纳 征收房屋并不必然导致被征收人企业法人资格丧失,其对外投资与本次征收事宜无关,故对被征收人对外投资无法收回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的要求,依法不予采纳。 | |||
五、关于征收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及评估资料送达的异议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虽规定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并允许申请复核,但未说明评估机构是如何产生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若征收方已单方确定评估机构,未与我单位协商,即与上述规定不符。 我方要求:一是请贵局依法与我单位协商选定具备相应资质、具备同类不动产评估经验的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请公告多个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由我方在其中选择或由贵局组织公开抽签;二是在评估开始前向我方送达评估委托书、评估技术路线和勘察计划,确保我方可以全程参与现场勘察;三是在形成初步评估报告后,将完整的报告及资产清单送达我方,以便在10日内依法提出复核或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再次评估;四是对复核意见存在分歧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征收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一并送达我方。 | 否 | 依法不予调整。 征收方案中已明确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被征收人送达相关评估材料。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关规定,选定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结果异议,提出复核结果鉴定。故对被征收人要求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资料送达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进行的意见,依法不予调整。 | |||
六、关于签约奖励、补偿支付顺序及档案留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二)款第5项对按期签约、按期腾空设置了奖励措施,我方原则支持。但我方在公告期内提出本反馈意见函、申请听证或申请复核,是依法行使程序性权利,不应因此被视为不配合而导致奖励自动失效。 故我方建议在正式补偿协议中增加条款:被征收人在公告期内依法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申请听证或补充材料的,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的起算时间相应顺延至征收部门对异议书面答复或听证意见送达之日。 同时,请在补偿协议中明确“先补偿、后搬迁”的支付顺序,明确补偿款支付的金额、账户、时间节点,并将本反馈意见函及贵局书面答复一并归入本项目征收档案,以便后续查证。 | 否 | 依法不予采纳。 签约奖励、搬迁奖励系征收部门为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奖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应工作而设置的奖励。被征收人要求延长签约奖励、搬迁奖励期限,不符合签约奖励、搬迁奖励设立的目的,依法不予采纳。 |